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17日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77-214号)
序号 | 案件名称 | 当事人 | 法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备注 |
法定代表人 | |||||||||
1 | 鹤山市麦典卫浴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合格的面盆龙头案 | 鹤山市麦典卫浴有限公司 | 祝明 | 鹤市监处〔2023〕77号 | 经查证,被处罚人生产的该批次20件面盆龙头,除被抽样的10件(含5件检验样品和5件备用样品,检验样品由检验机构以80元/件的单价付费购买,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由被处罚人无偿提供)外,其余10件已于2022年10月10日全部销售出去,每件面盆龙头的销售价80元,每件面盆龙头的成本价75元,每件面盆龙头获利5元,共获利75元。涉案批次的20件面盆龙头货值共计16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 0.32 | 0.0075 | |
2 | 鹤山市桃源镇顺创兴制伞厂涉嫌生产不合格晴雨伞案 | 鹤山市桃源镇顺创兴制伞厂 | 李静 | 鹤市监处〔2023〕78号 | 根据监督抽检结果,被处罚人涉嫌生产不合格晴雨伞,为查明事实,我局于2022年2月25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抽样检验,被处罚人生产的晴雨伞(生产日期:2021年11月,规格型号:8k)的珠尾项目不符合GB31892-2015《伞类产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要求,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经查证,被处罚人生产的晴雨伞(生产日期:2021年11月,规格型号:8k)数量300把,其中,抽样数量10把(5把检验/5把备样),销售单价为25元/把,批量总货值为7500元。除抽样的10把被处罚人自愿无偿提供给检验机构外,余下290把于2021年12月2日全部售出,销售款共7250元,扣除成本6960元,获违法所得29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 1.21 | 0.029 | |
3 | 鹤山市桃源镇朵妍美容店涉嫌发布违法广告案 | 鹤山市桃源镇朵妍美容店 | 李平 | 鹤市监处〔2023〕79号 | 2023年3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处罚人进行现场检查。处罚人正在正常营业,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处罚人门口张贴图片标语印有“敏消了,专注敏感肌肤治疗”的字样作为宣传内容。为查明事实,我局于当日对处罚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证:自2021年10月21日起被处罚人把该宣传纸张贴在门口进行宣传和吸引顾客,宣传标语包含了“敏消了,专注敏感肌肤治疗”等字眼。该广告为被处罚人在某宝平台下单制作的,广告费用为41.25元。经询问和调查,被处罚人并未涉及有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的经营范围,却使用了“治疗”这类医疗用语作为被处罚人的广告宣传用语。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 0.00825 | 0 | |
4 | 江门市尚高厨卫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 江门市尚高厨卫有限公司 | 梁敏 | 鹤市监处〔2023〕80号 | 被处罚人于2021年7月17日从江门市开平市某经营部购入产品编号为G5BAG9738的叉车(铭牌显示名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型号:CPC,额定起重量:3500kg,制造单位:某公司,最大起升高度3000mm。)用于搬运货物。该叉车已于2022年3月16日办理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使用单位为被处罚人,登记证编号为:车11粤JH2086(22),设备代码为:51104407002022030093,车辆牌照为:场内粤J-H1021。根据叉车定期(首次)检验报告(报告编号:BNJ-J02200234)载明:该叉车的检验日期为2022年2月21日,下次检验日期为2023年2月28日。自2021年7月起被处罚人在厂区内使用上述叉车进行货物搬运作业,但自2023年2月28日起至案发日,被处罚人在厂区内使用上述叉车进行货物搬运作业,而被处罚人在用的叉车没有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 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3 | 0 | |
5 | 广东新中南电缆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电缆产品案 | 广东新中南电缆有限公司 | 罗海秋 | 鹤市监处〔2023〕81号 | 被处罚人所生产的铜芯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阻燃C类软电缆(型号/规格:ZC-RVV 3×4mm2, 生产日期:2022年8月23日)经广东省东莞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并于2022年12月16日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4400221201240271),显示:检验依据GB/T 19666-2019《阻燃和耐火电线电缆或光缆通则》、JB/T 8734.3-2016《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和软线 第3部分:连接用软电线和软电缆》,经抽样检验,样本所检验“成束阻燃性能”项目不符合GB/T 19666-2019标准6.1.2成束阻燃性能要求,具体为:检验项目“成束阻燃性能”,规定要求:试样上的炭化范围不应超过喷灯底边以上2.5m,实测结果(值):最大炭化范围:3.00m,单项判定:不合格,依据《广东省电线电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 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属于生产销售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要求的电缆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合格电缆产品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0.792 | 0.008 | |
6 | 鹤山市龙口镇金中稻贸易商行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案 | 鹤山市龙口镇金中稻贸易商行 | 黄润曾 | 鹤市监处〔2023〕82号 | 被处罚人于2023年2月26日以168元/瓶的价格,购进无标签的预包装食用油(20L/瓶)7瓶,进货金额共1176元,摆放在店内销售,售价178元/瓶,截至2023年3月2日, 被处罚人采购的涉案预包装食用油均未售出。被处罚人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246元,获违法所得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 1 | 0 | |
7 | 鹤山市珍艾堂艾草制品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在工业品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案 | 鹤山市珍艾堂艾草制品科技有限公司 | 温玉珍 | 鹤市监处〔2023〕88号 | 2023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移送资料对被处罚人进行检查,发现被处罚人涉嫌在工业品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我局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由2019年3月起至2023年3月17日止的经营期间,被处罚人在经营场所内张贴海报1幅用于宣传所销售的艾炙器,海报中使用“鼻炎 伤风感冒 咳嗽气喘 上吐下泻 关节疼痛”等医疗用语,被处罚人销售的艾炙器为普通工业产品。被处罚人为本案广告的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广告费用1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 0.01 | 0 | |
8 | 江门市鹏程头盔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摩托车乘员头盔案 | 江门市鹏程头盔有限公司 | 廖源甜 | 鹤市监处〔2023〕89号 | 经查证,检验报告(编号NASF22070371)对应的摩托车乘员头盔(规格型号:0F599 A类 XL)生产了16顶,销售给某公司,某公司再全部销售台州某公司,由某公司对外销售(退回被处罚人3顶,已作更换成透明护目镜,自检合格后重新发货回原公司处理);检验报告(编号202219001558)对应的摩托车乘员头盔(规格型号:0F599 A类 4XL)生产了6顶,销售给济宁市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202219001682)对应的摩托车乘员头盔(规格型号:0F599 XXXXL A类)生产了6顶,销售给潍坊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202219001883)对应的摩托车乘员头盔(规格型号:0F599 XL A类)生产了6顶,销售给临沂某服务中心。上述摩托车乘员头盔销售价为108元/顶,成本价为70.99元/顶,货值总额为3672元。截止2023年2月16日已全部销售完毕。扣除原材料购进成本2413.66元,违法所得1258.34元。上述产品,经两省四次抽查检验不符合GB 811-2010标准的4.2.4要求(GB 811-2010标准前言说明:本标准的第4章的4.1.2(d项除外)、4.1.5、4.1.6、4.2,第7章的7.1为强制性的,其余均为推荐性的),即护目镜的可见光透过率小于85%为达不到强制性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0.88 | 0.125834 | |
9 | 鹤山市龙口镇新碧泉阁综合批发部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鹤山市龙口镇新碧泉阁综合批发部 | 黄伟泉 | 鹤市监处〔2023〕86号 | 被处罚人于2022年2月从鹤山市某公司以9元/瓶的单价购进2瓶“香菇牛肉酱”(净含量:200克,生产日期为2021年8月19日,保质期:12个月),已全部售出,其中1瓶于2023年3月14日以12元/瓶的单价售卖给投诉者,售出时已过保质期,获利3元。被处罚人于2022年1月以3元/包的单价购进5包“汤中宝复合型炖汤料”(净含量:40克,生产日期:2021年11月25日,保质期:12个月,)放置于货架上销售,售价 4元/包,至案发日尚未售出,上述待售的涉案食品在案发日均已超过保质期。因此,被处罚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32元,获违法所得3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 0.5 | 0.0003 | |
10 | 鹤山市沙坪科颜美容中心(经营者:周均丽)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化妆品案 | 鹤山市沙坪科颜美容中心 | 周均丽 | 鹤市监处〔2023〕87号 | 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1日通过某网站购进标签没有使用规范中文的“miskin Diaforce gold HYDRO GEL EYE PATCH”(规格:60片×1.1g)化妆品9盒,于2022年11月13日通过某网站购进标签没有使用规范中文的“Azulene serum”(规格:300ml/10.14fl.oz.)化妆品10支。当事人购进上述化妆品时没有对标签进行查验,具体经营情况如下:1、“miskin Diaforce gold HYDRO GEL EYE PATCH”化妆品购进9盒,进货价52元/盒,经营价57元/盒,已使用5盒,剩余4盒,获利25元,货值共513元;2、“Azulene serum”化妆品购进10支,进货价237元/支,经营价242元/支,已使用4支,剩余6支,获利20元,货值共2420元。截至案发当日,当事人涉案化妆品获违法所得共计45元,涉案化妆品货值共计2933元。 | 当事人上述涉案化妆品没有使用规范中文,不符合GB 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9.2的要求,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 2 | 0.0045 | |
11 | 鹤山市沙坪何娇商店(经营者:惠娇)涉嫌未经许可销售卷烟案 | 鹤山市沙坪何娇商店 | 惠娇 | 鹤市监处〔2023〕94号 | 当事人自2022年12月14日起至2022年12月16日期间,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零售卷烟。经营期间,当事人购进了39种卷烟共115条上架销售,分别为“泰山(硬青秀)”共1条,销售单价为140元/条,合计140元;“天子(金)”共1条,销售单价为200元/条,合计200元;“七匹泉(豪运)”共1条,销售单价为100元/条,合计100元;“双喜(软珍品好日子)”共1条,销售单价为160元/条,合计160元;“贵烟(硬新贵)”共1条,销售单价为110元/条,合计110元;“南京(硬十二钗烤烟细支)”共1条,销售单价为280元/条,合计280元;“黄金叶(硬爱尚细支)”共1条,销售单价为160元/条,合计160元;“黄金叶 (硬黄金眼)”共1条,销售单价为140元/条,合计140元;“黄金叶(乐途)”共1条,销售单价为140元/条,合计140元;“利群(软夜西湖)”共1条,销售单价为180元/条,合计180元;“大前门(软短支)”共1条,销售单价为180元/条,合计180元;“中华(硬)”共1条,销售单价为450元/条,合计450元;“哈德门(硬纯香)”共1条,销售单价为55元/条,合计55元;“黄果树(长征)”共1条,销售单价为55元/条,合计55元;“红塔山(硬新时代)”共1条,销售单价为100元/条,合计100元;“娇子(硬红格调)”共1条,销售单价为100元/条,合计100元;“真龙(祥云)”共1条,销售单价为130元/条,合计130元;“黄山(新一品)”共4条,销售单价为70元/条,合计280元;“黄鹤楼(硬8度)”共4条,销售单价为180元/条,合计720元;“红塔山(硬经典100)”共6条,销售单价为100元/条,合计600元;“玉溪(硬升级版)”共4条,销售单价为230元/条,合计920元;“双喜(硬红五叶神)”共8条,销售单价为220元/条,合计1760元;“红塔山(硬经典)”共3条,销售单价为85元/条,合计255元;“双喜(软蓝红玫王)”共2条,销售单价为130元/条,合计260元;“双喜(硬金五叶神)”共7条,销售单价为130元/条,合计910元;“玉溪(软)”共2条,销售单价为230元/条,合计460元;“双喜(硬经典1906)”共3条,销售单价为170元/条,合计510元;“黄鹤楼(天下名楼)”共2条,销售单价为160元/条,合计320元;“贵烟(跨越)”共3条,销售单价为230元/条,合计690元;“南京(硬炫赫门)”共2条,销售单价为160元/条,合计320元;“利群(新版)”共3条,销售单价为140元/条,合计420元;“白沙(精品二代)”共2条,销售单价为110元/条,合计220元;“双喜(硬精品好日子)”共2条,销售单价为110元/条,合计220元;“钻石(荷花)”共3条,销售单价为320元/条,合计960元;“双喜(软经典)”共12条,销售单价为110元/条,合计1320元;“双喜(硬经典)”共10条,销售单价为120元/条,合计1200元;“双喜(硬)”共10条,销售单价为90元/条,合计900元;“芙蓉王(硬)”共4条,销售单价为250元/条,合计1000元;“利群(硬蓝天)”共2条,销售单价为160元/条,合计320元。截至2022年12月16日,上述卷烟尚未销售出去,无违法所得。上述卷烟的货值合计17245元。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 0.35 | 0 | |
12 | 鹤山市悦家贸易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的一次性儿童防护口罩(非医用)案 | 鹤山市悦家贸易有限公司 | 曾志广 | 鹤市监处〔2023〕95号 | 当事人的该批次68盒一次性儿童防护口罩(非医用)(含抽检买样的3盒),已于2023年1月10日前全部销售完毕,每盒一次性儿童防护口罩(非医用)的销售单价15元/盒,每盒一次性儿童防护口罩(非医用)的进货单价13.75元/盒,每盒一次性儿童防护口罩(非医用)获利1.25元,共获利85元。涉案批次的68盒一次性儿童防护口罩(非医用)货值共计1020元。 |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 0.204 | 0.085 | |
