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当事人 | 法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备注 |
法定代表人 | |||||||||
1 | 鹤山市鹤城镇百江商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鹤山市鹤城镇百江商场 | 温燕军 | 鹤市监处〔2023〕215号 | 被处罚人于2023年4月3日,以11元/kg的价格购进了10kg涉案不合格批次的豆角(豇豆),合计进货金额为110元,并当天开始销售。至2023年4月27日,涉案批次的豆角(豇豆)均以17.96元/kg的单价销售完毕(包括被抽检的3.162kg)。 案发后被处罚人向我局提供了《海南省农产品农残检测报告单》,但在采购时未及时查验涉案批次豆角(豇豆)的合格证明和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综上,涉案批次豆角(豇豆)的货值为179.6元,违法所得为69.6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0.5 | 0.00696 | |
2 | 鹤山市龙口镇美心意西饼加工场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 鹤山市龙口镇美心意西饼加工场 | 陆超囡 | 鹤市监处〔2023〕218号 | 被处罚人于2023年3月24日生产38袋抽检不合格批次甜曲奇(饼干),生产成本是2元/袋,以5元/袋的价格销售了24袋给抽检机构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剩余14袋(保质期21天)于2023年4月14日作销毁处理。因此,被处罚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90元,违法所得为72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 5 | 0.0072 | |
3 | 鹤山市观度鞋业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产品案 | 鹤山市观度鞋业有限公司 | 应雪羚 | 鹤市监处〔2023〕221号 | 被处罚人于2022年8月5日生产男装休闲皮鞋,2022年8月12日,广东省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我局执法人员2022年11月28日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E202208248594)送达给被处罚人。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要求。上述产品抽样基数为15双,除去3双用于抽检外(未收取抽样产品费用),被处罚人已经于2022年8月22日将剩下的12双全部销售给广州的一个李姓客户,销售价格为100元/双,销售额共1200元,该批次产品全部货值共计1500元。销售出去的男装休闲皮鞋产品每双原材料成本是90元,共计原材料成本1080元,扣除原材料成本,获违法所得12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0.19 | 0.012 | |
4 | 鹤山市址山镇松峰超市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鹤山市址山镇松峰超市 | 陈石松 | 鹤市监处〔2023〕225号 | 被处罚人购进以下批次的食品摆放在经营场所的货架上销售,截至案发当日止,涉案的待售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具体情况如下:名称:大宽面(流汁红油),净含量:276克,生产日期:2022/10/17,保质期至:2023/05/08,数量:2盒。销售价为10元/盒,货值金额20元。因被处罚人没有具体的销售记录,不能确定是否销售过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故不能确定被处罚人是否有违法所得。 | 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处罚人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责令被处罚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被处罚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大宽面(流汁红油)(生产日期:2022/10/17,保质期至:2023/05/08)2盒; 二、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上缴国库。 | 0.5 | 0 | |
5 | 鹤山市桃源和兴制伞厂涉嫌生产不合格晴雨伞案 | 鹤山市桃源和兴制伞厂 | 区景新 | 鹤市监处〔2023〕226号 | 经抽样检验,被处罚人生产的晴雨伞(生产日期:2021年11月10日,规格型号:8K)的缝制项目不符合GB/T 23147-2018标准《晴雨伞》要求,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经查证,被处罚人生产的晴雨伞(生产日期:2021年11月10日,规格型号:8K)数量12把,其中,抽样数量10把(5把检验/5把备样),销售单价为12元/把,批量总货值为144元。除无偿提供给检验机构抽样的10把外,余下2把晴雨伞于2022年1月11日全部售出,销售款共24元,扣除成本22元,获违法所得2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0.019 | 0.0002 | |
