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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307-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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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案件名称当事人法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备注
法定代表人
1江门市宝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违规发布房地产广告案江门市宝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吕大力鹤市监处〔2023〕307号被处罚人的营销部工作人员洪某于2023年4月28日在某公众号“宝丰新城”发布了名为“史诗级钜惠!看完宝丰再买房!”的房地产广告,该广告未载明商品房预售或销售许可证书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0.350
2广东珍宝健康日用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化妆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化妆品案广东珍宝健康日用品科技有限公司麦海润鹤市监处〔2023〕308号经查证,被处罚人生产批号为X02124112022的琴叶生姜防脱发强根保养洗发水(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170993,型号规格:750ml/瓶,限用日期:2025-11-24)共124支,其中1支用于出厂检验,3支用于留样,生产成本5.3元/支,销售价格7.5元/支,销售120支。经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对该批次的琴叶生姜防脱发强根保养洗发水进行检验,检出批件与标签未标示的防腐剂:苯甲酸,结论为不合格。在收到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被处罚人于2023年9月4日发出召回声明,未收到召回产品。因此,被处罚人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为900元,获违法所得900元。   经查证,被处罚人生产批号为X00712012022的Camtin Kinit   斯琦酸性蛋白修护滋养霜(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0283392,包装规格:1L/瓶,限期使用日期:2025/01/12)共316支,其中3支用于出厂检验,1支用于留样,生产成本6.2元/支,销售价格8.82元/支,销售312支。经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该批次的Camtin   Kinit 斯琦酸性蛋白修护滋养霜进行检验,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结果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复检,结果不符合规定。在收到第一次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被处罚人于2023年8月1日发出召回声明,未收到召回产品。因此,被处罚人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为2751.84元,获违法所得2751.84元。被处罚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琴叶生姜防脱发强根保养洗发水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生产不符合化妆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被处罚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Camtin Kinit   斯琦酸性蛋白修护滋养霜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3.50.386518
3鹤山市英主头盔制造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案鹤山市英主头盔制造有限公司施业传鹤市监处〔2023〕309号经查证,当事人于2023年7月1日生产50顶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上述涉案批次头盔经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上述涉案批次的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的结构-佩戴装置、结构-护目镜和性能-护目镜项目不符合GB   811-2010《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要求,为不合格的产品。除被抽样的12顶(其中6顶备样,备样存放在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其余38顶已经销售完毕,涉案批次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出厂售价为13.00元/顶,成本为12元/顶,利润为1元/顶。涉案批次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6顶无偿提供给我局进行执法抽查,6顶(备样)由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寄回我局后由我局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因此,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货值金额为650元,违法所得为3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0.130.0038
4鹤山市沙坪平希商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鹤山市沙坪平希商行郑春治鹤市监处〔2023〕311号被处罚人自2023年5月1日起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始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被处罚人从其他卖烟的店铺以现金分批购买数包或整条烟草制品,擅自摆放在鹤山市沙坪平希商行销售,且未有索取进货票据。被处罚人购进涉案卷烟共83种232.5条(每条有10盒),销售涉案卷烟150.9条,售出总金额为26454元,至2023年5月30日,剩余81.6条,货值16135.5元。因此,被处罚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香烟的货值合计42589.5元,违法所得794.1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1.70.07941
5江门雨航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晴雨伞案江门雨航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李广荣鹤市监处〔2023〕312号经抽样检验,被处罚人生产的晴雨伞(生产日期:2021年11月5日,规格型号:8k)的缝制项目不符合GB/T   23147-2018《晴雨伞》要求,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经查证,被处罚人生产的晴雨伞(生产日期:2021年11月5日,规格型号:8k)数量150把,其中,抽样数量10把(5把检验/5把备样),销售单价为16元/把,批量总货值为2400元。除抽样的10把被处罚人自愿无偿提供给检验机构外,余下140把于案发日前已全部售出,销售款共2240元,扣除成本2170元,获违法所得7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0.360.007
6鹤山市湘洲雨具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三折晴雨伞案鹤山市湘洲雨具有限公司张海军鹤市监处〔2023〕313号经抽样检验,被处罚人生产的三折晴雨伞(生产日期:2021年11月,规格型号:64cm×10K   9040)的缝制项目不符合GB/T   23147-2018《晴雨伞》要求,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经查证,被处罚人生产的三折晴雨伞(生产日期:2021年11月,规格型号:64cm×10K   9040)数量400把,其中,抽样数量10把(5把检验/5把备样),销售单价为15.5元/把,批量总货值为6200元。除抽样的10把被处罚人自愿无偿提供给检验机构外,余下390把于案发日前已全部售出,销售款共6045元,扣除成本5655元,获违法所得39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0.80.039