13 | 鹤山市沙坪鲜甜食品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 鹤山市沙坪鲜甜食品店 | 李汝良 | 鹤市监处〔2023〕93号 | 2023年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鹤山市某市场首层4号烧腊档进行检查,现场为一档三文鱼档,正在营业,已领取《营业执照》。被处罚人招牌为“鲜甜刺身”,招牌印有“主营:三文鱼、北极贝、希鲮鱼、金枪鱼、章红、鹅肝、甜虾等”。现场橱柜摆放有三文鱼肉、切片好的虎虾、甜虾、三文鱼、北极贝,并摆盘封装销售。橱柜摆放“鱼肉90元/斤”的价格标示。操作台上有3把用于加工的刀具、一部用于封口的封口机、一台冰箱以及数个包装盒。被处罚人未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我局依法对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进行查封。当日我局以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为由,对被处罚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证:被处罚人自2023年2月初经营以来,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制售三文鱼、北极贝、虎虾等生食类食品。由于被处罚人无法提供进货台账以及具体的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2月23日案发当日,现场查封虎虾刺身一盒、售价60元,甜虾刺身一盒、售价60元,三文鱼刺身一盒、售价90元,北极贝刺身一盒、售价90元,以及食品原料三文鱼鱼肉5斤、90元/斤,货值450元。本案违法经营食品和食品原料货值合计750元。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 1 | 0 | |
14 | 鹤山市桃源镇连心商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鹤山市桃源镇连心商店 | 阳小莲 | 鹤市监处〔2023〕90号 | 2023年3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被处罚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被处罚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为查清事实,我局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法对涉案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证:被处罚人于2022年9月30日购进6盒“合味道”油炸方便面(猪骨浓汤风味,净含量:面饼:85克,面饼+配料:110克,生产日期:2022.08.30,保质期:六个月,保质期至:2023.02.28),进货单价为5元/盒。2023年1月,被处罚人以6元/盒的价格,销售了上述批次的“合味道”油炸方便面(猪骨浓汤风味)2盒。在案发日,在被处罚人经营场所货架上还有上述批次4盒“合味道”油炸方便面(猪骨浓汤风味)待售,标价为6元/盒。上述涉案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因此,被处罚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24元,无违法所得。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 0.5 | 0 | |
15 | 鹤山市沙坪索美化妆品店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 鹤山市沙坪索美化妆品店 | 邓永胜 | 鹤市监处〔2023〕91号 | 当事人于2022年10月8日从广州某商行购进洗面奶“Whitening Facial Foam”6支、爽身粉“聖樂熱痱香粉”6瓶、防晒乳“Bioré UV Kids” 4瓶、香体止汗露“NIVEA MEN BLACK & WHITE”6支、香体止汗露“NIVEA MEN SILVER PROTECT”6支、香体止汗露“NIVEA MEN FRESH ACTIVE”6支。本案6种普通化妆品的标签均无规范的汉字,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GB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第9.2条规定。 本案6种化妆品购进后放在鹤山市沙坪银行路60号之三的鹤山市沙坪索美化妆品店销售,具体购销情况如下: 1、洗面奶“Whitening Facial Foam”进货价25元/支,售出4支,售价38元/支,获利52元,货值共228元; 2、爽身粉“聖樂熱痱香粉”进货价18.5元/瓶,售出0瓶,售价19元/瓶,获利0元,货值共114元; 3、防晒乳“Bioré UV Kids”进货价45元/瓶,售出0瓶,售价58元/瓶,获利0元,货值共232元; 4、香体止汗露“NIVEA MEN BLACK & WHITE”进货价15元/支,售出3支,售价22元/支,获利21元,货值共132元; 5、香体止汗露“NIVEA MEN SILVER PROTECT”进货价15元/支,售出3支,售价22元/支,获利21元,货值共132元; 6、香体止汗露“NIVEA MEN FRESH ACTIVE”进货价15元/支,售出2支,售价22元/支,获利14元,货值共132元。 当事人能够提供涉案6种化妆品的进货票据,但进货时未索取供货商营业执照,无查验涉案化妆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涉案6种化妆品的货值金额共970元,当事人销售涉案化妆品的违法所得共108元。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 1 | 0.0108 | |
16 | 鹤山市沙坪莎之花日用品商行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 鹤山市沙坪莎之花日用品商行 | 林锦彬 | 鹤市监处〔2023〕92号 | 当事人于2023年3月2日从广州某商行购进洗面乳“Bioré碧柔透白水亮洗面泡沫”6瓶、洗面乳“Bioré碧柔暗瘡護理控油洗面泡沫”6瓶、“Bioré柔珠深層洗面乳”6支、洗面乳“SENKA Perfect Whip濃密泡洗顔料”6支。本案4种普通化妆品的标签均无规范的汉字,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GB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第9.2条规定。 本案4种化妆品购进后放在鹤山市沙坪镇南兴路36号的鹤山市沙坪莎之花日用品商行销售,具体购销情况如下: 1、洗面乳“Bioré碧柔透白水亮洗面泡沫”共购进6瓶,进货价23元/瓶,售出3瓶,售价35元/瓶,获利36元,货值共210元; 2、洗面乳“Bioré碧柔暗瘡護理控油洗面泡沫”共购进6瓶,进货价23元/瓶,售出3瓶,售价35元/瓶,获利36元,货值共210元; 3、“Bioré柔珠深層洗面乳”共购进6支,进货价18元/支,售出4支,售价28元/支,获利40元,货值共168元; 4、洗面乳“SENKA Perfect Whip濃密泡洗顔料”共购进6支,进货价20元/支,售出1支,售价32元/支,获利12元,货值共192元。 当事人能够提供涉案4种化妆品的进货票据,但进货时未索取供货商营业执照,无查验涉案化妆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涉案4种化妆品的货值金额共780元,当事人销售涉案化妆品的违法所得共124元。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 1 | 0.0124 | |
17 | 江门市兴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案 | 江门市兴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杨丹霞 | 鹤市监处〔2023〕96号 | 经查证:2023年3月2日开始,被处罚人在鹤山市雅瑶镇某居委会旁某花园50-51号的某楼盘周边发布户外广告牌一幅,广告牌上含有“沙坪某分校学位”内容,该内容属于国家禁止使用的房地产广告用语,广告位置和广告内容比较显著,被处罚人供认该广告由其委托广告公司设计制作并进行发布。该广告发布期间,被处罚人没有销售过该楼盘商品房,没有违法所得。 |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 | 0.5 | 0 | |
18 | 鹤山市广塑实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合格电工套管案 | 鹤山市广塑实业有限公司 | 麦活江 | 鹤市监处〔2023〕97号 | 经抽样检验,被处罚人生产的PVC-U阻燃绝缘电工套管(生产日期为2022年8月20日,规格为GY?405-20冷弯型、阻燃)不符合JG/T 3050-1998标准,依据《建筑用绝缘电工套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经查证,被处罚人生产的涉案批次电工套管数量10000米,成本价为0.43元/米,出厂销售价为0.9元/米,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9000元。被处罚人生产的该批次涉案电工套管,于2022年8月20日销售给南海某木场4000米;于2022年8月29日无偿提供给佛山市某检测中心抽样96米(其中检样48米,备样48米);剩余的5904米被处罚人自行破碎处理,没有销售。因此被处罚人生产的涉案批次的电工套管共计10000米,货值金额为9000元,获违法所得1880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 0.188 | 1.15 | |
19 | 鹤山市拓唯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合格的洗衣机水咀案 | 鹤山市拓唯卫浴科技有限公司 | 邱以贵 | 鹤市监处〔2023〕98号 | 2022年9月8日,上海市某研究院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对被处罚人生产的洗衣机水咀(生产日期:2022年9月3日,规格型号:V001)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2022年10月19日,经上海市某研究院检验,被处罚人生产的上述洗衣机水咀的管螺纹精度项目不符合GB 18145-2014《陶瓷片密封水嘴》标准,依据《陶瓷片密封水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被处罚人于2022年10月29日收到了产品质量抽查的检验报告(No:JG2210310275),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证,被处罚人生产的该批次10件洗衣机水咀,除被抽样的4件(含2件检验样品和2件备用样品,检验样品由检验机构以8元/件的单价付费购买,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由被处罚人无偿提供)外,其余6件已于2022年10月10日全部销售出去,每件洗衣机水咀的销售价8元,每件洗衣机水咀的成本价7元,每件洗衣机水咀获利1元,共获利8元。涉案批次的10件洗衣机水咀货值共计8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0.016 | 0.0008 | |
20 | 鹤山市沃泰卫浴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合格的单把摇摆厨房龙头 | 鹤山市沃泰卫浴有限公司 | 郝延军 | 鹤市监处〔2023〕99号 | 2022年9月3日,上海市某研究院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对被处罚人生产的单把摇摆厨房龙头(生产日期:2022年7月13日,规格型号:WT1009CH-KF)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2022年10月21日,经上海市某研究院检验,被处罚人生产的上述单把摇摆厨房龙头的流量均匀性项目不符合GB 25501-2019《水嘴水效限定值及水效等级》标准,依据《陶瓷片密封水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被处罚人于2022年12月10日收到了产品质量抽查的检验报告(No:JG2210310247),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证,被处罚人生产的该批次30件单把摇摆厨房龙头,除被抽样的10件(含5件检验样品和5件备用样品,检验样品由检验机构以38元/件的单价付费购买,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由被处罚人无偿提供)外,其余20件已于2023年1月7日全部销售出去,每件单把摇摆厨房龙头的销售价38元,每件单把摇摆厨房龙头的成本价29元,每件单把摇摆厨房龙头获利9元,共获利225元。涉案批次的30件单把摇摆厨房龙头货值共计114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0.228 | 0.0225 | |
21 | 鹤山市鹤城镇百顺通建材经营部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鹤山市鹤城镇百顺通建材经营部 | 陈小勤 | 鹤市监处〔2023〕100号 | 被处罚人于2022年8月15日在未知供货商身份且未查验相应产品质量的情况下,以每个2元的价格,向供货商购进了标注“LESSO联塑”字样的规格为“25*1/2”的“PPR内螺纹弯头”84个,截止至案发日,以4元/个的价格销售了70个,剩余14个摆放在经营场所内待售;购进规格为“25*3/4”的“PPR内螺纹弯头”60个,以5.5元/个的价格销售了20个,剩余40个;购进规格为“20*1/2”的“PPR内螺纹三通”80个,以3.6元/个的价格销售了24个,剩余56个;购进规格为“25*1/2”的“PPR内螺纹三通”60个,以4元/个的价格销售了59个,剩余1个。被处罚人尚未销售的涉案产品经注册商标持有人某公司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果为非该商标持有人及其授权单位生产的产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结合投诉资料以及执法人员的调查情况,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广东某公司的第10670117号、第18512457号和第5217888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被处罚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塑料建材的违法经营额为1194元,共获违法所得366.4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0.597 | 0 | |
22 | 鹤山市任健敏食品商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鹤山市任健敏食品商店 | 刘颜嫦 | 鹤市监处〔2023〕101号 | 被处罚人于2021年8月9日从鹤山市某茶庄以8.5元/包的单价购进10包“鹤山青茶”(净含量:250g,生产日期为2021年6月27日,保质期:20个月),于2023年3月14日以12元/包的价格出售了1包已超过保质期的“鹤山青茶”给投诉者,获利3.5元。案发日,被处罚人经营场所货架上还有9包已超过保质期的“鹤山青茶”在售。被处罚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20元,获违法所得3.5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 0.5 | 0.00035 | |
23 | 鹤山市鹤城镇福生超市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鹤山市鹤城镇福生超市 | 孙福生 | 鹤市监处〔2023〕102号 | 被处罚人于2022年6月7日从佛山市某经营部购进“金威啤酒” 共120罐(保质期:360天,净含量:330ml),进货金额共234元,进货价为1.95元/罐。2022年6月7日至2023年3月22日期间,被处罚人将涉案批次“金威啤酒”摆上货架进行销售,销售价3.5元/罐,期间共销售了32罐。2022年7月15日因上述“金威啤酒”销量不佳,被处罚人向进货商佛山市某经营部退回了31罐;另有48罐“金威啤酒”被被处罚人的员工于日常检查时发现超过保质期并下架销毁。但在案发日,被处罚人经营场所货架上还有9罐已超过保质期的“金威啤酒”在售,其中生产日期为“20211112”的有3罐,生产日期为“20220119”的有6罐,货值金额共31.5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0.5 | 0 | |
