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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25日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254-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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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法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备注
法定代表人
鹤山市龙口镇有间木制品加工场温沃华鹤市监处〔2023〕254号2023年6月13日,我局通过日常检查发现被处罚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为查明事实,我局于当日进行立案调查并查封涉案特种设备。   经查证:被处罚人在用的一台无铭牌A35Z型叉车于2023年5月15日投入使用至案发日,一直没有经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至案发之日止,处罚人一直在经营场所内使用上述叉车。《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30
鹤山市宅梧镇永富五金商店罗维多鹤市监处〔2023〕256号被处罚人于2022年9月购进并将其摆放在货架对外销售的以下产品:1.家用燃气灶具(生产商:中山市柏强电器有限公司,产品型号为:JZQ-BQ02精博款彩板,生产日期:2022年5月16日)1台,进货价130元/台,零售价188元/台;2.家用燃气灶具(生产商:中山市柏强电器有限公司,产品型号为:JZQ-BQ02黑金刚,生产日期:2022年5月18日)1台,进货价110元/台,零售价148元/台。   因被处罚人上述批次产品未有明显熄火保护装置,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15日对其抽样送检,经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被处罚人销售的涉案两个批次产品所检项目“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GB   14610-2020《家用燃气灶具》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6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No:R23-ZJ05005,   No:R23-ZJ05006)直接送达被处罚人,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涉案两个批次家用燃气灶具的货值为336元,   因无证据证明被处罚人销售了涉案批次产品,无法确定违法所得,故视作无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0.05380
鹤山市悦家贸易有限公司曾志广鹤市监处〔2023〕257号2023年6月30日,广州海关技术中心受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你公司销售的趣味玩具(产品条码6975351790396,型号规格:2021-A28)进行监督抽查,2023年7月14日,经广州海关技术中心检验,你公司销售的上述趣味玩具的“弹射玩具”项目不符合GB   6675.2-2014 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No:440023330170412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当事人于2023年6月1日购进5个上述型号规格的趣味玩具,已于2023年7月24日前全部销售完毕,每个趣味玩具的进货价格为8.7元/个,进货金额为43.5元,销售价格为12元/个,销售金额为60元,扣除进货成本获利16.5元。涉案型号规格的趣味玩具货值金额共计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检验报告、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进货单据、销售单据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当事人销售的趣味玩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不合格趣味玩具的违法行为。《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0.0120.00165
罗华龙罗华龙鹤市监处〔2023〕260号经查证,当事人从2022年10月14日起至2022年10月28日期间,在未经我局核准登记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情况下,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营期间,当事人制作了10个4寸蛋糕,销售了6个,剩余4个,销售单价20元/个,销售金额120元;制作了40个慕斯蛋糕,销售了29个,剩余11个,销售单价4元/个,销售金额116元;制作了40个雪媚娘,销售了32个,剩余8个,销售单价4元/个,销售金额128元;制作了20个波波杯,销售了16个,剩余4个,销售单价4元/个,销售金额64元,以上糕点销售金额共计428元,剩余未售糕点货值共计172元,以上糕点货值共计600元。用于制作糕点的原材料、半成品已经全部用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10.0428