6 | 鹤山市鹤城镇金晖旺电器百货店涉嫌销售不符合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 鹤山市鹤城镇金晖旺电器百货店 | 郑小阳 | 鹤市监处〔2023〕227号 | 2022年,被处罚人购进一台家用燃气灶具,即涉案规格为JZY-H1的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涉案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售价为108元。综上,涉案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货值为108元。由于被处罚人仅购进1台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且直至被执法人员发现时仍未销售,因此被处罚人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九条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 | 0.0173 | 0 | |
7 | 鹤山市泓润百货有限公司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鹤山市泓润百货有限公司 | 段文峰 | 鹤市监处〔2023〕230号 | 经查明,被处罚人于2023年4月3日销售了1袋超过保质期的“润口香甜王(玉米风味香肠)”(净含量600克、生产日期20221023、保质期:120天),进货价14.5元/袋,售价18元/袋。被处罚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法事实清楚,本案货值金额共18元,违法所得3.5元。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 0.5 | 0.00035 | |
8 | 鹤山市友诚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的摩托车乘员头盔案 | 鹤山市友诚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高好建 | 鹤市监处〔2023〕233号 | 经查证,被处罚人于2022年09月01日取得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型号:Q001)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2022011105493965),随后于2023年1月8日开始生产涉案批次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型号:Q001)54顶,涉案批次头盔的“合格证”标签标称生产者为:鹤山市友诚五金塑有限公司,标称生产日期为:20221110,由于被处罚人制作“合格证”标签不严谨,导致标示内容出现错误,实际生产者应为:鹤山市友诚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实际生产日期应为:2023年1月8日。上述涉案批次头盔于2023年3月11日经广东省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抽样检验,“头盔视野”项目(标准要求:左水平视野≥105°、右水平视野≥105°、上视野≥7°、下视野≥45°;检验结果为:左水平视野<105°、右水平视野<105°、上视野<7°、下视野<45°)不符合GB 811-2010《摩托车乘员头盔》要求,为不合格的产品。被处罚人生产涉案批次摩托车乘员头盔54顶的总成本为2455.68元,平均成本为45.48元/顶,出厂售价为120.00元/顶,利润为74.52元/顶。涉案批次摩托车乘员头盔12顶无偿提供给抽样检验单位用于执法抽检,剩余42顶未售出。因此,被处罚人生产不合格的摩托车乘员头盔的货值金额为6480.00元,无违法所得。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论没有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0.648 | 0 | |
9 | 鹤山市高信制衣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的男装长袖衬衣案 | 鹤山市高信制衣有限公司 | 黄峰昌 | 鹤市监处〔2023〕234号 | 经查证,被处罚人于2022年9月15日生产涉案批次男装长袖衬衣(商标:YIBANGNU意邦奴,货号:YBN22557)29件,产品随附的“合格证”标签注明执行标准为:GB/T 2660-2017,且表明成分为:100%棉,但经深圳市英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报告编号:SZ221000198,报告日期为:2022年11月9日),涉案产品“纤维含量”项目(实测结果为:58.8%棉、32.1%粘纤、9.1%聚酯纤维)不符合GB/T 2660-2017标准,为不合格的产品。被处罚人所生产的涉案男装长袖衬衣成本为74元/件,出厂售价为85元/件,利润为11元/件,涉案产品29件全部销往四川,获利319元,经被处罚人联系四川经销商召回不合格产品,因产品已无库存且无法召回,产品实际召回数量为0。因此,被处罚人生产不合格的男装长袖衬衣产品的货值金额为2465元,违法所得为319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 0.12325 | 0.0319 | |
10 | 鹤山市共和镇港之港副食商店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 鹤山市共和镇港之港副食商店 | 龙秀贤 | 鹤市监处〔2023〕232号 | 经查证,被处罚人分别于2023年4月23日、2023年4月28日从深圳市天某公司购进 “Pigeon 婴儿沐浴露”2瓶、 “White&white 牙膏” 5支、“KimDeal 沐浴露”3瓶。本案3种普通化妆品的标签均无规范的汉字,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GB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第9.2条规定。 本案3种化妆品购进后放在鹤山市共和镇共兴路263号之十八我经营鹤山市共和镇港之港副食商店销售。具体购销情况如下: 1、沐浴露“Pigeon 婴儿沐浴露”共购进2瓶,进货价46元/瓶,未售出,售价52元/瓶,货值共104元,无违法所得; 2、牙膏“White&white 牙膏” 共购进5支,进货价12元/瓶,售出2支,售价15元/瓶,货值共75元,违法所得30元; 3、“KimDeal 沐浴露”共购进3支,进货价31元/支,未售出,售价35元/瓶,货值共105元,无违法所得。 