24 | 鹤山市共和镇民隆琳百货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鹤山市共和镇民隆琳百货店 | 陈文城 | 鹤市监处〔2023〕105号 | 2023年4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人提供线索依法对被处罚人进行执法检查,在被处罚人经营场所内货架上发现8根待售的双汇 润口? 香甜王 玉米风味香肠已超过保质期。被处罚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经主管局长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涉案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对被处罚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证,被处罚人于 2023年4月14日在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摆放销售1种共8根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合计共8元,具体情况如下:双汇 润口? 香甜王 玉米风味香肠 8根,外包装标示保质期120天,标示的生产日期:2022.12.03,零售价为1元/根。因被处罚人无法提供销售记录,且投诉人未提供购物凭证,因此无证据证明,被处罚人有违法所得。本案认定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总货值金额为8元。 综上所述,被处罚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 | 被处罚人上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已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被处罚人能够认识到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资料,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被处罚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 双汇 润口? 香甜王 玉米风味香肠(生产日期:2022.12.03)8根; 二、 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 0.5 | 0 | |
25 | 鹤山市双合镇鹅氏美容服务店涉嫌违法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广告案 | 鹤山市双合镇鹅氏美容服务店 | 陈志勇 | 鹤市监处〔2023〕103号 | 经查证,当事人为推介商品和服务,制作并发布标示有“我有快速调理慢性疾病的神奇技术调理经络 不打针不吃药不输液不手术 打通经络 激活细胞 排风祛湿 立竿见影 调理:颈椎病、肩周炎、失眠、顽固性头痛、三叉神经痛、乳腺增生、催乳、便秘腰肌劳损、通风、骨关节痛、前列腺综合征”等内容的广告牌置于其门店内。而“颈椎病、肩周炎、失眠、顽固性头痛、三叉神经痛、乳腺增生、催乳、便秘腰肌劳损、通风、骨关节痛、前列腺综合征”为疾病名称或疾病症状,因此,当事人在不具备疾病医疗资质的情况下违法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 0.0136 | 0 | |
26 | 鹤山市德盈卫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合格的水嘴案 | 鹤山市德盈卫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 廖志锋 | 鹤市监处〔2023〕108号 | 2022年9月2日,上海市某研究院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对被处罚人生产的水嘴(生产日期:2022年8月5日,规格型号:J0038CP)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2022年10月21日,经上海市某研究院检验,被处罚人生产的上述水嘴的表面耐腐蚀性能项目不符合GB 18145-2014《陶瓷片密封水嘴》标准,依据《陶瓷片密封水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被处罚人于2022年11月10日收到了产品质量抽查的检验报告(No:JG2210310271),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证,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20件水嘴,除被抽样的4件(含2件检验样品和2件备用样品,检验样品由检验机构以15元/件的单价付费购买,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由当事人无偿提供)外,其余16件已于2022年10月1日全部销售出去了,每件水嘴的销售价15元,每件水嘴的成本价12元,每件水嘴获利3元,共获利54元。涉案批次的20件水嘴货值共计3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0.06 | 0.0054 | |
27 | 鹤山市奥雅纳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吊销案 | 鹤山市奥雅纳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 叶旭棋 | 鹤市监处〔2023〕119号 | 当事人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最近六个月没有纳税申报记录,且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 0 | 0 | 吊销执照 |
28 | 江门厚德致远化工有限公司吊销营业执照案 | 江门厚德致远化工有限公司 | 冉敏龙 | 鹤市监处〔2023〕137号 | 被处罚人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最近六个月没有纳税申报记录,且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据此,我局认定被处罚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 0 | 0 | 吊销执照 |
29 | 鹤山南力电器有限公司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 鹤山南力电器有限公司 | 周云贵 | 鹤市监处〔2023〕138号 | 被处罚人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最近六个月没有纳税申报记录,且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据此,我局认定被处罚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 0 | 0 | 吊销执照 |
30 | 鹤山市漓佳铜业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 鹤山市漓佳铜业贸易有限公司 | 林万通 | 鹤市监处〔2023〕139号 | 被处罚人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最近六个月没有纳税申报记录,且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据此,我局认定被处罚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 0 | 0 | 吊销执照 |
31 | 江门市森高雨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吊销案 | 江门市森高雨具有限公司 | 谭永明 | 鹤市监处〔2023〕112号 | 被处罚人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最近六个月没有纳税申报记录,且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据此,我局认定被处罚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 0 | 0 | 吊销执照 |
32 | 江门市浪芝洁卫浴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吊销案 | 江门市浪芝洁卫浴有限公司 | 蓝小香 | 鹤市监处〔2023〕113号 | 被处罚人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最近六个月没有纳税申报记录,且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据此,我局认定被处罚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 0 | 0 | 吊销执照 |
33 | 鹤山市丽豪五金日用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吊销案 | 鹤山市丽豪五金日用品有限公司 | 张汉毅 | 鹤市监处〔2023〕114号 | 被处罚人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最近六个月没有纳税申报记录,且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据此,我局认定被处罚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 0 | 0 | 吊销执照 |
34 | 鹤山市优速快递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吊销案 | 鹤山市优速快递有限公司 | 林禄明 | 鹤市监处〔2023〕115号 | 被处罚人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最近六个月没有纳税申报记录,且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据此,我局认定被处罚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 0 | 0 | 吊销执照 |
35 | 鹤山市禧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吊销案 | 鹤山市禧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邱妙 | 鹤市监处〔2023〕116号 | 被处罚人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最近六个月没有纳税申报记录,且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据此,我局认定被处罚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 0 | 0 | 吊销执照 |
36 | 鹤山市陈氏木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吊销案 | 鹤山市陈氏木制品有限公司 | 陈海云 | 鹤市监处〔2023〕117号 | 被处罚人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最近六个月没有纳税申报记录,且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据此,我局认定被处罚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 0 | 0 | 吊销执照 |
37 | 鹤山市顺来发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吊销案 | 鹤山市顺来发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 周春华 | 鹤市监处〔2023〕118号 | 被处罚人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最近六个月没有纳税申报记录,且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据此,我局认定被处罚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 0 | 0 | 吊销执照 |
38 | 鹤山市相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吊销案 | 鹤山市相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骆汉聪 | 鹤市监处〔2023〕120号 | 经查证:当事人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最近六个月没有纳税申报记录,且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据此,我局认定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 0 | 0 | 吊销执照 |
39 | 鹤山市朗怡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吊销案 | 鹤山市朗怡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 余苑华 | 鹤市监处〔2023〕121号 | 经查证:当事人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最近六个月没有纳税申报记录,且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据此,我局认定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 0 | 0 | 吊销执照 |
40 | 鹤山市佩凡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吊销案 | 鹤山市佩凡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 邓坚福 | 鹤市监处〔2023〕123号 | 经查证:当事人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最近六个月没有纳税申报记录,且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据此,我局认定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 0 | 0 | 吊销执照 |
41 | 鹤山市弘昊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 鹤山市弘昊卫浴科技有限公司 | 陈玉峰 | 鹤市监处〔2023〕127号 | 被处罚人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最近六个月没有纳税申报记录,且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据此,我局认定被处罚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 0 | 0 | 吊销执照 |
42 | 广东一格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吊销营业执照案 | 广东一格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罗春娣 | 鹤市监处〔2023〕128号 | 被处罚人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最近六个月没有纳税申报记录,且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据此,我局认定被处罚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 0 | 0 | 吊销执照 |
43 | 江门市常益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吊销案 | 江门市常益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 黄晓文 | 鹤市监处〔2023〕111号 | 根据我局《关于商请梳理核实2020年度、2021年度连续两年未年报企业名单的函》及国家税务总局鹤山市税务局《关于提供企业申报情况的函》,被处罚人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为查明事实,我局于2022年9月9日对被处罚人立案调查。经查证:被处罚人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最近六个月没有纳税申报记录,且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据此,我局认定被处罚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 当事人行为已构成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 0 | 0 | 吊销执照 |