7鹤山市桃源镇庆顺雨具制品厂生产不合格晴雨伞案鹤山市桃源镇庆顺雨具制品厂邓沃华鹤市监处〔2023〕314号经抽样检验,被处罚人生产的晴雨伞(生产日期:2021年10月,规格:58cmX12K)的缝制、自开伞、自开伞自收伞的开、关伞力和压缩伞杆力及防雨性能项目不符合GB/T   23147-2018《晴雨伞》要求,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经查证,被处罚人生产的晴雨伞(生产日期:2021年10月,规格:58cmX12K)数量50把,其中,抽样数量10把(5把检验/5把备样),销售单价为20元/把,批量总货值为1000元。除抽样的10把被处罚人自愿无偿提供给检验机构外,余下40把于案发日前已全部售出,销售款共800元,扣除成本720元,获违法所得8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0.140.008
8鹤山市桃源镇画雨制伞厂生产不合格晴雨伞案鹤山市桃源镇画雨制伞厂李力鹤市监处〔2023〕315号经抽样检验,被处罚人生产的晴雨伞(生产日期:2021年10月15日,规格型号:8k)的自开伞、自开自收伞的开、关伞力和压缩伞杆力项目不符合GB/T   23147-2018《晴雨伞》要求,被抽查产品不合格。经查证,被处罚人生产的晴雨伞(生产日期:2021年10月15日,规格型号:8k)数量16把,其中,抽样数量10把(5把检验/5把备样),销售单价为16元/把,批量总货值为256元。除抽样的10把被处罚人自愿无偿提供给检验机构外,余下6把于案发日前已全部售出,销售款共96元,扣除成本90元,获违法所得6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0.0450.0006
9鹤山市桃源镇穗星雨具制品厂生产不合格晴雨伞案鹤山市桃源镇穗星雨具制品厂黄福星鹤市监处〔2023〕316号经抽样检验,你厂生产的晴雨伞(生产日期:2021年10月,规格型号:8k)的缝制项目不符合GB/T   23147-2018《晴雨伞》要求,珠尾项目不符合GB31892-2015《伞类产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要求,被抽查产品不合格。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经查证,你厂生产的晴雨伞(生产日期:2021年8月15日,规格型号:8k)数量50把,其中,抽样数量10把(5把检验/5把备样),销售单价为9.5元/把,批量总货值为475元。除抽样的10把你厂自愿无偿提供给检验机构外,余下40把于案发日前已全部售出,销售款共380元,扣除成本360元,获违法所得2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0.070.002
10鹤山市桃源镇昊阳制伞厂生产不合格晴雨伞案鹤山市桃源镇昊阳制伞厂李冬有鹤市监处〔2023〕317号经抽样检验,被处罚人生产的晴雨伞(生产日期:2021年11月21日,规格型号:10k)的缝制项目不符合GB/T   23147-2018《晴雨伞》要求,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经查证,被处罚人生产的晴雨伞(生产日期:2021年11月21日,规格型号:8k)数量60把,其中,抽样数量10把(5把检验/5把备样),销售单价为18.5元/把,批量总货值为1110元。除抽样的10把被处罚人自愿无偿提供给检验机构外,余下50把于案发日前已全部售出,销售款共925元,扣除成本875元,获违法所得5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0.150.005
11鹤山市桃源镇星佑制伞厂生产不合格晴雨伞案鹤山市桃源镇星佑制伞厂孟翔坤鹤市监处〔2023〕318号经抽样检验,被处罚人生产的晴雨伞(生产日期:2021年11月16日,规格型号:8k)的缝制项目不符合GB/T   23147-2018《晴雨伞》要求,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经查证,被处罚人生产的晴雨伞(生产日期:2021年11月16日,规格型号:8k)数量60把,其中,抽样数量10把(5把检验/5把备样),销售单价为13元/把,批量总货值为780元。除抽样的10把被处罚人自愿无偿提供给检验机构外,余下50把于案发日前已全部售出,销售款共650元,扣除成本600元,获违法所得5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0.110.005
12鹤山市桃源镇德正制伞厂生产不合格晴雨伞案鹤山市桃源镇德正制伞厂李海林鹤市监处〔2023〕319号经抽样检验,被处罚人生产的晴雨伞(生产日期:2021年11月10日,规格型号:8k)的缝制及防雨性能项目不符合GB/T   23147-2018《晴雨伞》要求,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经查证,被处罚人生产的晴雨伞(生产日期:2021年11月10日,规格型号:8k)数量20把,其中,抽样数量10把(5把检验/5把备样),销售单价为14元/把,批量总货值为420元。除抽样的10把被处罚人自愿无偿提供给检验机构外,余下20把于案发日前已全部售出,销售款共280元,扣除成本262元,获违法所得18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0.07350.0018
13广东省澳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洗发乳)案广东省澳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彭铭洲鹤市监处〔2023〕320号经查证,被处罚人于2023年02月07日共生产批号为D02024的涉案化妆品“汇集丽植舍尤加利自然怡爽洗发乳”1314瓶,除去留样的4瓶,入库成品1310瓶,该款化妆品已取得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0273581,备案日期:2020年12月22日。该款化妆品备案信息成分亦含有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氯化镁、硝酸镁,上述成分来源于被处罚人生产该化妆品使用的原料“桑普K15”(原料组成包括水、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氯化镁、硝酸镁),但经国家抽样初检及复检,被处罚人上述涉案批次化妆品的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项目含量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标准规定含量≤0.0015%(淋洗类产品,不能和甲基异噻唑啉酮同时使用),初检检验结果含量为0.0020%,复检检验结果含量为0.0019%],故被处罚人生产的上述涉案批次化妆品为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被处罚人于2023年02月08日至2023年04月05日期间出厂销售上述涉案批次化妆品1310瓶,出厂售价为7元/瓶,成本价是6.5元/瓶,销售总额为9170元,利润655元;被处罚人2023年08月03日召回上述涉案批次化妆品,召回数量为0。因此,被处罚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9170元,违法所得为9170元。   被处罚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的化妆品(洗发乳)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20.917
14鹤山市沙坪达润商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鹤山市沙坪达润商店汪达卿鹤市监处〔2023〕323号2023年7月7日,根据举报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已超过保质期的乖媳妇山椒鸡肘(净含量:200克,   2022/10/2/生产,保质期:9个月)4包,标示销售价格为9元/包。经主管领导同意,当日我局已依法扣押了上述食品,并以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为由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6日从鹤山市某批发部购进上述批次乖媳妇山椒鸡肘,共购进5包,进货单价6.9元/包,进货金额共34.5元。当事人能提供上述批次乖媳妇山椒鸡肘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单据。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7日开始销售上述批次乖媳妇山椒鸡肘,售价是9元/包。由于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在2023年7月3日至案发日期间销售了上述批次乖媳妇山椒鸡肘。因此,本案超过保质期的乖媳妇山椒鸡肘共4包,货值金额共36元,无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0.50