鹤山市桃源龙兴伞厂陈响容鹤市监处〔2023〕261号经抽样检验,被处罚人生产的晴雨伞(生产日期:2021年11月17日,规格型号:8K)的缝制项目不符合GB/T   23147-2018《晴雨伞》要求,珠尾项目不符合GB   31892-2015《伞类产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要求,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经查证,被处罚人生产的晴雨伞(生产日期:2021年11月17日,规格型号:8K)数量13把,其中,抽样数量10把(5把检验/5把备样),销售单价:11.5元/把,批量总货值:149.5元。除抽样的10把被处罚人自愿无偿提供给检验机构外,余下3把晴雨伞于2022年1月15日全部售出,销售款共34.5元,扣除晴雨伞成本31.5元,获违法所得3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0.030.0003
鹤山市桃源镇弘源雨具制品厂李文举鹤市监处〔2023〕262号经抽样检验,被处罚人生产的晴雨伞(生产日期:2021年8月15日,规格型号:8k)的缝制项目不符合GB/T   23147-2018《晴雨伞》要求,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经查证,被处罚人生产的晴雨伞(生产日期:2021年8月15日,规格型号:8k)数量20把,其中,抽样数量10把(5把检验/5把备样),销售单价为8.5元/把,批量总货值为170元。除抽样的10把被处罚人自愿无偿提供给检验机构外,余下10把于2022年2月底前全部售出,销售款共85元,扣除成本75元,获违法所得1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0.030.001
鹤山市捷众雨具有限公司高申勉鹤市监处〔2023〕264号经抽样检验,被处罚人生产的玖合版黑胶晴雨伞(生产日期:2021年11月,规格型号:54cm×8K   CB3032)的防雨性能项目不符合GB/T   23147-2018《晴雨伞》要求,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经查证,被处罚人生产的玖合版黑胶晴雨伞(生产日期:2021年11月,规格型号:54cm×8K   CB3032)数量40把,其中,抽样数量10把(5把检验/5把备样),销售单价为14.8元/把,批量总货值为592元。除抽样的10把被处罚人自愿无偿提供给检验机构外,余下30把于2022年1月全部售出,销售款共444元,扣除成本405元,获违法所得39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0.090.0039
鹤山味香园食品有限公司李莲英鹤市监处〔2023〕265号2023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生产场所进行检查时在一个没有任何标识的仓库内发现有67箱味极鲜(生产日期为2021年5月13日,保质期为18个月)以及86箱鸡饭老抽(生产日期为2021年6月12日,保质期为18个月),上述产品均已过保质期,当事人未对上述过期产品进行显著标示,并且当事人对该仓库也没有进行任何标识。当事人无法提供不合格产品的销售记录,现场制作了一份《仓库过期产品处理登记表》(WX/QR-C037),当事人在该份《仓库过期产品处理登记表》上临时补充2023年6月29日对黄豆大酱以及磨豉酱的倒豉渣的销毁处理记录。当事人2023年4月28日至7月6日的《包装   酿造酱油   检验原始记录表》成品检验数据上存在多次涂改数据的痕迹,当事人没有按照《鹤山味香园食品有限公司程序文件》出厂检验记录制度4.2.2的要求实施,检验原始记录表的数据填写错误,随意在记录表上更改以及涂抹数据,没有用划改方式更正,未有检验人员签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十三)项的规定30
鹤山市沙坪华新家电商场胡国良鹤市监处〔2023〕266号2023年5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鹤山市沙坪银行路46号检查,在当事人的仓库发现有型号为JZY1-XQ   的家用燃气灶具10台、型号为JZY-TD559的家用燃气灶具3台、型号为JZY2-XQ的家用燃气灶具2台,上述15台家用燃气灶具的商标名称为“都市皇冠”,且均未发现有熄火保护装置。   2023年5月12日,我局委托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对涉案3种型号的家用燃气灶具进行检验(检验后退回被抽样家用燃气灶具)。2023年5月26日,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了《检验报告》共3份,编号分别为R23-ZJ05007、R23-ZJ05008、R23-ZJ05009,检测结果显示:涉案3种型号的家用燃气灶具均无熄火保护装置,所检项目“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GB   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报告的检验结论无异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2年1月从开小货车上门推销的销售员处购进型号为JZY1-XQ   的家用燃气灶具12台,进货价60元/台;购进型号为JZY-TD559的家用燃气灶具5台,进货价60元/台;购进型号为JZY2-XQ的家用燃气灶具4台,进货价130元/台。截至2023年5月9日,型号为JZY1-XQ   的家用燃气灶具共售出2台,售价120元/台;型号为JZY-TD559的家用燃气灶具共售出2台,售价130元/台;型号为JZY2-XQ的家用燃气灶具共售出2台,售价180元/台。   当事人销售涉案家用燃气灶具,获利共360元,涉案产品货值共281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0.450.036
鹤山址山万洋众创城智慧园区运营有限公司袁买林鹤市监处〔2023〕267号经查证,被处罚人经营场所内的三台电梯(产品编号分别是21K004352;21K004353;21K004356)在2022年经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江门检测院检验合格,检验报告显示下次检验时间为2023年6月。案发当日,上述电梯仍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合格,被处罚人仍在使用上述电梯。《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40