44 | 吊销鹤山市龙强鞋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案 | 鹤山市龙强鞋业有限公司 | 黎振强 | 鹤市监处〔2023〕143号 | 当事人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最近六个月没有纳税申报记录,且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据此,我局认定被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 0 | 0 | 吊销执照 |
45 | 吊销江门市卓利涂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案 | 江门市卓利涂料有限公司 | 陈海堂 | 鹤市监处〔2023〕144号 | 当事人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最近六个月没有纳税申报记录,且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据此,我局认定被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 0 | 0 | 吊销执照 |
46 | 鹤山市新裕丰针织有限公司吊销营业执照案 | 鹤山市新裕丰针织有限公司 | 李如芬 | 鹤市监处〔2023〕173号 | 被处罚人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最近六个月没有纳税申报记录,且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据此,我局认定被处罚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 0 | 0 | 吊销执照 |
47 | 鹤山市金高典石工艺实业有限公司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 鹤山市金高典石工艺实业有限公司 | 杨志文 | 鹤市监处〔2023〕132号 | 被处罚人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最近六个月没有纳税申报记录,且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据此,我局认定被处罚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 0 | 0 | 吊销执照 |
48 | 鹤山市拉非卫浴有限公司 | 鹤山市拉非卫浴有限公司 | 唐国花 | 鹤市监处〔2023〕133号 | 被处罚人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2019年、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最近六个月没有纳税申报记录,且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据此,我局认定被处罚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 0 | 0 | 吊销执照 |
49 | 鹤山市志泽腐竹厂吊销营业执照案 | 鹤山市志泽腐竹厂 | 钟冠辉 | 鹤市监处〔2023〕134号 | 被处罚人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2019年、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最近六个月没有纳税申报记录,且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据此,我局认定被处罚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 | 0 | 0 | 吊销执照 |
50 | 鹤山市仁泰玻璃工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吊销案 | 鹤山市仁泰玻璃工贸有限公司 | 冯仁绍 | 鹤市监处〔2023〕145号 | 被处罚人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最近六个月没有纳税申报记录,且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据此,我局认定被处罚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 0 | 0 | 吊销执照 |
51 | 鹤山市蓝鲸卫浴实业有限公司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 鹤山市蓝鲸卫浴实业有限公司 | 苏艳梅 | 鹤市监处〔2023〕135号 | 被处罚人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最近六个月没有纳税申报记录,且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据此,我局认定被处罚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 0 | 0 | 吊销执照 |
52 | 吊销鹤山市汇兴财税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案 | 鹤山市汇兴财税服务有限公司 | 杨建平 | 鹤市监处〔2023〕136号 | 当事人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最近六个月没有纳税申报记录,且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据此,我局认定被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 0 | 0 | 吊销执照 |
53 | 鹤山市金亿佳科技有限公司吊销营业执照案 | 鹤山市金亿佳科技有限公司 | 张理海 | 鹤市监处〔2023〕129号 | 被处罚人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最近六个月没有纳税申报记录,且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据此,我局认定被处罚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 0 | 0 | 吊销执照 |
54 | 鹤山市鸿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 鹤山市鸿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林万通 | 鹤市监处〔2023〕130号 | 被处罚人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最近六个月没有纳税申报记录,且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据此,我局认定被处罚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 0 | 0 | 吊销执照 |
55 | 鹤山市添建贸易有限公司吊销营业执照案 | 鹤山市添建贸易有限公司 | 刘忠汉 | 鹤市监处〔2023〕131号 | 被处罚人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2018年、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最近六个月没有纳税申报记录,且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据此,我局认定被处罚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 0 | 0 | 吊销执照 |
56 | 鹤山市尚凯卫浴有限公司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 鹤山市尚凯卫浴有限公司 | 黄苓苓 | 鹤市监处〔2023〕122号 | 被处罚人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最近六个月没有纳税申报记录,且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据此,我局认定被处罚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 0 | 0 | 吊销执照 |
57 | 鹤山市德马机械有限公司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 鹤山市德马机械有限公司 | 李双喜 | 鹤市监处〔2023〕125号 | 被处罚人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最近六个月没有纳税申报记录,且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据此,我局认定被处罚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 0 | 0 | 吊销执照 |
58 | 广东鸿深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吊销营业执照案 | 广东鸿深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 | 余志勇 | 鹤市监处〔2023〕126号 | 被处罚人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最近六个月没有纳税申报记录,且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据此,我局认定被处罚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 0 | 0 | 吊销执照 |
59 | 鹤山市木木机械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 鹤山市木木机械贸易有限公司 | 林万通 | 鹤市监处〔2023〕140号 | 被处罚人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最近六个月没有纳税申报记录,且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据此,我局认定被处罚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 0 | 0 | 吊销执照 |
60 | 吊销鹤山市立焱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案 | 鹤山市立焱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 方梓媛 | 鹤市监处〔2023〕141号 | 当事人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最近六个月没有纳税申报记录,且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据此,我局认定被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 0 | 0 | 吊销执照 |
61 | 鹤山市伟伦铜业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 鹤山市伟伦铜业科技有限公司 | 刘春霞 | 鹤市监处〔2023〕142号 | 被处罚人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最近六个月没有纳税申报记录,且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据此,我局认定被处罚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 0 | 0 | 吊销执照 |
62 | 鹤山市恒丰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吊销案 | 鹤山市恒丰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 陈福初 | 鹤市监处〔2023〕146号 | 被处罚人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最近六个月没有纳税申报记录,且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据此,我局认定被处罚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 0 | 0 | 吊销执照 |
63 | 鹤山市惠思达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吊销案 | 鹤山市惠思达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 徐永贵 | 鹤市监处〔2023〕147号 | 被处罚人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最近六个月没有纳税申报记录,且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据此,我局认定被处罚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 0 | 0 | 吊销执照 |
64 | 鹤山市寅焌铜业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 鹤山市寅焌铜业科技有限公司 | 周云贵 | 鹤市监处〔2023〕148号 | 被处罚人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最近六个月没有纳税申报记录,且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据此,我局认定被处罚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 0 | 0 | 吊销执照 |
65 | 江门市神炎电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吊销案 | 江门市神炎电子有限公司 | 李双喜 | 鹤市监处〔2023〕149号 | 被处罚人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最近六个月没有纳税申报记录,且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据此,我局认定被处罚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 0 | 0 | 吊销执照 |
66 | 广东永盛制衣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吊销案 | 广东永盛制衣有限公司 | 李成发 | 鹤市监处〔2023〕150号 | 经查证,当事人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最近六个月没有纳税申报记录,且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据此,我局认定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行为,已构成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 0 | 0 | 吊销执照 |
67 | 江门市凯特卫浴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吊销案 | 江门市凯特卫浴实业有限公司 | 程爱华 | 鹤市监处〔2023〕151号 | 被处罚人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最近六个月没有纳税申报记录,且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据此,我局认定被处罚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 0 | 0 | 吊销执照 |
68 | 鹤山市兴飞复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吊销案 | 鹤山市兴飞复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 | 汤艳辉 | 鹤市监处〔2023〕152号 | 经查证,当事人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最近六个月没有纳税申报记录,且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据此,我局认定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行为,已构成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 0 | 0 | 吊销执照 |
69 | 鹤山市同欣家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吊销案 | 鹤山市同欣家具有限公司 | 覃智勇 | 鹤市监处〔2023〕153号 | 经查证,当事人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最近六个月没有纳税申报记录,且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据此,我局认定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行为,已构成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 0 | 0 | 吊销执照 |