15鹤山市雅瑶镇嘉佰旺商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案鹤山市雅瑶镇嘉佰旺商场罗秋风鹤市监处〔2023〕325号2023年5月12日,我局委托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对涉案的家用燃气灶具进行检验(检验后退回被抽样家用燃气灶具)。2023年5月26日,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了《检验报告》,编号为R23-ZJ05012,所检项目“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GB   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被处罚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被处罚人对报告的检验结论无异议。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证,被处罚人于2022年3月从一不知名经销商处购进型号为A-8048   的家用燃气灶具2台,进货价95元/台,售价110元/台,至案发日止尚未售出。被处罚人涉案产品货值共22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0.050
16鹤山沙坪奀生诊所使用劣药案鹤山沙坪奀生诊所冯家荣鹤市监处〔2023〕326号2023年6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鹤山市沙坪街道新鹤路77号进行检查,在当事人药房的玻璃橱柜里发现3瓶未开封的硫酸阿托品片(规格:100片/瓶,国药准字H33020086,有效期至2022年10月),在当事人药房的木质橱柜的红色胶篮里发现1瓶已开封的盐酸吗啉胍片(规格:1000片/瓶,国药准字H44024631,有效期至2022年12月,剩余104片)。上述2种药品均已超过有效期,且均与正常未超期的药品放在一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的涉案药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0年5月7日从国药某公司购进涉案硫酸阿托品片3瓶(有效期至2022年10月),进货价10.5元/瓶,进货金额31.5元;当事人于2021年3月29日从国药某公司购进涉案盐酸吗啉胍片1瓶(有效期至2022年12月),进货价46元/瓶,进货金额46元。药品购进后当事人给前来就诊的患者使用,硫酸阿托品片的使用价格是0.2元/片,盐酸吗啉胍片的使用价格是0.1元/片。药品超过有效期后,当事人仍将上述药品与未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混放在药房内且处于待用状态,应认定为继续使用。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药品的使用情况,我局无法核查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使用数量,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以现场查获的数量计算,本案超过有效期的硫酸阿托品片货值为60元,本案超过有效期的盐酸吗啉胍片货值为10.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30
17鹤山市桃源镇新城英记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鹤山市桃源镇新城英记商店张国标鹤市监处〔2023〕327号被处罚人于2023年1月8日购进5瓶双桥麦芽糖(食品名称:麦芽糖浆,净含量:227克,生产日期:2022/06/29,保质期:12个月),进货价为3元/瓶,于2023年8月3日以4元/瓶的价格销售了1瓶上述批次超过保质期的双桥麦芽糖。至案发之日止,在被处罚人经营场所货架上还有上述批次的1瓶双桥麦芽糖待售,标价为4元/瓶。被处罚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总金额为8元,获违法所得1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0.50.0001
18鹤山市沙坪卫哥鞋服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鹤山市沙坪卫哥鞋服商行丁培春鹤市监处〔2023〕331号被处罚人购进印有“沙驰等图案商标的皮鞋共45双,购进价格是50元/双,购进金额是2250元。至案发之日止,被处罚人已销售印有“沙驰等图案商标的皮鞋共15双,销售价格是100元/双,销售金额为1500元;剩余30双印有“沙驰”等图案商标的皮鞋已被我局依法扣押,被处罚人销售涉案皮鞋的违法经营额共4500元。   另查明商标情况:“沙驰”   等图案商标是广东某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被处罚人销售的上述皮鞋及外包装印有的“沙驰”等图形图案与广东某公司注册商标“沙驰”等图案商标所使用的是同一种图形图案,使用在同一类商品中,并且经商标持有人广东某公司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证实上述标注第10836028号“沙驰”、第9064808号、第10835979号、第10843133号商标的产品,均属于假冒广东某公司注册商品的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0.450
19鹤山市龙口镇宜家乐百货商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鹤山市龙口镇宜家乐百货商场徐海强鹤市监处〔2023〕329号被处罚人于2021年7月31日、2022年5月24日和2023年6月18日从鹤山市某商行以5.58元/瓶的单价分别购进12瓶、6瓶、6瓶海天烹饪黄酒(规格:450ml)放置于货架上销售,于2023年6月13日和2023年6月14日以7元/瓶的价格分别销售了1瓶已超过保质期的海天烹饪黄酒(生产日期:2021-07-03,保质期:18个月,规格:450ml)。截至案发日,被处罚人的经营场所货架上还有1瓶已超过保质期的海天烹饪黄酒(生产日期:2021-07-03,保质期:18个月,规格:450ml)在售。因此,被处罚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21元,获违法所得2.84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销售记录、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投诉单、投诉举报书、投诉举报者提供的图片等相关证据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0.50.000284
20鹤山市龙口镇顺佳宜商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鹤山市龙口镇顺佳宜商场吴敏鹤市监处〔2023〕328号被处罚人于2022年12月8日从鹤山市某批发部以5.3元/包的价格购进3包“洽洽?芝士瓜子”。2023年7月20日,被处罚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洽洽?芝士瓜子”   (生产日期:20221021,保质期:八个月,净含量:108g)1包,售价6.5元/包。在案发日,被处罚人经营场所货架上还剩余1包超过保质期的涉案“洽洽?芝士瓜子”在售。被处罚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3元,获违法所得1.2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0.50.00012
21鹤山沙坪康惠诊所使用失效的医疗器械(注射器)案鹤山沙坪康惠诊所谢思艺鹤市监处〔2023〕332号经查证,当事人于2020年3月25日从广东某公司以0.22元/支的单价购进200支注射器,具体情况:名称: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型号规格:中头式   1mL,生产批号:批20191204,生产日期:2019年12月4日,失效日期:2022年12月3日,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193141735,生产厂家:江西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赣食药监械生产许20150075号。截至案发当日,当事人已使用了186支注射器用于患者注射,剩余14支注射器已失效,仍摆放在注射室且处于待用状态,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注射器使用记录,无法计算注射器失效后的使用数量,且注射器并非独立收费,而是包含药水和注射服务的费用,各项费用无法分离,因此具体到注射器的收费价格无法计算。以进货价计,现场查获的14支失效的注射器货值共计3.08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了使用失效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参照《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给予一般行政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30