鹤山市诚元贸易有限公司陆达扬鹤市监处〔2023〕268号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22年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2023年7月14日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的规定0.20
盐田港资产运营管理(江门)有限公司冯强鹤市监处〔2023〕269号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22年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2023年7月14日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的规定0.20
鹤山市沙坪喜文商店杨凤鹤市监处〔2023〕270号当事人经营的辣椒王(购进日期:2023年5月21日)经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实测值为2.8g/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3年5月21日从广州市白云区松洲恒新香料商行购进涉案批次的辣椒王2.5kg,进货单价为48元/kg,进货金额共计120元。截至2023年6月18日,当事人涉案批次的辣椒王已全部销售完毕。辣椒王销售单价为60元/kg,共销售了2.5kg,销售金额共计150元,扣除进货金额120元,共获利30元。涉案批次的辣椒王货值共计12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0.50.003
鹤山市沙坪甘和商行邓东仪鹤市监处〔2023〕271号当事人经营的沁源(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3年5月15日,规格型号:16.8L/桶)经广东省科学院生物与医学工程研究所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实测值为“①3;②0;③0;④0;⑤0”(单位:CFU/250mL),标准指标为“n=5,c=0,m=0”(单位:CFU/250mL),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3年5月15日从鹤山市云乡镇沁源丽宝山泉水厂购进涉案批次的沁源(包装饮用水)50桶,进货单价为1.9元/桶,进货金额共计95元。截至2023年6月10日,当事人涉案批次的沁源(包装饮用水)已全部销售完毕,沁源(包装饮用水)销售单价为5元/桶,共销售了50桶(含抽检买样7桶),销售金额共计250元,扣除进货金额95元,共获利155元。涉案批次的沁源(包装饮用水)货值共计25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0.50.0155
鹤山市宅梧镇万得隆超市陈伟轩鹤市监处〔2023〕272号经查证,被处罚人于2022年10月28日以9元/支价格从鹤山市盈强贸易有限公司购进批号为20220119、保质期18个月的“味事达?蒸鱼豉油”   (410ml)6支,以11元/支价格对外出售。2023年7月31日,被处罚人向举报人售出1支上述批号食品,违法所得2元。2023年8月7日,执法人员检查现场剩余1支摆放在被处罚人经营场所货架上的涉案批号食品已被我局执法人员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由于被处罚人无法提供详细的销售记录,无法核实涉案批次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的销售数量,因此,被处罚人违法经营的食品的货值为22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0.50.0002
龙堡食品(广东)有限公司蔡树波鹤市监处〔2023〕273号被处罚人生产的“105g披萨底”(净含量:600克,生产日期:2023年02月20日)于2023年6月12日经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实测值为0.63(g/100g),标准指标为≤0.25(g/100g),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29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广东)复检,“105g披萨底”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检验结果为0.49(g/100g),标准要求为≤0.25(g/100g),所检项目不符合GB1929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标准要求。。   经查证,被处罚人于2023年2月20日生产涉案批次“105g披萨底”(净含量:600克,生产日期:2023年02月20日)共10包60个(6个/包),当天已全部放进产品成品库。被处罚人生产上述批次“105g披萨底”的成本为10.5元/包,其中4包24个以10.5元/包的单价销售给检测机构用作抽检,剩余6包36个还未销售出去,于2023年6月13日被我局查封。综上,被处罚人违法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105g披萨底”的货值为105元,没有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50
鹤山市沙坪日日加饮料经营部王锡志鹤市监处〔2023〕275号2023年6月5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科学院生物与医学工程研究所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现场对当事人经营的昆仑山泉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3年6月1日,规格:18L/桶,生产企业:鹤山市鹤城昆仑山泉水厂)和茶山(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3年6月1日,规格:18.9升/桶,生产企业:鹤山市云乡镇沁源丽宝山泉水厂)进行抽样送检。上述两个涉案批次的包装饮用水抽样数量均为7桶(含备样数量1桶)。其中,涉案昆仑山泉包装饮用水的购样单价6元/桶,涉案茶山(包装饮用水)的购样单价10元/桶。   