被处罚人能够提供涉案3种化妆品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涉案3种化妆品的货值金额共284元,被处罚人销售涉案化妆品的违法所得共30元。 | 我局于2023年7月24日向被处罚人发出《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鹤市监听告〔2023〕08-24号),告知被处罚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被处罚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被处罚人作从轻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责令被处罚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被处罚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Pigeon 婴儿沐浴露”2瓶、“White&white 牙膏”3支、“KimDeal 沐浴露”3瓶; 二、没收违法所得30元; 三、处以罚款1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0030元。 | 1 | 0.003 | |
11 | 鹤山市沙坪陈凤英副食档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鹤山市沙坪陈凤英副食档 | 陈凤英 | 鹤市监处〔2023〕238号 | 2023年4月14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抽查,现场对当事人在售的纯香压榨菜籽油(商标:碗留香+图形商标,规格:900ml/瓶,生产日期:2022年8月5日)进行抽样,抽样数量4瓶(其中备样数量2瓶),购样单价20元/瓶。2023年5月10日,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A2230150385107008C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样本纯香压榨菜籽油检验项目酸价(KOH)(mg/g),实测值为3.7,标准指标≤3,酸价(KOH)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2年9月18日从新会区会城某商行购进涉案纯香压榨菜籽油15瓶,进货价16元/瓶,进货金额共240元。当事人于当日开始在其经营场所销售涉案纯香压榨菜籽油,售价20元/瓶,共销售了13瓶(其中有4瓶卖给了抽样单位),剩余2瓶被我局扣押。当事人销售涉案纯香压榨菜籽油,违法所得52元,涉案纯香压榨菜籽油货值共3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 0.5 | 0.0052 | |
12 | 鹤山市址山镇伊甸超市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鹤山市址山镇伊甸超市 | 张世红 | 鹤市监处〔2023〕239号 | 经查证,当事人购进以下批次的食品摆放在经营场所的货架上销售,截至案发当日止,涉案的待售食品均超过保质期,具体情况如下:1、名称:康師傅酸辣牛肉面,净含量:面饼+配料121克,生产日期:20221115,保质期:六个月,数量:6桶;2、名称:康師傅韩式辣牛肉面,净含量:面饼+配料107克,生产日期:20221122,保质期:六个月,数量:5桶;3、名称:统一老坛酸菜牛肉面,净含量:面饼+配料155克,生产日期:20221024,保质期:六个月,数量:1桶;4、名称:康師傅红烧牛肉拌面,净含量:面饼+配料143克,生产日期:20221223,保质期:六个月,数量:3盒;5、名称:康師傅香辣牛肉拌面,净含量:面饼+配料145克,生产日期:20221222,保质期:六个月,数量:3盒;6、名称:辣椒油调味油,净含量:180毫升,生产日期:2021.11.15,保质期:18个月,数量:4瓶;7、名称:叉烧酱(调味酱),净含量:280g,生产日期:20211204,保质期:18个月,数量:4瓶。上述涉案的超过保质期的康師傅酸辣牛肉面销售价为4元/桶,康師傅韩式辣牛肉销售价为4元/桶,统一老坛酸菜牛肉面销售价为4.5元/桶,康師傅红烧牛肉拌面销售价为5元/盒,康師傅香辣牛肉拌面销售价为5元/盒,辣椒油调味油销售价为5元/瓶,叉烧酱(调味酱)销售价为7.5元/瓶。本案货值金额128.5元。因当事人没有具体的销售记录,不能确定是否销售过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故不能确定当事人是否有违法所得。 |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进行调查,如实交待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规模较小,系初次违法,且本案货值金额较小,暂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 0.5 | 0 | |
13 | 鹤山市桃源镇顺安达消防器材经营部涉嫌销售不合格室内消火栓案 | 鹤山市桃源镇顺安达消防器材经营部 | 贾克文 | 鹤市监处〔2023〕247号 | 经抽样检验,被处罚人销售的室内消火栓(标称产品名称:室内消火栓,型号为SN65,生产日期为2021年6月3日)消防接口水压性能项目不符合GB 3445-2018《室内消火栓》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经查证,被处罚人于2023年2月11日从蓬江区某经营部购进了8只上述批次的室内消火栓,购进单价为45元/只,总进货价为360元。截至2023年6月26日,被处罚人销售了上述涉案批次的室内消火栓5只,其余3只室内消火栓无偿提供给抽样机构作备样,销售单价为55元/只。综上,上述涉案批次室内消火栓货值共440元,被处罚人获违法所得50元。 | 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不合格室内消火栓的违法行为。鉴于被处罚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处罚人作一般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被处罚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的室内消火栓,并作行政处罚。 | 0.088 | 0.005 | |