22江门市佰二信贸易有限公司经营重金属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江门市佰二信贸易有限公司熊友飞鹤市监处〔2023〕336号2023年7月26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抽查,现场对当事人在售的址山米晚造丝苗(大米)(生产日期2023年7月12日)进行抽样,抽样基数4袋,抽样数量2袋(其中备样数量1袋),购样单价56元/袋,购样金额共112元。2023年8月15日,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编号为SP2305707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样本址山米晚造丝苗(大米)检验项目铅[(以Pb计)mg/kg],实测值为0.286,标准指标≤0.2,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和《广东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址山米晚造丝苗(大米),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随后,涉案食品生产厂家鹤山市某加工厂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2023年9月4日,我局收到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JD10103230165784JD1的《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该样品的检验项目铅[(以Pb计)mg/kg],实测值为0.303,标准指标≤0.2,该样品经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于2023年7月15日从鹤山市某粮油部购进涉案址山米晚造丝苗(大米)5袋,进货价50元/袋,进货金额共250元。当事人购进涉案址山米晚造丝苗(大米)后放在其经营场所销售,共售出5袋(其中2袋售给抽检机构),售价56元/袋,获利30元,涉案址山米晚造丝苗(大米)货值金额共280元。当事人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进货票据、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未查验涉案址山米晚造丝苗(大米)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0.50.003
23鹤城镇杏林草堂凉茶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鹤山市鹤城镇杏林草堂凉茶店郭玉山鹤市监处〔2023〕340号当事人按照配方自行制作涉案“感冒茶”和“牙痛茶”。原材料按比例加入清水,熬制45分钟制作成凉茶,冷却后装入瓶子中进行销售,“感冒茶”、“牙痛茶”包装标准均为将1L分装为6瓶,即166.7ml/瓶。   当事人为延长凉茶保存期,向涉事凉茶中添加了山梨酸钾。2023年7月28号,当事人共制作了添加山梨酸钾的“感冒茶”24瓶(共4L);2023年7月31号,当事人共制作了添加山梨酸钾的“牙痛茶”24瓶(共4L)。截至2023年8月29日,涉案“感冒茶”以18元/瓶的价格销售给抽检机构6瓶(共1L),涉案“牙痛茶”以15元/瓶的价格销售给抽检机构6瓶(共1L),其余涉案凉茶均已向消费者销售完毕。“感冒茶”成本为9元/瓶,售价18元/瓶;“牙痛茶”成本为8元/瓶,售价15元/瓶。   综上,当事人经营食品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感冒茶”的货值是432元,违法所得为432元;经营食品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牙痛茶”货值是360元,违法所得为360元。合计总货值为792元,违法所得为792元。另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店铺收入微薄只能维持基本生活,而其女儿身患抑郁症需要定期支付治疗费用,且其妻子因照顾患病女儿无收入来源,因此当事人的家庭条件较为困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0.50.0792
24鹤山市双合镇嘉康粮食加工厂生产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鹤山市双合镇嘉康粮食加工厂麦桢智鹤市监处〔2023〕341号被处罚人于2023年7月5日从广东某公司采购的54kg籼米用来生产址山米晚造丝苗(大米),采购单价4.2元/kg,合计金额226.8元。涉案批次产品共生产出5包,规格为10kg/包,生产日期为2023年7月12日,于2023年7月13日全部销售给鹤山市沙坪某粮油部,销售单价为4.8元/kg,总数量50   kg,销售金额为240元,获利13.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50.00132
25江门市良诚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的固定式通用灯具案江门市良诚贸易有限公司梁健良鹤市监处〔2023〕343号被处罚人于2023年6月28日从江门市某公司购进涉案不合格固定式通用灯具用于销售,其中天之蓝LED三防吸顶灯/星熠升级版购进3支,进货价为每支17元,售价每支60元;天之蓝LED吸顶灯/畅享系列购进3支,进货价为每支17元,售价每支50元。至2023年7月5日上述灯具已全部用于抽检,买样价格与销售价格一致,抽检前未有销售,没有库存,货值金额330元,违法所得228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0.0330.0228
26鹤山沙坪谷埠中医诊所使用劣药(注射液)案鹤山沙坪谷埠中医诊所韦品超鹤市监处〔2023〕344号经查证,当事人于2020年5月12日从国药某公司购进涉案的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1盒(产品批号:191107,规格:1ml:1mg×10支,有效期至2021年10月),进货价48元/盒;当事人于2021年9月24日从广东某公司购进涉案的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1盒(产品批号:210417,规格:按C9H13NO3计1ml:1mg×10支,有效期至2023年3月),进货价47.8元/盒,以上注射液作为就诊患者的治疗用药使用。截至案发日,当事人已使用了1支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产品批号:191107),剩余9支,每支收费10元,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产品批号:210417)未使用。以上注射液超过有效期后,当事人仍将注射液与其他在有效期内的药品混放在药房药柜里且处于待用状态,应认定为继续使用。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注射液的使用记录,无法确认注射液超过有效期后的使用数量,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涉案的2盒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19支)货值共计19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涉案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应认定为劣药。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使用劣药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本案药品数量小、货值金额少,未发现危害后果,当事人已开展药品管理培训和药品排查,并主动落实整改,参照《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30