2023年6月26日,广东省科学院生物与医学工程研究所出具编号为GTJ(2023)GD1378和GTJ(2023)GD1380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上述涉案昆仑山泉包装饮用水和茶山(包装饮用水)经抽样检验,检验项目铜绿假单胞菌的实测值分别为5;0;0;0;0和0;2;0;0;0,均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的标准指标n=5,c=0,m=0,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6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和《广东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铜绿假单胞菌为微生物指标检验项目,不可申请复检,如对被抽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有异议的,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涉案包装饮用水,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3年5月31日电话下单从生产厂家(供货商)鹤山市昆仑山泉水厂、鹤山市云乡镇沁源丽宝山泉水厂订购涉案批次包装饮用水。2023年6月1日两家生产厂家(供货商)送货上门,当事人收货时支付货款和运费,随即在经营场所内销售涉案包装饮用水。当事人经营的水桶是向生产厂家购买,也要求消费者另外购买或租借水桶,为此,当事人的进货单价和销售单价均不含水桶的费用。涉案包装饮用水具体购销情况如下:   1、昆仑山泉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3年6月1日,规格:18L/桶,生产企业:鹤山市鹤城昆仑山泉水厂),进货数量200桶,进货单价3元/桶,进货金额600元,运费1元/桶,运输成本200元,成本总计800元;已售数量200桶(含抽样数量7桶),销售单价6元/桶,销售金额1200元,利润400元。   2、茶山(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3年6月1日,规格:18.9升/桶,生产企业:鹤山市云乡镇沁源丽宝山泉水厂),进货数量100桶,进货单价1.8元/桶,进货金额180元,运费3元/桶,运输成本300元,成本总计480元;已售数量100桶(含抽样数量7桶),销售单价10元/桶,销售金额1000元,利润520元。   涉案包装饮用水货值金额共220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共920元。当事人进货当日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向生产厂家(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货单据和出厂检验合格报告,直至2023年6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时,当事人才现场致电生产厂家索取了上述资料,并提供给我局检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抽检照片、询问笔录、检验报告及送达回证、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营业执照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生产厂家(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进货单据及涉案包装饮用水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复(影)印件等相关材料为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10.092
鹤山市沙坪烨彤商行冯伟钊鹤市监处〔2023〕276号2023年6月6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科学院生物与医学工程研究所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现场对当事人经营的彩虹山泉?饮用天然泉水(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3-06-02,规格:18.9L/桶,生产企业:鹤山市上善水坊饮品有限公司)进行抽样送检,抽样数量为7桶(含备样数量1桶,购样单价8元/桶。   2023年6月26日,广东省科学院生物与医学工程研究所出具编号为GTJ(2023)GD1385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上述批次彩虹山泉?饮用天然泉水(包装饮用水)经抽样检验,检验项目大肠菌群(单位CFU/mL)的实测值为1;2;<1;2;<1,铜绿假单胞菌(单位CFU/250mL)的实测值为3;6;0;6;0,均不符合标准指标n=5,c=0,m=0的要求,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项目均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6月29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到达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和广东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检验项目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为微生物指标项目,检验结论不合格的,不可申请复检,如对被抽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使用等事项有异议的,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涉案批次包装饮用水,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3年6月3日通过电话下单的方式,向生产厂家鹤山市上善水坊饮品有限公司订购涉案批次彩虹山泉?