70 | 鹤山市基丰进出口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吊销案 | 鹤山市基丰进出口有限公司 | 黄德徐 | 鹤市监处〔2023〕154号 | 经查证,当事人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最近六个月没有纳税申报记录,且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据此,我局认定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行为,已构成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 0 | 0 | 吊销执照 |
71 | 吊销鹤山市金来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案 | 鹤山市金来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 丁丽红 | 鹤市监处〔2023〕155号 | 当事人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最近六个月没有纳税申报记录,且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据此,我局认定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 0 | 0 | 吊销执照 |
72 | 鹤山市欣欣华丰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吊销案 | 鹤山市欣欣华丰食品有限公司 | 江国锋 | 鹤市监处〔2023〕156号 | 经查证,当事人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最近六个月没有纳税申报记录,且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据此,我局认定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行为,已构成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 0 | 0 | 吊销执照 |
73 | 鹤山市水木年华鞋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吊销案 | 鹤山市水木年华鞋业有限公司 | 田云 | 鹤市监处〔2023〕157号 | 经查证,当事人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最近六个月没有纳税申报记录,且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据此,我局认定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行为,已构成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 0 | 0 | 吊销执照 |
74 | 吊销鹤山市天润行鞋厂营业执照案 | 鹤山市天润行鞋厂 | 陈国超 | 鹤市监处〔2023〕159号 | 当事人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最近六个月没有纳税申报记录,且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据此,我局认定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 0 | 0 | 吊销执照 |
75 | 鹤山市同富五金有限公司吊销营业执照案 | 鹤山市同富五金有限公司 | 邓远平 | 鹤市监处〔2023〕163号 | 被处罚人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最近六个月没有纳税申报记录,且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据此,我局认定被处罚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 0 | 0 | 吊销执照 |
76 | 吊销江门市康景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案 | 江门市康景商贸有限公司 | 梁志强 | 鹤市监处〔2023〕164号 | 当事人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最近六个月没有纳税申报记录,且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据此,我局认定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 0 | 0 | 吊销执照 |
77 | 吊销鹤山市双隆模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案 | 鹤山市双隆模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 麦炯良 | 鹤市监处〔2023〕158号 | 当事人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最近六个月没有纳税申报记录,且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据此,我局认定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 0 | 0 | 吊销执照 |
78 | 鹤山市逸欧家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吊销案 | 鹤山市逸欧家具有限公司 | 聂川川 | 鹤市监处〔2023〕160号 | 经查证,当事人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最近六个月没有纳税申报记录,且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据此,我局认定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行为,已构成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 0 | 0 | 吊销执照 |
79 | 吊销鹤山市御楔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案 | 鹤山市御楔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 | 周惠才 | 鹤市监处〔2023〕161号 | 当事人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最近六个月没有纳税申报记录,且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据此,我局认定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 0 | 0 | 吊销执照 |
80 | 鹤山市道生报关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吊销案 | 鹤山市道生报关有限公司 | 陆卓成 | 鹤市监处〔2023〕162号 | 经查证,当事人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最近六个月没有纳税申报记录,且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据此,我局认定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行为,已构成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 0 | 0 | 吊销执照 |
81 | 鹤山市金碧晖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吊销案 | 鹤山市金碧晖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 吕晋权 | 鹤市监处〔2023〕165号 | 经查证,当事人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最近六个月没有纳税申报记录,且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据此,我局认定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行为,已构成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 0 | 0 | 吊销执照 |
82 | 吊销江门泰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案 | 江门泰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江志杰 | 鹤市监处〔2023〕166号 | 当事人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最近六个月没有纳税申报记录,且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据此,我局认定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 0 | 0 | 吊销执照 |
83 | 鹤山市德鑫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吊销营业执照案 | 鹤山市德鑫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李海文 | 鹤市监处〔2023〕167号 | 被处罚人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最近六个月没有纳税申报记录,且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据此,我局认定被处罚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 0 | 0 | 吊销执照 |
84 | 鹤山市华蒂五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吊销案 | 鹤山市华蒂五金有限公司 | 潘自刚 | 鹤市监处〔2023〕168号 | 被处罚人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最近六个月没有纳税申报记录,且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据此,我局认定被处罚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 0 | 0 | 吊销执照 |
85 | 鹤山市高顺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吊销案 | 鹤山市高顺商贸有限公司 | 黄冬梅 | 鹤市监处〔2023〕169号 | 经查证,当事人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最近六个月没有纳税申报记录,且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据此,我局认定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行为,已构成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 0 | 0 | 吊销执照 |
86 | 鹤山市健朗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吊销案 | 鹤山市健朗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胡国英 | 鹤市监处〔2023〕170号 | 被处罚人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2019年、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最近六个月没有纳税申报记录,且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据此,我局认定被处罚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 0 | 0 | 吊销执照 |
87 | 鹤山市金无曼工业新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吊销案 | 鹤山市金无曼工业新材料有限公司 | 陈博捷 | 鹤市监处〔2023〕171号 | 被处罚人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最近六个月没有纳税申报记录,且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据此,我局认定被处罚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 0 | 0 | 吊销执照 |
88 | 鹤山市慧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吊销营业执照案 | 鹤山市慧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罗石连 | 鹤市监处〔2023〕172号 | 被处罚人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最近六个月没有纳税申报记录,且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据此,我局认定被处罚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 0 | 0 | 吊销执照 |
89 | 江门市爱斯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的儿童滑板车案 | 江门市爱斯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傅文 | 鹤市监处〔2023〕174号 | 经查证,被处罚人于2022年2月28日由深圳市某公司跨市变更为江门市爱斯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址由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华发路宏发美域十栋803室搬迁至鹤山市古劳镇三连工业区八区6号之四101、201。被处罚人所销售的爱斯高儿童滑板车(型号为:AXG002)执行标准为GB6675.1-2014、GB6675.2-2014、GB6675.3-2014、GB6675.4-2014、GB6675.12-2014,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15日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经检验,正常使用、可调节、可折叠的把立管和把横管项目不符合GB 6675.12-2014标准,被判定为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被处罚人于2021年9月13日收到被委托生产厂家佛山市某公司提供的上述型号儿童滑板车20台,于2021年10月11日至2021年11月20日期间,在电商平台全部销售完毕。被处罚人得知上述型号儿童滑板车经抽检不合格的结果后,自行组织了电话召回,最终召回数量为0。随后,经生产厂家整改,改良设计不合格部件,并经被处罚人自行送第三方检测检验机构检测合格后,上述型号儿童滑板车再次在电商平台上架销售。上述涉案的儿童滑板车在电商平台销售期间,不同时期的名义标价为179.00元/台或159.00元/台,同时被处罚人在电商平台提供购物金额优惠,经核算被处罚人的电商平台交易订单,20台涉案儿童滑板车全部售出后可实收总额为3066.48元;涉案儿童滑板车成本价为100.00元/台,成本总额为2000.00元。因此,被处罚人销售不合格的儿童滑板车货值金额为3066.48元,违法所得为1066.48元,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不合格的儿童滑板车的行为。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 0.306648 | 0.106648 | |