27鹤山市沙坪德康保健食品店销售假药案鹤山市沙坪德康保健食品店许燮鹤市监处〔2023〕345号当事人涉嫌销售假药“强陽金丹   锁阳固精丸”,我局于2022年4月11日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23年10月24日,我局收到《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23)粤0784刑初136号),鹤山市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经营者许燮销售假药的行为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根据《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对于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依法还应当由药品监管部门作出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需要人民法院提供生效裁判文书,人民法院应对及时提供。药品监管部门可以依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于当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2023年9月25日,鹤山市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23)粤0784刑初136号,经鹤山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当事人经营者许燮于2020年10月初至2022年4月期间通过微信与陈某联系,先后在陈某处以5750元购入“强陽金丹   锁阳固精丸”共122盒、强龙益肾胶囊共30盒。许燮在明知道其所购入的药品为假药的情况下仍在其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合计销售额为13080元,从中获利7330元。经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上述“强陽金丹   锁阳固精丸”、“强龙益肾胶囊”标示的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依法认定为假药。法院认为当事人经营者许燮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法院对鹤山市沙坪德康保健食品店经营者许燮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燮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禁止被告人许燮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三、被告许燮对本判决第九项的惩罚性赔偿金款中的130800元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人许燮在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江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当事人销售假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且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00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28鹤山市古劳镇衣度时尚服装店经营标签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化妆品案鹤山市古劳镇衣度时尚服装店麦丽梅鹤市监处〔2023〕347号经查证,被处罚人于2023年7月初从澳门购进上述4款化妆品,并摆放在被处罚人经营场所货架上销售,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当日,货架上摆放上述4款化妆品各1瓶,具体为:海倫仙度丝去屑洗髪乳(条形码:4902430801539),为洗发水产品,售价80元/瓶;DOVE   original nourished & smooth (条形码:9300830037810),为多芬牌止汗喷雾,售价39元/瓶;Rexona   Motion SenseTM free spirit(条形码:9300830020188),为舒耐牌止汗喷雾自由舒畅款,售价38元/瓶;Rexona   Motion SenseTM powder   dry(条形码:9300830020201),为舒耐牌止汗喷雾持久干爽款,售价38元/瓶,以上止汗喷雾用于香体抑汗爽身。上述4款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上述化妆品的标签使用外文、繁体中文标识,但无使用规范的汉字,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GB   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第9.2条规定。被处罚人无法提供涉案化妆品的购进和销售记录,因此无法核实涉案化妆品的销售数量,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本案可认定的标签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化妆品货值金额共195元。   被处罚人经营没有使用规范汉字标签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0.30
29鹤山市址山镇琳霖商店未经许可销售卷烟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案鹤山市址山镇琳霖商店李映龙鹤市监处〔2023〕348号经查证,被处罚人从上门推销的人员手中购进卷烟若干,至2023年6月26日广东省鹤山市烟草专卖局对被处罚人的经营场所检查时,被处罚人在售的卷烟数量、品种和销售单价如下:售价为85元/条的红塔山(硬经典)1.7条,售价为90元/条的双喜(硬红玫王)2.7条,售价为130元/条的牡丹(软)3.0条,售价为140元/条的利群(新版)1.6条,售价为130元/条的南京(红)0.5条,售价为100元/条的红塔山(硬经典100)2.2条,售价为130元/条的双喜(硬金五叶神)1.1条,售价为160元/条的南京(炫赫门)1.0条,售价为110元/条的云烟(紫)0.6条,售价为110元/条的双喜(软经典)1.7条,售价为160元/条的利群(蓝天)0.7条,售价为230元/条的玉溪(软)1.5条,售价为160元/条的双喜(软珍品好日子)1.3条,售价为160元/条的黄鹤楼(天下名楼)1.7条,售价为160元/条的黄鹤楼(硬金砂)1.3条,售价为450元/条的中华(硬)0.6条,售价为190元/条的黄鹤楼(软蓝)1.9条,售价为110元/条的双喜(硬精品好日子)2.5条,售价为150元/条的双喜(硬经典)3.7条,售价为320元/条的钻石(荷花)3.1条,售价为90元/条的双喜(硬)2.9条,售价为85元/条的白沙(精品)2.0条,售价为170元/条的双喜(硬经典1906)5.2条,售价为250元/条的芙蓉王(硬)2.8条。2023年7月3日广东省鹤山市烟草专卖局将上述24个品种卷烟的检样送至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于2023年7月3日出具《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YBGZW202309928),检验结论为上述24个品种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其中送样47.3条卷烟,鉴定过程损耗11.6条卷烟,退回广东省鹤山市烟草专卖局35.7条卷烟,剩余共计35.7条卷烟,具体数量为红塔山(硬经典)1.3条、双喜(硬红玫王)2.3条、牡丹(软)2.6条、利群(新版)1.2条、红塔山(硬经典100)1.8条、双喜(硬金五叶神)0.1条、双喜(软经典)1.3条、玉溪(软)1.1条、双喜(软珍品好日子)0.9条、黄鹤楼(天下名楼)1.3条、黄鹤楼(硬金砂)0.9条、黄鹤楼(软蓝)1.5条、双喜(硬精品好日子)2.1条、双喜(硬经典)3.3条、钻石(荷花)2.7条、双喜(硬)2.5条、白沙(精品)1.6条,双喜(硬经典1906)4.8条、芙蓉王(硬)2.4条。广东省鹤山市烟草专卖局于2023年8月16日将相关涉案材料移送我局。被处罚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经营场所销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因无证据证明被处罚人购进涉案卷烟的情况和销售情况,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购进卷烟的货值金额,涉案在售47.3条卷烟货值金额共7455.5元。对被处罚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销售卷烟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被处罚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如下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元,上缴国库。   对被处罚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的行为,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被处罚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如下处罚:一、处以罚款人民币11500元,上缴国库;二、没收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红塔山(硬经典)1.3条、双喜(硬红玫王)2.3条、牡丹(软)2.6条、利群(新版)1.2条、红塔山(硬经典100)1.8条、双喜(硬金五叶神)0.1条、双喜(软经典)1.3条、玉溪(软)1.1条、双喜(软珍品好日子)0.9条、黄鹤楼(天下名楼)1.3条、黄鹤楼(硬金砂)0.9条、黄鹤楼(软蓝)1.5条、双喜(硬精品好日子)2.1条、双喜(硬经典)3.3条、钻石(荷花)2.7条、双喜(硬)2.5条、白沙(精品)1.6条,双喜(硬经典1906)4.8条、芙蓉王(硬)2.4条。   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13000元。1.30
