免处罚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免处罚依据 |
1 | 对违反《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存在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七十六条 | 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2 | 对违反《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存在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 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3 | 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未在其平台显著位置明示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及配套的有关制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 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4 | 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未在技术上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 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5 | 对在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广告主在其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自有媒体发布自有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点击率或阅读量较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6 | 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未显著、清晰表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广告法》第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7 | 对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未明确表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 广告引证内容真实、准确,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8 | 对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 已取得专利权且不存在终止、撤销、无效等情形,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9 | 对大众传播媒介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 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10 | 对违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显著、清晰表示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内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五条、《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 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11 | 对发布医疗广告未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 | 已取得广告批准文号,且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与批准内容一致,且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12 | 对兽药广告内容未列出批准文号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条、第十二条 | 已取得广告批准文号,且发布的兽药广告内容与批准内容一致,且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13 | 对农药广告内容未列出批准文号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 已取得广告批准文号,且发布的农药广告内容与批准内容一致,且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14 | 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属出版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计量法》第三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四十条 | 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15 |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计量法》第七条、第八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四十二条 | 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长,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16 |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计量法》第九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 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计量器具经检定合格,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17 | 对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第五十三条 | 有获得“驰名商标”认定或者保护记录,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减轻处罚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减轻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1 | 对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 存在以下两种以上情形的: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本项仅限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 | 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不超过3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不超过20万元的罚款。 |
2 | 对在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存在以下两种以上情形的: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 | 处不超过20万元的罚款。 |
3 | 对兽药广告内容未列出批准文号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条、第十二条 | 存在以下两种以上情形的: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 | 警告。 |
4 | 对农药广告内容未列出批准文号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 存在以下两种以上情形的: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 | 警告。 |
5 | 对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第五十三条 | 存在以下两种以上情形的: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 | 处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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