90 | 鹤山市址山镇好燕百货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鹤山市址山镇好燕百货店 | 王日新 | 鹤市监处〔2023〕175号 | 经查证,被处罚人购进以下批次的食品摆放在经营场所的货架上销售,截至案发当日止,涉案的待售食品按照标示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计算已超过保质期,具体情况如下:1、名称:剁椒凤爪(辐照食品),生产日期:2022/01/02,保质期:9个月,保质期至2022年10月1日,数量:3包。 2、名称:香辣野山椒,生产日期:2022.01.17,保质期:12个月,保质期至2023年1月16日,数量:1瓶。上述涉案超过保质期的剁椒凤爪(辐照食品)销售价为5.5元/包,香辣野山椒销售价为10元/瓶,货值金额共计26.5元。因被处罚人没有具体的销售记录,不能确定是否销售过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故无法计算被处罚人的违法所得。 | 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已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被处罚人积极配合我局进行调查,如实交待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被处罚人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责令被处罚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被处罚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剁椒凤爪(辐照食品)(生产日期:2022/01/02)3包,香辣野山椒(生产日期:2022.01.17)1瓶; 二、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上缴国库。 | 0.5 | 0 | |
91 | 江门柚之派食品有限公司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案 | 江门柚之派食品有限公司 | 张学玲 | 鹤市监处〔2023〕181号 | 经查证,被处罚人于2023年1月14日通过网络采购平台从台州市某公司购进食品接触用塑料餐盒一批,按容量有3种规格,分别为280ml、483ml、709ml,实付款8590元。被处罚人提供了供货者生产许可证明,但所购进的食品接触用塑料餐盒无标示生产者、生产地址、产品用途、执行标准等内容的产品标签标识,不符合GB 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第5.2项要求,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2023年1月15日至2023年1月17日期间,被处罚人使用上述容量为280ml的塑料餐盒包装“虎皮芋泥卷”糕点产品18个,并已全部售出。上述“虎皮芋泥卷”糕点出厂销售价为2.50元/个,成本价为1.80元/个,利润为0.70元/个。因此,被处罚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接触用塑料餐盒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为45.00元,获违法所得12.60元。 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 0.5 | 0.00126 | |
92 | 鹤山市共和镇啊宝鱼档涉嫌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鹤山市共和镇啊宝鱼档 | 吴玉宝 | 鹤市监处〔2023〕179号 | 被处罚人2023年3月8日从蓬江区某水产店购进涉案淡水泥鳅6kg用于销售,进货价格10元/kg,进货金额60元。淡水泥鳅抽样前已销售1kg,抽检人员买样的数量3kg,至2023年4月18日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及买样价格均为32元/kg,销售金额为192元,获利132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0.5 | 0.0132 | |
93 | 鹤山市泓润百货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和销售食品与标签内容不相符的食品案 | 鹤山市泓润百货有限公司 | 段文峰 | 鹤市监处〔2023〕180号 | 2023年3月9日,根据举报线索,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内容,现场对被投诉产品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涉案“淮山沙河粉”(重量:500g)共6包在销售,当事人现场提供了涉案“淮山沙河粉”的供应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和小作坊登记证、进货票据以及《检验报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涉案“淮山沙河粉”标签,其外包装标示“执行标准:GB/T 23587、未标示产品贮存条件”。经主管领导同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上述涉案“淮山沙河粉”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执行标准GB/T23587中的粉条(粉丝)的定义是以红薯淀粉或马铃薯淀粉或豆类淀粉为主要原料,经和浆(打糊)、成型(漏粉)、冷却、干燥或不干燥(冷藏或冷冻)等工序制成的条状或丝状非即食性食品,而涉案“淮山沙河粉”的原料为淮山粉。 当事人于2022年11月9日从东莞市某经营部购进上述涉案“淮山沙河粉”,共购进16包,进货价8.5元/包,进货金额共136元。当事人2022年11月10日开始销售涉案“淮山沙河粉”,共销售了10包(售价分别为9.90元、9.70元、10.10元、9.80元、10.00元、9.90元、9.90元、9.90元、9.80元、10.00元),剩余6包(“紫薯粉丝5包”价格分别为10.00元、10.10元、9.50元、9.70元、9.90元;“番薯粉丝”1包,价格为10.00元)被我局扣押。当事人销售涉案“淮山沙河粉”,获利14元,涉案“淮山沙河粉”货值金额共158.2元。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 0 | 0 | |
94 | 鹤山市沙坪萍萍玲玲美容中心中山路店涉嫌发布违法广告案 | 鹤山市沙坪萍萍玲玲美容中心中山路店 | 覃锦连 | 鹤市监处〔2023〕177号 | 2023年3月13日,根据举报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对被处罚人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打开手机软件某团客户端APP,被处罚人在某团客户端APP的商家名称为“玲玲美容纹绣名店(中山路店)”,被处罚人在某团客户端APP的团购优惠项目有“[手工清痘]针清祛痘镇定管理”, 被处罚人员工点击“[手工清痘]针清祛痘镇定管理”页面,其针清管理有收费价格、服务步骤。当日我局以涉嫌发布违法广告为由,对被处罚人进行立案调查。当日被处罚人已自行下架该广告。 经查证,被处罚人于2022年8月23日至案发日在某团平台上发布含有“针清祛痘”文字的广告用来宣传祛痘项目,涉案广告使用“针清”来宣传祛痘,而针清是通过微针治疗和粉刺挤压来清理粉刺的方法,符合《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对医疗美容的定义和《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中美容皮肤科微创物理治疗项目,属于医疗美容。因此,我局认定针清是医疗用语。涉案广告是由汉海某公司制作,涉案广告制作费用28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 0.28 | 0 | |
95 | 鹤山市共和镇赖一龙蔬菜店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 鹤山市共和镇赖一龙蔬菜店涉 | 赖广寿 | 鹤市监处〔2023〕178号 | 被处罚人于2023年3月8日从蓬江区某蔬菜店购进涉案洗水姜5kg用于销售,进货价格22元/kg,进货金额110元。洗水姜抽样前未有销售,抽检人员买样的数量3kg,至2023年4月18日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及买样价格均为24元/kg,销售金额为120元,获利1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0.5 | 0.001 | |
96 |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涉嫌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 郑光晖 | 鹤市监处〔2023〕176号 | 被处罚人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5年1月12日。被处罚人与鹤山市某公司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结束日期2023年8月5日,合同约定被处罚人承担鹤山市某公司位于鹤山市共和镇顺和路362号某花园的9、10、11、12座住宅楼共8台电梯的维护保养业务,包括位于某花园9座住宅楼的电梯(出厂编号:1137067227、设备编号:44009327)(以下简称9座客梯)。该电梯已办理使用登记并在检定有效期内。 2023年3月27日,被处罚人对9座客梯实施维护保养时现场作业人员只有某某1名维保人员,某实际没有到现场实施维护保养作业,但在《电梯维保标志》上维保人员签名栏上由某某签署了名字“某某、某某”;在9座客梯还没有完成“张紧轮”部件更换的情况下,维保人员在2023年3月27日的电梯季度《维保记录》上对序号35(A-2-13)维护保养项目(内容)“限速器张紧轮装置和电气安全装置”的单项评价标注为“√”(表示该项目符合维护保养基本要求、工作正常。),且没有在维护保养备注中真实记录维护保养情况。 被处罚人至案发日均未收到鹤山市某公司支付的电梯每月维保服务费,没有违法所得。 | 《广东省电梯使用条例》第三十七条 | 2 | 0 | |
97 | 鹤山市宅梧镇实惠自选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鹤山市宅梧镇实惠自选商店 | 谭学忠 | 鹤市监处〔2023〕182号 | 被处罚人于2023年2月23日从开平市某商行购进60条双汇?玉米热狗肠并摆放在货架对外销售,在2023年4月20日执法人员检查当日还剩余7条已超过保质期的双汇?玉米热狗肠(生产日期20230111,保质期:90天)在售,零售价1元/条,上述预包装食品的货值共7元。由于被处罚人无法提供详细的销售记录,无法核实涉案批次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的销售数量,因此,被处罚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 0.5 | 0 | |
98 | 鹤山市共和镇乐二泰洲购物广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生姜)案 | 鹤山市共和镇乐二泰洲购物广场 | 鄢光辉 | 鹤市监处〔2023〕183号 | 被处罚人于2023年4月5日从开平市某蔬菜批发行处购进的生姜(购进日期:2023.04.05),摆放于被处罚人的经营场所内对外销售。涉案批次的生姜(购进日期:2023.04.05)购进了6.5kg,进货价格18.46元/kg,进货总价为120元。截止至目前,涉案批次产品已全部售出。涉案批次生姜(购进日期:2023.04.05)的销售价格为17.16元/kg,被处罚人销售涉案批次生姜(购进日期:2023.04.05)的总销售额为111.54元。因被处罚人购进涉案批次的生姜(购进日期:2023.04.05)是为了丰富整个购物广场的农产品种类,目的主要是吸引人流,因此涉案批次产品是亏损出售,无违法所得。被处罚人采购涉案批次产品时未完善进货查验,只查验了供应商资质证明及索取进货票据,未查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0.5 | 0 | |
99 | 江门市金铭卫浴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合格的单把双控面盆龙头案 | 江门市金铭卫浴有限公司 | 雷诗科 | 鹤市监处〔2023〕186号 | 2022年10月25日,广东省江门市某检测所受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被处罚人生产的单把双控面盆龙头(生产日期:2022年9月8日,规格型号:40115CP)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2022年11月26日,经广东省江门市某检测所检验,被处罚人生产的上述单把双控面盆龙头的流量均匀性项目不符合GB 25501-2019《水嘴水效限定值及水效等级》标准,依据《江门市陶瓷片密封水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被处罚人于2023年2月3日收到了产品质量抽查的检验报告(No:A202210252860),并于2023年2月7日向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了复检申请,经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后,佛山市某检测中心受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被处罚人生产的单把双控面盆龙头(生产日期:2022年9月8日,规格型号:40115CP)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2023年3月27日,经佛山市某检测中心检验,被处罚人生产的上述单把双控面盆龙头的流量均匀性项目不符合GB 25501-2019《水嘴水效限定值及水效等级》标准,依据《江门市陶瓷片密封水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论,复检的检验报告编号:No:G23-AB0010T。被处罚人于2023年4月11日收到上述复检的检验报告。 经查证,被处罚人生产的该批次14件单把双控面盆龙头,除被抽样的10件(含5件检验样品和5件备用样品,10件样品均由被处罚人无偿提供,备用样品于2023年3月14日提供给佛山市某检测中心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其余4件存放在被处罚人仓库内,每件单把双控面盆龙头的成本价是85元,销售价是100元,共销售出0件,共获利0元。涉案批次的14件单把双控面盆龙头货值共计14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0.28 | 0 | |
100 | 鹤山市鹤城镇小煊哥特产总经销行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案 | 鹤山市鹤城镇小煊哥特产总经销行 | 钟伟建 | 鹤市监处〔2023〕184号 | 2023年1月到2023年3月期间,被处罚人在某网店(名称与营业执照名称相同)上,陈列了名为“花生米新五香酒鬼零食带壳手剥四粒散装特级鹤山特产鹤星甜酒花生”的商品,吸引消费者购买由被处罚人经营的“甜酒花生”。经询问,被处罚人确认由其某网店所销售“甜酒花生”的外包装上确未标有“特级”二字,即被处罚人经营“甜酒花生”所宣传的质量与实际情况不符,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执法人员于 2023年3月31日对被处罚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其某网店上陈列的“甜酒花生”未标注有“特级”的表述,即被处罚人于执法人员检查前已主动消除所有违法广告表述。 另经查,被处罚人发布的涉案网页广告由其自主制作,其某网店的运营需每季度支付37元,以购买“美折促销(高级版)”的使用权。因此被处罚人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费用为37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0.0111 | 0 | |
101 | 鹤山市榴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鹤山市榴心食品有限公司 | 冯永安 | 鹤市监处〔2023〕185号 | 经查证,被处罚人生产的涉案批次千层蛋糕(蛋糕类)产品(生产日期:2023-02-23,规格型号:700g/盒,执行标准:GB/T 20977)经监督抽检,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标准指标为:n=5,c=2,m=10000,M=100000;实测值为:4500000、4100000、5400000、3200000、3300000),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处罚人共生产上述批次产品12盒,其中8盒销售给广东省某食品检验所用于抽检,剩余4盒供员工食用无收取费用。上述批次产品出厂销售价为70元/盒,成本价为60元/盒,利润为10元/盒。因上述批次产品未流向市场,被处罚人无需召回。因此,被处罚人生产上述批次产品的货值为840元,获违法所得80元。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对检验结论、检验过程未提出异议。 被处罚人生产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千层蛋糕(蛋糕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已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 5 | 0.008 | |