饮用天然泉水(包装饮用水)。2023年6月4日,生产厂家送货上门,当事人收货时支付货款和运费,收货后随即在经营场所内开始销售。当事人经营涉案批次彩虹山泉?饮用天然泉水(包装饮用水),进货数量200桶,进货单价1.2元/桶,进货金额240元,运费1.2元/桶,运输成本240元,成本合计480元,已售数量200桶(含抽样数量7桶),销售单价8元/桶,销售金额1600元,利润1120元。   涉案批次彩虹山泉?饮用天然泉水(包装饮用水)货值金额160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1120元。当事人与供货商鹤山市上善水坊饮品有限公司是长期合作关系,当事人进货时有保留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但没有索取涉案批次包装饮用水进货单据和出厂检验合格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抽检照片、询问笔录、检验报告及送达回证、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营业执照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涉案批次包装饮用水进货单据及出厂检验合格报告等复(影)印件相关材料为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0.50.112
鹤山市鹤城昆仑山泉水厂余财娇鹤市监处〔2023〕277号经查证:被处罚人共生产涉案不合格批次“昆仑山泉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3年6月1日,规格型号:18L/桶)856桶,其中6桶用于出厂检验,另外850桶用作一般销售,销售价为3元/桶,成本价为1.5元/桶。截至2023年6月3日,涉案批次不合格“昆仑山泉包装饮用水”已全部销售完毕。其中,被处罚人于2023年6月3日向鹤山市沙坪日日加饮料经营部销售了200桶,向共和水店销售了150桶,向沙坪小范街门市销售了200桶,龙口水店销售了300桶,销售价合计为2550元。   综上,涉案批次不合格“昆仑山泉包装饮用水”的销售价是3元/桶,成本是1.5元/桶,利润为1.5元/桶,因此被处罚人违法生产不合格“昆仑山泉包装饮用水”的货值为2550元,共获违法所得1275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70.1275
鹤山市址山镇颢源木材加工厂黄剑平鹤市监处〔2023〕278号被处罚人经营场所内在用的一辆叉车(产品编号:100524683)下次检验日期是2023年5月31日。自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8月7日,该辆叉车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合格,被处罚人仍在使用上述叉车。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叉车)的违法行为。鉴于被处罚人积极配合我局进行调查,如实交待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被处罚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30
侯中付侯中付鹤市监处〔2023〕279号被处罚人于2023年4月从上门推销的流动人员处采购上述4款家用燃气灶具,采购时未采取进货查验,无索取供货商资料及进货票据。2023年5月15日,我局委托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对上述4款燃气灶具的“熄火保护装置”项目进行执法抽样检验,抽样数量为每款1台(检验完成后4台样品已寄回我局),检验依据GB   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检验项目为熄火保护装置,经检验,上述4款燃气灶具所检“熄火保护装置”项目检测结果为:无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GB   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标准要求(标准要求:所有类型的灶具每一个燃烧器均应设有熄火保护装置),本次执法抽查不合格。因上述燃气灶具部分标示执行标准为GB   16410-2007,但经检验确认无熄火保护装置,亦不符合GB   16410-2007《家用燃气灶具》标准要求(标准要求:所有类型的灶具每一个燃烧器均应设有熄火保护装置),因此上述家用燃气灶具为不合格产品。被处罚人上述4款不合格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购销情况为:(1)欧腾?家用燃气灶具(节能猛火王)采购2台,采购价69元/台,销售价79元/台;(2)金凌皇冠?台式燃气单灶(型号:Z005专款)采购3台,采购价75元/台,销售价85元/台;(3)金凌皇冠?燃气灶具(玻璃120炫火Q)采购2台,采购价79元/台,销售价89元/台;(4)珠江?豪华型家用燃气灶(145铜盖   2线   液化气)采购2台,采购价118元/台,销售价138元/台;上述燃气灶具未售出。因此,被处罚人销售不合格的家用燃气灶具货值金额为867元,无违法所得。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执法检验结论没有提出复检申请。被处罚人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不合格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0.17340