14 | 鹤山市天博饮料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鹤山市天博饮料有限公司 | 巫燕华 | 鹤市监处〔2023〕249号 | 当事人共生产涉案批次不合格“鼎然山泉”(生产日期:2023年4月26日,规格型号:18L/桶)1200桶,成本价为1.5元/桶。该批次“鼎然山泉”在未完成出厂检验的情况下即出厂销售,截至2023年4月26日,涉案批次不合格“鼎然山泉”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为2元/桶。其中,当事人于2023年4月26日向沙坪某水店销售了该批次桶装水120桶,向共和某水店销售了该批次桶装水130桶,向开平某水店销售了该批次桶装水500桶,向佛山市某经营部销售了该批次桶装水450桶。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3年6月1日就1200桶涉案不合格“鼎然山泉”向上述4间经销商发出召回通知。当事人成功向佛山市某经营部召回涉案批次不合格“鼎然山泉”228桶,并进行销毁处理。 综上,涉案批次不合格“鼎然山泉”的销售价是2元/桶,成本是1.5元/桶,利润为0.5元/桶,因此被处罚人违法生产经营不合格“鼎然山泉”的货值为2400元,共获违法所得6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 7 | 0.06 | |
15 | 鹤山市沙坪东森商行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案 | 鹤山市沙坪东森商行 | 何东 | 鹤市监处〔2023〕250号 | 当事人销售烟草制品的违法所得577.1元,本案56条卷烟货值金额共12020元。 |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 2.5 | 0.05771 | |
16 | 鹤山市沙坪宜嘉乐商店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案 | 鹤山市沙坪宜嘉乐商店 | 蔡伟旋 | 鹤市监处〔2023〕251号 |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证,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鹤山市某商场购进烟草制品,擅自摆放在鹤山市沙坪宜嘉乐商店销售。截至2023年3月13日,当事人涉案烟草制品具体购进情况和销售情况如下: 综上当事人违法经营的67条烟草制品货值合计11020元,获利290.3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 0.3 | 0.02903 | |
17 | 鹤山市苏哈商行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业仁地窖酒)案 | 鹤山市苏哈商行 | 苏海秋 | 鹤市监处〔2023〕252号 |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3年4月12日向广州市某公司购进45瓶业仁地窖酒(规格:500ml)和42瓶业仁地窖酒(规格:1000ml)并摆放在货架上销售,其中有33瓶业仁地窖酒(规格:500ml)和31瓶业仁地窖酒(规格:1000ml)的生产日期无法清晰辨识。上述仁地窖酒(规格:500ml)的进货单价为28元/瓶,销售单价为58元/瓶,业仁地窖酒(规格:1000ml)的进货单价为40元/瓶,销售单价为88元/瓶。截至案发日,上述批次的业仁地窖酒均未销售出去,未获违法所得。上述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业仁地窖酒货值共4642元。 |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 1 | 0 | |
18 | 鹤山市沙坪新宠尔母婴用品店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化妆品案 | 鹤山市沙坪新宠尔母婴用品店 | 任志英 | 鹤市监处〔2023〕253号 |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3年2月25日以53.41元/瓶的单价购进标签没有使用规范汉字的“Aveeno baby wash&shampoo”(规格:532ml/瓶)化妆品4瓶,并以85元/瓶的价格进行销售,截至2023年5月5日,没有售出,剩余4瓶;于2023年4月21日以53元/瓶的单价购进标签没有标注原产国或地区(指中国香港、澳门、台湾)的名称和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保质期,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备案文号的“贝亲婴儿二合一洗发沐浴露(甘草)”(规格:700ml/瓶)进口化妆品1瓶,并以65元/瓶的价格进行销售,截至2023年5月5日,没有售出,剩余1瓶;于2023年4月21日以46元/瓶的单价购进标签没有标注原产国或地区(指中国香港、澳门、台湾)的名称和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保质期,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备案文号的“儿童洗沐2合1”(规格:450ml/瓶)进口化妆品1瓶,并以55元/瓶的价格进行销售,截至2023年5月5日,没有售出,剩余1瓶。因此,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460元,没有违法所得。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 1 | 0 |
附件: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