102 | 鹤山市址山镇粤佳百货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鹤山市址山镇粤佳百货店 | 肖记亿 | 鹤市监处〔2023〕124号 | 被处罚人购进以下批次的食品摆放在经营场所的货架上销售,截至案发当日止,涉案的待售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具体情况如下:1、名称:康师傅?番茄鸡蛋牛肉面,生产日期:20220920,保质期:六个月,数量:2桶。 2、名称:康师傅?葱香排骨面,生产日期:20220906,保质期:六个月,数量:1桶。3、名称:康师傅?香菇炖鸡面,生产日期:20220901,保质期:六个月,数量:5包。上述涉案超过保质期的康师傅?番茄鸡蛋牛肉面和康师傅?葱香排骨面销售价均为4.5元/桶,康师傅?香菇炖鸡面销售价为3元/包,货值金额共计28.5元。因被处罚人没有具体的销售记录,不能确定是否销售过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故不能确定被处罚人是否有违法所得。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 0.5 | 0 | |
103 | 鹤山市沙坪桂兴蔬菜店涉嫌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鹤山市沙坪桂兴蔬菜店 | 任惠芬 | 鹤市监处〔2023〕187号 | 当事人经营的本地姜 (购进日期:2023-03-13)在2023年4月7日经某公司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1mg/kg),实测值为0.363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证,在2023年3月13日,当事人以13元/千克的单价购进4千克涉案不合格批次本地姜,购进金额为52元,并在当天开始销售。截至2023年4月12日,上述批次的本地姜已经全部销售出去,其中:销售给抽样机构3千克用于检测,销售价格是13元/千克;销售给群众1千克,销售价格是15元/千克。上述涉案不合格批次本地姜的货值金额共54元,当事人获违法所得2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0.5 | 0.0002 | |
104 | 鹤山市沙坪镇冯永健副食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 鹤山市沙坪镇冯永健副食店 | 冯永健 | 鹤市监处〔2023〕55号 | 被处罚人经营的豇豆(购进日期:2023-03-14)在2023年4月13日经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01mg/kg),实测值为0.11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证,在2023年3月14日,被处罚人以14元/千克的单价购进4千克涉案不合格批次豇豆,购进金额为56元,并在当天开始销售。截至2023年4月19日,上述批次的豇豆已经全部销售出去,其中:销售给抽样机构3千克用于检测,销售价格是14元/千克;销售给群众 1千克,销售价格是16元/千克。上述涉案不合格批次豇豆的货值金额共58元,被处罚人获违法所得2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0.5 | 0.0002 | |
105 | 麦兆全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麦兆全 | 麦兆全 | 鹤市监处〔2023〕188号 | 2023年3月8日,我局委托某检测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抽查,现场对当事人在售的茄子(购进日期2023年3月4日)进行抽样,抽样数量3kg(其中备样数量1.5kg),购样单价14元/kg。2023年4月7日,某检测公司出具编号为A2230095233102031C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样本茄子检验项目毒死蜱(mg/kg),实测值为0.03,标准指标≤0.02,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和《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茄子,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3年3月4日从鹤山市某批发档购进涉案批次茄子9.5kg,进货价10元/kg,进货金额共95元。当事人于当日开始销售涉案茄子,售价14元/kg,共销售了9.5kg(其中有3kg卖给了抽样单位)。当事人销售涉案茄子,获利38元,涉案茄子货值金额共133元。当事人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进货单,但无查验涉案茄子的检验合格证明。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0.5 | 0.0038 | |
106 | 任均强涉嫌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任均强 | 任均强 | 鹤市监处〔2023〕189号 | 2023年3月9日,我局委托某检测公司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抽查,现场对当事人在售的豇豆(购进日期2023年3月8日)进行抽样,抽样数量3.23kg(含备样数量1.5kg),购样单价18元/kg。2023年4月11日,某检测公司出具编号为A2230095233102010C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于2023年3月8日购进的豇豆,经抽样检验,检验项目倍硫磷(mg/kg)的实测值为0.23,标准指标为≤0.05,倍硫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和《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检。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涉案批次豇豆,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3年3月8日从鹤山市某公司购进涉案豇豆9.3kg,进货价13.6元/kg,进货金额共126.5元。当事人于当日开始在其经营场所销售涉案豇豆,售价18元/kg,共销售了9.3kg(其中3.23kg卖给了抽样单位),销售金额共167.4元,违法所得40.9元,涉案豇豆货值共167.4元。 当事人进货时索取了进货单据和供货商营业执照,但无查验涉案豇豆的产地证明、检验合格证明。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0.5 | 0.00409 | |
107 | 鹤山市灵镇工艺品店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商品案 | 鹤山市灵镇工艺品店 | 杨登坤 | 鹤市监处〔2023〕190号 | 经查证,被处罚人于2022年7月16日从浙江某市场购进冬奥会吉祥物手办(冰墩墩)100个,进货总价为790.00元(包含运费50.00元);于2023年2月10日从东阳市某公司处购进吉祥物“冰墩墩”立体包挂匙扣100个,进货总价293.00元(包含运费33.00元)。上述两款商品为与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造型一致的商品,商品上皆标有“北京2022年冬奥会特许商品”、“冰墩墩”、“BEIJING 2022"以及北京2022年冬奥会会徽等文字和图案标识。经查询确认,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于2019年2月13日取得“BEIJING 2022”和北京2022年冬奥会会徽的专有权,另于2020年1月15日取得冰墩墩款吉祥物的专有权,以上专有权有效期皆为10年。被处罚人购入上述两款商品并全部摆放在被处罚人经营场所货架销售,但被处罚人未获得上述两款商品的权利方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的许可授权。被处罚人所销售的冬奥会吉祥物手办(冰墩墩)商品销售价为30.00元/个,成本为7.90元/个,利润为22.10元/个,售出55个;吉祥物“冰墩墩”立体包挂匙扣商品销售价为15.00元/个,成本为2.93元/个,利润为12.07元/个,售出68个。因此,被处罚人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商品货值为4500.00元,违法所得为2036.26元。 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商品的行为。 | 依照《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 0.45 | 0 | |
108 | 鹤山市龙口镇优必鲜生活超市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鹤山市龙口镇优必鲜生活超市 | 王旭源 | 鹤市监处〔2023〕191号 | 当事人于2023年4月7日以4.4元/kg的价格购进20kg青椒,进货金额为88元;以7.36元/kg 的价格进行销售,截至2023年4月27日我局送达《检验报告》前已全部销售完毕(包括2023年4月7日销售给抽检机构的3.458kg),销售货值金额147.2元,获违法所得59.2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0.5 | 0.00592 | |
109 | 鹤山市桃源镇李广明菜档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鹤山市桃源镇李广明菜档 | 李广明 | 鹤市监处〔2023〕192号 | 1、被处罚人于2023年3月9日,以3.5元/千克向鹤山市某农产品档购进的3千克涉案不合格批次韭菜,购进金额为10.5元,销售单价为9元/千克,销售金额合计27元。被处罚人提供了涉案韭菜的进货单据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但未能提供涉案不合格批次韭菜的合格证明文件,没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被处罚人经营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27元,违法所得为16.5元。 2、被处罚人于2023年3月9日从鹤山市某蔬菜档以14元/千克的价格共购进4千克的豇豆,将其放置于档口内对外销售,采购时已依法索取并保留上述批次食品的销售单、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报告单、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已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当天已销售完毕,销售单价为20元/千克,销售金额共80元,获利24元。因此被处罚人经营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豇豆)的货值金额为80元,违法所得为24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0.5 | 0.00165 | |
110 | 鹤山市桃源镇黎秋雄蔬菜档涉嫌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鹤山市桃源镇黎秋雄蔬菜档 | 黎秋雄 | 鹤市监处〔2023〕193号 | 被处罚人于2023年3月9日,以8元/千克的单价向鹤山市某蔬菜档购进了5千克涉案不合格批次韭菜,购进金额为40元,并于当天销售完毕,销售单价为9元/千克,销售金额合计45元。被处罚人提供了涉案韭菜的进货单据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但未能提供涉案不合格批次韭菜的合格证明文件,没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被处罚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45元,违法所得为5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0.5 | 0.0005 | |
111 | 广东中昱鸭业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案 | 广东中昱鸭业有限公司 | 苏杰铭 | 鹤市监处〔2023〕194号 | 被处罚人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苏杰铭,股东包括江门市某公司(出资比例49%),佛山市某公司(出资比例42%),佛山市某公司(出资比例6%),某某(出资比例2%),某某(出资比例1%)。被处罚人股东某某已于2021年10月7日死亡。 被处罚人的授权委托人某某于2023年2月才得知股东某某去世,因经营情况变化,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曾于2022年4月27日到我局办证窗口提交企业变更登记申请,现场提交了由某某妻子某某代替某某签名的《广东中昱鸭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材料,上述资料为虚假材料。我局在对某某死亡事实不知情的情况下,经审查提交资料齐全,于2022年4月29日同意变更登记业务,被处罚人于2022年5月12日领取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1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 1 | 0 | |
112 | 鹤山醒狮烘培店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鸡仔饼)案 | 鹤山醒狮烘培店 | 楼风光 | 鹤市监处〔2023〕195号 | 当事人经营的鸡仔饼(生产日期2023年3月23日)经某检测公司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实测值为8.4mg/g,标准指标为≤5mg/g,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3年3月7日从中山市某公司购进鸡仔饼生胚2kg,进货单价为18元/kg,进货金额共36元。当事人于2023年3月23日将上述鸡仔饼生胚放进烤炉中烘焙后制成鸡仔饼,共制成鸡仔饼2kg,涉案批次的鸡仔饼已于当天全部销售完毕,销售单价为53.6元/kg,销售金额共107.2元。涉案批次的鸡仔饼货值为107.2元,当事人获违法所得107.2元。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已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 0.8 | 0.01072 | |
113 | 鹤山市沙坪博文肉菜店涉嫌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鹤山市沙坪博文肉菜店 | 周先义 | 鹤市监处〔2023〕196号 | 当事人经营的沙姜(购进日期:2023-03-12)在2023年4月11日经某检测公司检验,铅(以Pb计),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其中:铅项目标准指标:≤0.1mg/kg),实测值:0.661mg/kg;镉项目标准指标:≤0.1mg/kg),实测值:0.62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证,在2023年3月12日,当事人以15元/千克的单价购进5千克涉案不合格批次沙姜,购进金额为75元,并在当天开始销售。截至2023年4月18日,上述批次的沙姜已经全部销售出去,其中:销售给抽样机构3千克用于检测,销售给群众2千克,销售价格均为24元/千克。上述涉案不合格批次沙姜的货值金额共120元,当事人获违法所得45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0.5 | 0.0045 | |
114 | 鹤山市沙坪菜先生食品店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鹤山市沙坪菜先生食品店 | 陈燕玲 | 鹤市监处〔2023〕197号 | 当事人经营的豇豆(购进日期:2023-03-14)在2023年4月13日经某检测公司检验,噻虫胺,倍硫磷,灭蝇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其中:噻虫胺项目标准指标:≤0.01mg/kg,实测值:0.055mg/kg;倍硫磷项目标准指标:≤0.05mg/kg,实测值:0.29mg/kg;灭蝇胺项目标准指标:≤0.5mg/kg,实测值:0.90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证,在2023年3月14日,当事人以12元/千克的单价购进3千克涉案不合格批次豇豆,购进金额为36元,并在当天开始销售。上述批次的豇豆在2023年3月14日全部销售给抽样机构用于检测,销售价格是17元/千克。上述涉案不合格批次豇豆的货值金额共51元,当事人获违法所得15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0.5 | 0.0015 | |