30鹤山市鹤城镇东南村卫生站(2)使用劣药案鹤山市鹤城镇东南村卫生站(2)张桃清鹤市监处〔2023〕349号经查证:被处罚人于2022年3月2日以0.03元的总价向广东某公司购进临期“藿香正气水”10盒(规格:每支装10毫升,10毫升×10支),于2021年11月15日在鹤山市某卫生院免费领取了涉案“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2盒。药品购进后被处罚人给前来就诊的患者使用,“藿香正气水”的使用价格是0.3元/支,“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的使用价格是4.7元/支。截至案发当日(2023年6月27日),剩余涉案7盒(64支)“藿香正气水”存放于被处罚人医疗室的配药台中;剩余1盒“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2支存放于医疗室的配药台架子上,上述药品均已超过有效期。涉案“藿香正气水”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与其他有效药品混放,且涉案药品存放的配药台属于日常使用场所,供配药师日常配药使用。   因被处罚人无法提供涉案药品的使用情况,我局无法核查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使用数量,被处罚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以现场查获的数量计算,本案超过有效期的1盒“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2支),货值为9.4元,本案超过有效期的64支“藿香正气水”货值为19.2元,总货值合计为28.6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一十九条30
31鹤山市沙坪佳仁味餐饮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鹤山市沙坪佳仁味餐饮店许金荣鹤市监处〔2023〕353号2023年8月31日,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抽查,现场对当事人采购的姜进行抽样,抽样基数6kg,抽样数量3kg(含备样1.5kg),购样单价22元/kg。2023年9月22日,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A2230095233138005C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样本姜,噻虫胺实测值为0.33mg/kg,标准指标为≦0.2   mg/kg,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从而样本姜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2023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在现场未发现抽检批次姜,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日我局以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为由立案调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3年8月30日从鹤山市某菜档购进涉案批次姜,共购进7.5kg,进货价22元/kg,进货金额共165元。当事人使用涉案批次姜作佐料制作菜品供顾客食用,除抽检的3kg,其余4.5kg至2023年9月26日已使用完毕,由于没有记录单次使用量,也没有单独收费,因此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采购涉案批次姜,货值为165元。当事人进货时索取了进货单据和供货商营业执照,但无法提供涉案姜的检验合格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0.50
32鹤山市骏亨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鹤山市骏亨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龙丽萍鹤市监处〔2023〕354号经查证,被处罚人经营场所内有两台机动车前照灯检测仪(出厂编号分别是228009306L;228107105L),于2023年9月7日各加装了一个电筒。被处罚人在上述两台机动车前照灯检测仪被加装电筒后至案发日期间,使用上述两台未被重新检定的机动车前照灯检测仪开展机动车前照灯检测业务。依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30
33鹤山市桃源镇攀升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鹤山市桃源镇攀升车行范娜鹤市监处〔2023〕359号2023年6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被处罚人鹤山市桃源镇攀升车行依法进行检查,发现被处罚人现场摆放有13台电动自行车(“台邦”牌TDT211Z、TDT225Z(两台),“五羊”牌TDT306Z、TDT307Z,“雅迪”牌TDR2731Z、TDR2890Z、TDR2935Z、TDR2730Z、TDR2889Z、TDR2824Z、TDR2665Z、TDR1285Z)在售。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发现,有4台电动自行车的脚踏板处有额外的可供放置电池的装置,有9台电动自行车的电池连接线路不符合相关要求(《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中6.3.1.2短路保护和6.3.4.3蓄电池防篡改)。我局以涉嫌销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电动自行车为由,对上述13台电动自行车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对被处罚人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6月28日,我局委托广东省江门市质量计量检测所对被处罚人上述的13台电动自行车中的12台进行检验,其中商标为“台邦”的电动自行车(型号:TDT225Z)抽样数量为1台,抽样基数为2台。2023年7月24日,根据广东省江门市质量计量检测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M202307266107、   M202307266104),上述电动自行车中的2台电动自行车(“雅迪”牌TDR2665Z一台、“雅迪”牌TDT1285Z一台)的检验结论为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上述2台合格的电动自行车解除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23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广东省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验报告》和《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被处罚人,并告知被处罚人被抽样检验的12台电动自行车检验结论:   1、商标型号:“台邦”TDT211Z(整车编号:280122304190085)短路保护项目不符合检验依据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检验报告编号为:M202307266111。   2、商标型号:“台邦”TDT225Z(整车编号:280122305050004)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检验依据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检验报告编号为:M202307266101。   3、商标型号:“五羊”TDT306Z(整车编号:211522202122087)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检验依据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检验报告编号为:M202307266102。   4、商标型号:“五羊”TDT307Z(整车编号:211522211298186)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检验依据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检验报告编号为:M202307266613。   5、商标型号:“雅迪”TDR2731Z(整车编号:779422221080005)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检验依据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检验报告编号为:M202307267279。   6、商标型号:“雅迪”TDR2890Z(整车编号:779422320428085)短路保护项目、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检验依据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检验报告编号为:M202307266108。   