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天润行鞋厂等2家企业(名单附后)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鹤山市天润行鞋厂等2家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处罚人如不服处罚决定,可自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鹤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联系电话:0750-8810308
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日
吊销名单
序号 | 单位名称 | 投资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1 | 鹤山市天润行鞋厂 | 陈国超 | 91440784MA5229X62H | 鹤市监处〔2023〕159号 |
2 | 鹤山市志泽腐竹厂 | 钟冠辉 | 9144078406148220X7 | 鹤市监处〔2023〕1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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