115 | 陈习文涉嫌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陈习文 | 陈习文 | 鹤市监处〔2023〕198号 | 2023年3月8日,我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抽查,现场对当事人在售的泥鳅(购进日期2023年3月6日)进行抽样,抽样数量3kg(含备样数量1.5kg),购样单价26元/kg。2023年4月12日,某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A2230095233102050C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于2023年3月6日购进的泥鳅(淡水鱼),经抽样检验,检验项目恩诺沙星(ug/kg)的实测值为249,标准指标为≤100,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和《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检。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涉案批次泥鳅,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3年3月6日从江门市某水产交易某水产店购进涉案泥鳅20kg,进货价22元/kg,进货金额共440元。当事人于当日开始在其经营场所销售涉案泥鳅,售价26元/kg,共销售了20kg(其中3kg卖给了抽样单位),销售金额共520元。当事人销售涉案泥鳅,违法所得共80元,涉案泥鳅货值共520元。 当事人进货时只索取了进货单据影印件,但无索取供货商营业执照,无查验涉案泥鳅的检验合格证明。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0.5 | 0.008 | |
116 | 江门市佰二信贸易有限公司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江门市佰二信贸易有限公司 | 熊友飞 | 鹤市监处〔2023〕199号 | 2023年3月28日,根据举报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在仓库发现有一瓶举报人举报的(品牌:伊利、产品种类风味发酵乳、生产日期20230227、保质期:21天)退货产品。经主管领导同意,当日我局已依法扣押了上述风味发酵乳,并以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为由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证,当事人于2023年2月27日销售了1瓶超过保质期的风味发酵乳(生产日期202302274、保质期:21天),进货价7.5元/瓶,售价9.6元/瓶。当事人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已与消费者协商退货并赔偿,退货的1瓶风味发酵乳已被我局扣押。本案超过保质期的风味发酵乳共1瓶,货值金额共9.6元,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 0.5 | 0 | |
117 | 鹤山市民意药店销售劣药案 | 鹤山市民意药店 | 邓金明 | 鹤市监处〔2023〕200号 | 经查证,被处罚人于2021年7月29日和2021年12月9日共购进20盒产品批号为09210401的头孢呋辛酯胶囊(生产日期:2021-04-13,有效期至2023-03)摆放在经营场所的药品阴凉柜内销售,截至案发当日止,已售出19盒,剩余1盒已超过有效期。涉案药品购进价为3.99元/盒,销售价为12元/盒,由于已售出的19盒药品是在有效期内售出的,剩余1盒已超过有效期未售出,因此本案涉案货值金额为12元,违法所得为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3 | 0 | |
118 | 鹤山市合利坚商贸有限公司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鹤山市合利坚商贸有限公司 | 田慧 | 鹤市监处〔2023〕203号 | 被处罚人于2023年4月6日,以5元/斤的价格购进了50斤涉案不合格批次的螺丝辣椒,合计进货金额为250元,并当天开始销售。直至抽检当日(即2023年4月6日),涉案批次的螺丝辣椒均以4.98元/斤的单价销售完毕(包括被抽检的3.314千克)。 被处罚人采购时未依法索取供应商的营业执照,未依法查验涉案批次螺丝辣椒的合格证明,因此未履行对涉案批次螺丝辣椒的进货查验义务。由于涉案批次螺丝辣椒的销售价(4.98元/斤)低于进货价(5元/斤),因此被处罚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螺丝辣椒的货值是250元,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0.5 | 0 | |
119 | 鹤山市宅梧镇梁植华蔬菜档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 鹤山市宅梧镇梁植华蔬菜档 | 梁植华 | 鹤市监处〔2023〕204号 | 被处罚人销售的“豇豆”(购进日期:2023年3月13日)经某检测公司抽样检验,倍硫磷、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截至2023年4月20日,加上抽样检验的3公斤,上述批次“豇豆”已全部销售完毕。涉案批次“豇豆”进货价为10元/公斤,销售价为16元/公斤。因此,被处罚人违法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的货值为208元,共获违法所得78元。 | 鉴于被处罚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依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对被处罚人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0.5 | 0.0078 | |
120 | 鹤山市宅梧镇水美蔬菜档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 鹤山市宅梧镇水美蔬菜档 | 张水美 | 鹤市监处〔2023〕205号 | 被处罚人销售的“豇豆”(购进日期:2023年3月13日)经某检测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01mg/kg,实测值0.25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截至2023年4月20日,加上抽样检验的3公斤,上述批次“豇豆”已全部销售完毕。涉案批次“豇豆”13.5公斤购进价格共计155元,销售价为18元/公斤。因此,被处罚人违法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的货值为243元,共获违法所得88元。 | 鉴于被处罚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依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对被处罚人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0.5 | 0.0088 | |
121 | 鹤山市沙坪新星力百货商店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豇豆)案 | 鹤山市沙坪新星力百货商店 | 孙福生 | 鹤市监处〔2023〕208号 | 当事人经营的豇豆(购进日期:2023年3月10日)经某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倍硫磷项目实测值为0.15mg/kg,标准指标为≤0.05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3年3月10日购进涉案批次的豇豆12.5kg并上架销售,进货单价为11.2元/kg,进货金额共140元。截至2023年3月10日,当事人涉案批次的豇豆已销售了6.98kg,剩余5.52kg没有卖完已于当日下架作报损处理,其中,当日晚上6点前的豇豆销售单价为15.96元/kg,销售了5.476kg,当日晚上6点后的豇豆销售单价为11.96元/kg,销售了1.504kg,涉案批次的豇豆销售金额共105.4元,扣除进货金额140元,当事人涉案批次的豇豆没有获利。涉案批次的豇豆货值共105.4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0.5 | 0 | |
122 | 鹤山市沙坪大咖生鲜超市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豇豆)案 | 鹤山市沙坪大咖生鲜超市 | 黄成 | 鹤市监处〔2023〕209号 | 当事人经营的豇豆(购进日期:2023年3月13日)经某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倍硫磷项目实测值为0.29mg/kg,标准指标为≤0.05mg/kg,灭蝇胺项目实测值为0.90mg/kg,标准指标为≤0.5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3年3月13日购进涉案批次的豇豆14kg并上架销售,进货金额共150元。截至2023年3月14日,当事人涉案批次的豇豆已全部销售完毕,豇豆销售单价为13.6元/kg,共销售了14kg(包含抽检的3kg),涉案批次的豇豆销售金额共190.4元,扣除进货金额150元,当事人涉案批次的豇豆共获利40.4元。涉案批次的豇豆货值共190.4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0.5 | 0.00404 | |
123 | 鹤山市沙坪佬佰姓超市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豇豆)案 | 鹤山市沙坪佬佰姓超市 | 陈文良 | 鹤市监处〔2023〕210号 | 当事人经营的豇豆(购进日期:2023年3月9日)经某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倍硫磷项目实测值为0.20mg/kg,标准指标为≤0.05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3年3月9日购进涉案批次的豇豆4kg并上架销售,进货单价为11元/kg,进货金额共44元。截至2023年3月13日,当事人涉案批次的豇豆已全部销售完毕,豇豆销售单价为17元/kg,共销售了4kg(包含抽检的3.47kg),涉案批次的豇豆销售金额共68元,扣除进货金额44元,当事人共获利24元。涉案批次的豇豆货值共68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0.5 | 0.0024 | |
124 | 鹤山市桃源镇乐家百货商店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案 | 鹤山市桃源镇乐家百货商店 | 何大祥 | 鹤市监处〔2023〕211号 | 经查证:1、当事人于2023年3月9日向鹤山市某批发档购进1件豇豆(13.5千克),购进金额为180元。截止至2023年4月18日,涉案批次豇豆已销售完毕,销售单价为17.6元/千克,销售金额共237.6元。当事人提供了涉案豇豆的进货单据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但未能提供涉案不合格批次豇豆的合格证明文件,没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豇豆)的货值金额为237.6元,违法所得为57.6元。 2、当事人于2023年3月16日,以9元/千克的单价向鹤山市某蔬菜档购进14千克葱,购进金额为126元。截止至2023年4月18日,涉案批次葱已销售完毕,销售单价为11.95元/千克,销售金额共167.3元。当事人提供了涉案葱的进货单据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但未能提供涉案不合格批次葱的合格证明文件,没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葱)的货值金额为167.3元,违法所得为41.3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1 | 0.00989 | |
125 | 鹤山市沙坪华记鱼档涉嫌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泥鳅)案 | 鹤山市沙坪华记鱼档 | 梁泽华 | 鹤市监处〔2023〕214号 | 当事人经营的泥鳅(抽检日期:2023年4月13日,报告编号:JQT23FC03194)经某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恩诺沙星项目实测值为1.92×103μg/kg,标准指标为≤100μg/kg,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3年4月11日购进涉案批次的泥鳅5kg并开始销售,进货单价为30元/kg,进货金额共150元。截至2023年4月13日,当事人涉案批次的泥鳅已全部销售完毕,泥鳅销售单价为36元/kg,共销售了5kg(包含抽检的2.5kg),涉案批次的泥鳅销售金额共180元,扣除进货金额150元,当事人共获利30元。涉案批次的泥鳅货值共18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0.5 | 0.003 | |
126 | 鹤山市沙坪天宜鲜鱼档涉嫌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鹤山市沙坪天宜鲜鱼档 | 张天宜 | 鹤市监处〔2023〕213号 | 2023年3月31日,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某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到鹤山市某市场152档进行监督抽查,现场对该档在售的鲈鱼进行抽样,抽检单显示:被抽样单位为鹤山市沙坪某水产店,抽样数量2.31kg(含备样数量1.1kg),购样单价44元/kg。2023年4月20日,广东省某检测中心出具编号为23J3202357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样本鲈鱼的检验项目磺胺类(总量)(ug/kg)的实测值为520,标准指标为≤100,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4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鹤山市某市场152档检查,发现该店公示的营业执照名称为“鹤山市某水产店”,经营者为某某,执法人员通过系统查询发现鹤山市某水产店已于2022年5月12日注销登记。现场负责人某某向我局执法人员出示了其营业执照,该执照登记的名称为“鹤山市沙坪天宜鲜鱼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4MA52HE519Y,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场所为“鹤山市沙坪谷埠商业城5号之一”,经营者为张天宜。现场负责人某某(张天宜妻子)承认:2023年3月31日易某某在抽检现场配合抽样,由于没有核对清楚抽检文书,导致抽检文书的被抽样单位信息出现错误,鹤山市沙坪天宜鲜鱼档是实际被抽样单位。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鹤山市沙坪天宜鲜鱼档送达《江门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编号为23J3202357的《检验报告》,并告知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检。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涉案批次鲈鱼,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因当事人未按规定变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经营场所变更),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23年6月13日变更了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场所为“鹤山市沙坪某广场首层某广场一楼铺位152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3年3月24日从鹤山市某水产品店购进涉案鲈鱼2.15kg,于2023年3月27日从鹤山市某水产品店购进涉案鲈鱼1.6kg,进货价为30元/kg,进货金额共112元。当事人购进涉案鲈鱼后开始在鹤山市沙坪某市场152档销售,售价44元/kg,共销售了3.75kg(其中2.31kg卖给抽样单位,抽检的鲈鱼包括了上述两个批次),销售金额共165元。当事人销售涉案鲈鱼,违法所得共53元,涉案鲈鱼货值共165元。 当事人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和进货单据,但没有查验涉案鲈鱼的检验合格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0.5 | 0.00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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