7、商标型号:“雅迪”TDR2935Z(整车编号:779422322030595)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检验依据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检验报告编号为:M202307266105。   8、商标型号:“雅迪”TDR2730Z(整车编号:779422320475683)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检验依据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检验报告编号为:M202307266109。   9、商标型号:“雅迪”TDR2889Z(整车编号:779422320975857)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检验依据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检验报告编号为:M202307266106。   10、商标型号:“雅迪”TDR2824Z(整车编号:779422220922172)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检验依据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检验报告编号为:M202307266103。   11、商标型号:“雅迪”TDR2665Z(整车编号:779422320958580)所检项目符合检验依据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检验报告编号为:M202307266107。   12、商标型号:“雅迪”TDT1285Z(整车编号:779422252256606)所检项目符合检验依据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检验报告编号为:M202307266104。   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证,被处罚人购进上述11台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其中商标为“台邦”型号为TDT225Z的电动自行车抽样基数为2台)情况为:于2023年4月25日从江门市某公司购买“台邦”商标的电动自行车共3台,型号为TDT211Z共购进1台,进货价650元/台,售价为830元/台;型号为TDT225Z共购进2台,进货价650元/台,售价为830元/台。被处罚人于2023年2月3日从佛山市某公司购买“五羊”商标的电动自行车共2台,型号为TDT306Z共购进1台,进货价899元/台,售价为1099元/台;型号为TDT307Z共购进1台,进货价899元/台,售价为1099元/台。被处罚人于2023年5月2日从广东某公司购买“雅迪”商标的电动自行车共4台,型号为TDR2731Z共购进1台,进货价1008元/台,售价为1268元/台;型号为TDR2890Z共购进1台,进货价1010元/台,售价为1280元/台;型号为TDR2730Z共购进1台,进货价960元/台,售价为1160元/台;型号为TDR2824Z共购进1台,进货价950元/台,售价为1160元/台。于2023年6月10日从广东某公司购买“雅迪”商标的电动自行车共2台,型号为   TDR2935Z共购进1台,进货价1080元/台,售价为1350元/台;型号为TDR2889Z共购进1台,进货价980元/台,售价为1190元/台。被处罚人购进上述11台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后摆放在经营场所销售,因被处罚人未能提供销售记录,截至2023年6月23日,无证据证明其销售过涉案电动自行车。因此,被处罚人上述11台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货值共12096元,无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20
34鹤山市邮电加油站(普通合伙)销售不合格VIB车用汽油鹤山市邮电加油站(普通合伙)吴顺明鹤市监处〔2023〕360号2023年2月16日和2023年3月1日当事人共向某公司分别购进50吨92号(VIB)车用汽油和14吨95号(VIB)车用汽油。2023年3月14日,当事人向广西某公司销售分公司订购了5吨涉案95号(VIB)车用汽油和15吨92号(VIB)车用汽油,并于2023年3月15日运输至当事人处并卸油入库。由于涉案不合格95号(VIB)和92号(VIB)车用汽油是由三批次的95号(VIB)和92号(VIB)车用汽油混合而成,不能准确认定不合格95号(VIB)和92号(VIB)车用汽油属于哪一批次的95号(VIB)和92号(VIB)车用汽油。基于有利于当事人原则,应以三批次95号(VIB)和92号(VIB)车用汽油中,最高进货价批次的价格作成本价进行计算,即应以2023年3月14日当事人签订的《销售合同》(合同编号:YSXS-YD-2023031401)的进货价作为涉案不合格95号(VIB)和92号(VIB)车用汽油的进货成本。   一、涉案95号(VIB)车用汽油   (一)执法抽检前最近一批95号(VIB)车用汽油的卸油情况:2023年3月15日卸油入库时,涉案95号(VIB)车用汽油的密度为0.747kg/L,“卸油前缸存”为13499L,“来油数”为6694L,“计算卸油后吨数”为20193L。   (二)销售情况:当事人于卸油当日2023年3月15日至2023年3月16日凌晨我局执法人员执法抽检期间,以8.46元/升的价格,销售了涉案95号(VIB)车用汽油2707.68L,剩余17485.32L(抽样基数)。当事人出于在2023年3月16日被公安局、税务局联合执法调查的原因,自行停业至2023年3月21日,并于2023年3月22日恢复营业。2023年3月22日至2023年3月27日期间,当事人以8.37元/升的价格,销售了涉案95号(VIB)车用汽油6106.68L,剩余的11378.46L由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27日采取了查封行政强制措施。由于汽油的密度会跟随温度的变化而变化,2023年3月22日至2023年3月27日期间的销售量和剩余量之和,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工作单》的抽样基数之间的数值差别属于合理误差。   (三)货值计算   由于涉案95号(VIB)车用汽油由不同批次的95号(VIB)车用汽油混合而成,因此涉案95号(VIB)车用汽油应以执法抽检日(2023年3月16日)的最近一次卸油后的量(20193L)作为本案不合格95号(VIB)车用汽油的货值计算总量。当事人以8.46元/L的价格销售了涉案95号(VIB)车用汽油2707.68L,以8.37元/L的价格销售了涉案95号(VIB)车用汽油6106.68L,剩余的11378.46L由我局执法人员采取了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剩余的11378.46L   95号(VIB)车用汽油的货值按查封当日8.37元/L的价格进行计算。 涉案95号(VIB)车用汽油货值:2707.68L   ×8.46元/L+(6106.68L+11378.46L)×8.37元/L=169257.59元 (四)违法所得计算   销售价:涉案95号(VIB)车用汽油的违法所得应以2023年3月15日至2023年3月27日的销售量进行计算,2023年3月15日至2023年3月16日的销售价为8.46元/L,2023年3月22日至2023年3月27日的销售价为8.37元/L。   进货成本:由于涉案95号(VIB)车用汽油是由三批次的95号(VIB)车用汽油混合而成,不能准确认定不合格95号(VIB)车用汽油属于哪一批次的95号(VIB)车用汽油。基于有利于当事人原则,应以三批次95号(VIB)车用汽油中,最高进货价批次的价格作成本价进行计算。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合同编号为YSXS-YD-2023031401的《销售合同》可得,涉案95号(VIB)车用汽油进货价为8855元/吨,以密度0.747kg/L换算可得,涉案95号(VIB)车用汽油成本价为6.61元/L。   税费:根据当事人提供的2023年3月1日-2023年3月31日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当事人销售95号(VIB)车用汽油的税率为13%,而当事人于2023年3月15日至2023年3月27日所销售95号(VIB)车用汽油的销售额为:2707.68L   ×8.46元/L+6106.68L×8.37元/L=74019.88元。具体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95号销项税额-95号进项税额= 95号增值税税额   [注:上述将“已销售的涉案95号(VIB)车用汽油”简称为“95号”]   “95号进项税额”是由“已销售的涉案95号(VIB)车用汽油”的成本价乘以对应税率所得。由于涉案95号(VIB)车用汽油是由三批次的95号(VIB)车用汽油混合而成,不能准确认定不合格95号(VIB)车用汽油属于哪一批次的95号(VIB)车用汽油。又因为本案于计算进货成本时,经已明确了涉案95号(VIB)车用汽油成本价为6.61元/L。因此,应按照合同编号为YSXS-YD-2023031401的《销售合同》中的“95号车用汽油(VIB)”所示单价作成本价(6.61元/L),并以“二、产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所示的“增值税人民币金额”除以“不含税人民币金额”计算增值税税率(20115.49元÷154734.51元×100%=13%)。   