鹤山市云乡镇沁源丽宝山泉水厂陈辉平鹤市监处〔2023〕280号经查证,被处罚人生产的茶山饮用水(生产日期:2023年6月1日,规格型号:18.9L/桶)、沁源饮用水(生产日期:2023年5月15日,规格型号:16.8L/桶)经广东省科学院生物与医学工程研究所检验,上述2个批次包装饮用水的铜绿假单胞菌项目均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分别为:GTJ(2023)GD1380、GTJ(2023)GD1383。被处罚人生产的上述批次茶山饮用水共396桶,除6桶用于检验外,其余390桶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茶山饮用水销售价是1.8元/桶,成本价是1.5元/桶,利润是0.3元/桶,获利117元。被处罚人生产的上述批次沁源饮用水共157桶,除去被检验的6桶和被留样的1桶以外,共销售了150桶,沁源饮用水销售价是1.9元/桶,成本价是1.5元/桶,利润是0.4元/桶,获利60元。   又查证,被处罚人生产的沁源饮用水(生产日期:2023年7月19日,规格型号:16.8L/桶)经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所)检验,该批次包装饮用水的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XBJ23440783603243647。被处罚人生产的上述批次沁源饮用水共162桶,除去被该厂检验的6桶、送检的5桶和被留样的1桶以外,共销售了150桶,该批次沁源饮用水销售价是1.7元/桶,成本价是1.5元/桶,利润是0.2元/桶,获利30元。   本案共获违法所得207元,被处罚人违法生产食品货值为124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8.40.0207
鹤山市彩虹岭天然食品有限公司李金兰鹤市监处〔2023〕281号被处罚人委托鹤山市上善水坊饮品有限公司生产饮用天然泉水(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3年6月2日,规格型号:18.9L/桶)共200桶,至2023年6月29日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单价为1.6元/桶,销售利润为0.4元/桶,被处罚人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为320元,共获违法所得8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70.008
鹤山市邦丽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周锦平鹤市监处〔2023〕282号被处罚人生产批号为0210914022的梦佩丝染发膏(黑棕色)(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203144,净含量100ml)共987支,生产成本1.9元/支,销售价格2.97元/支,销售984支。经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四川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对该批次的梦佩丝染发膏(黑棕色)进行检验,   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项目检出值为<0.01%(最低定量浓度为0.01%),该成分未在该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中标示。在收到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被处罚人于2023年7月3日发出召回声明,向经销商召回涉案产品49支并作退款处理。因此,被处罚人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为2922.48元,获违法所得2776.9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30.277695
鹤山市鸿新经编厂有限公司张学群鹤市监处〔2023〕284号被处罚人经营场所内有两台在用锅炉(产品编号:200204M-305;102013M),其中一台锅炉(产品编号:200204M-305)的过期的外部定期检验报告显示下次检验日期为2023年04月,另一台锅炉(产品编号:102013M)的过期的内部和外部定期检验报告显示的下次检验日期分别为2023年06月和2023年07月。案发当日,上述锅炉仍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合格,被处罚人仍在使用上述锅炉。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锅炉)的违法行为。鉴于被处罚人积极配合我局进行调查,如实交待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被处罚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3.50
江门市汇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今配鹤市监处〔2023〕285号2023年8月30日,被处罚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2022年度年度报告,于2023年8月18日被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为查明事实,我局于当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证:截至2023年6月30日,被处罚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22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2023年8月18日被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广东省市场准入信息系统查询被处罚人的年度报告信息截图和监管信息截图、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被处罚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   鉴于被处罚人能够认识到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资料,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被处罚人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如下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