因此销售涉案95号(VIB)车用汽油应缴纳税额为: 74019.88元×13%-[6.61元/L×(2707.68L+6106.68L)]×13%=2048.4元   涉案95号(VIB)车用汽油违法所得:[(8.46元/L-6.61元/L)×2707.68L+(8.37元/L-6.61元/L)×6106.68L]-2048.4元=13708.56元。   二、涉案92号(VIB)车用汽油   (一)执法抽检前最近一批92号(VIB)车用汽油的卸油情况:2023年3月15日卸油入库时,92号(VIB)车用汽油的密度为0.741kg/L,“卸油前缸存”为11288L,“来油数”为20243L,“计算卸油后吨数”为31531L。当事人于卸油当日至2023年3月16日凌晨我局执法人员执法抽检期间,以7.81元/升的价格,销售了92号(VIB)车用汽油7154.14L,剩余24376.86L。   (二)销售情况:当事人于2023年3月15日卸油入库后的31531L   92号(VIB)车用汽油已全部销售完毕。其中以7.81元/L的价格销售了7154.14L,以7.73元/L的价格销售了24376.86L。   2023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92号(VIB)车用汽油剩余量为31374.27L(储油液位管理系统显示数值)。而通过该加油站2023年3月27日鹤山加油站日报表等相关记录计算得出2023年3月27日理论剩余数量应为30114.55L。这两个数值不一致的原因是,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27日检查的具体时间为当日上午10时45分,而当事人2023年3月27日的销售记录(2023年3月27日鹤山加油站日报表)登记于2023年3月28日上午7点,两个数值的统计时间节点是不同的。所以,通过计算得出的数值少于2023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的数值是正常合理的。   (三)货值计算 由于涉案92号(VIB)车用汽油由不同批次的92号(VIB)车用汽油混合而成,因此涉案92号(VIB)车用汽油应以执法抽检日(2023年3月16日)的前一次卸油后的量(31531L)作为本案不合格92号(VIB)车用汽油的货值计算总量。   涉案92号(VIB)车用汽油货值(同为销售额):7154.14L×7.81元/L+(31531L-7154.14L)×7.73元/L=244306.96元。   (四)违法所得计算 1.销售价:涉案92号(VIB)车用汽油的违法所得应以2023年3月15日至2023年3月27日的销售量进行计算,2023年3月15日至2023年3月16日的销售价为7.81元/L,2023年3月22日至2023年3月27日的销售价为7.73元/L。   2.进货成本:由于涉案92号(VIB)车用汽油是由三批次的92号(VIB)车用汽油混合而成,不能准确认定不合格92号(VIB)车用汽油属于哪一批次的92号(VIB)车用汽油。基于有利于当事人原则,应以三批次92号(VIB)车用汽油中,最高进货价批次的价格作成本价进行计算。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合同编号为YSXS-YD-2023031401的《销售合同》可得,涉案92号(VIB)车用汽油进货价为8705元/吨,以密度0.741kg/L换算可得,涉案92号(VIB)车用汽油成本价为6.45元/L。   3.税费:根据当事人提供的2023年3月1日-2023年3月31日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当事人销售92号(VIB)车用汽油的税率为13%,而当事人于2023年3月15日至2023年3月27日所销售92号(VIB)车用汽油的销售额为244306.96元,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92号销项税额-92号进项税额= 92号增值税税额 [注:上述将“已销售的涉案92号(VIB)车用汽油”简称为“92号”]   “92号进项税额”是由“已销售的涉案92号(VIB)车用汽油”的成本价乘以对应税率所得。由于涉案92号(VIB)车用汽油是由三批次的92号(VIB)车用汽油混合而成,不能准确认定不合格92号(VIB)车用汽油属于哪一批次的92号(VIB)车用汽油。又因为本案于计算进货成本时,经已明确了涉案92号(VIB)车用汽油成本价为6.45元/L。因此,应按照合同编号为YSXS-YD-2023031401的《销售合同》中的“92号车用汽油(VIB)”所示单价作成本价(6.45元/L),并以“二、产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所示的“增值税人民币金额”除以“不含税人民币金额”计算增值税税率(20115.49元÷154734.51元×100%=13%)。   因此销售涉案92号(VIB)车用汽油应缴纳税额为: 244306.96元×13%-(6.45元/L×31531L)×13%=5321.16元   4.涉案92号(VIB)车用汽油违法所得:(7.81元/L-6.45元/L)×7154.14L+(7.73元/L-6.45元/L)×(31531L-7154.14L)-5321.16元=35610.85元   综上,不合格的95号(VIB)车用汽油共货值为169257.59元,违法所得为13708.56元;不合格的92号(VIB)车用汽油货值为244306.96元,违法所得为35610.85元。总货值合计为413564.55元,违法所得合计为49319.41元。   关于涉案不合格车用汽油的召回和销毁情况,当事人在接收到两份《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E202303259386、No.E202303259387)后,主动在经营场所公示召回通知书,至今未有消费者向当事人反映92号(VIB)车用汽油和95号(VIB)车用汽油的油品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和第五十条12.4069374.931941
35鹤山市仟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案鹤山市仟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刘兵鹤市监处〔2023〕361号被处罚人使用的叉车属于特种设备,办理了特种使用登记,被处罚人的员工鲜文华并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被处罚人从2023年6月份后一直使用该员工从事特种设备作业。在我局责令限期改正后,被处罚人逾期仍未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10
36鹤山市沙坪贰加壹百货商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鹤山市沙坪贰加壹百货商店吴永洋鹤市监处〔2023〕362号2023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被处罚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被处罚人经营场所的货架上摆放着3只待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规格为JYT-0.6)。经检查发现,该批次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规格为JYT-0.6)出口均为软管接头,而进口侧或出口侧未设置过流切断安全装置,不符合《GB   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要求,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涉嫌不符合规定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为查明事实,我局于当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证,被处罚人于2023年9月1日从佛山市某商品城共采购涉案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3只,进货单价为30元/只,进货金额共计90元。截至案发当日均未销售出去,销售价是35元/只,涉案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货值共计105元,被处罚人无违法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0.0190
37鹤山市龙口镇阿木艺术发型工作室经营标签标注虚假内容的化妆品案鹤山市龙口镇阿木艺术发型工作室王小木鹤市监处〔2023〕363号被处罚人于2023年   7月28日从鹤山市某商行购进1瓶发帝香氛洗发乳(净含量:4L),进货价25元/瓶,用于洗发服务。涉案化妆品发帝香氛洗发乳标签标注产品的执行标准编号为粤G妆网备字2021587312,但该化妆品备案的执行标准编号为粤G妆网备字2021613957,因此,涉案化妆品标签标注了虚假的产品执行标准编号。因被处罚人使用上述洗发乳给客人洗发不是独立收费,而是包含服务费和自来水等费用,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按照有利于被处罚人的原则,上述货值金额按进货价计算,因此,被处罚人经营标签标注虚假内容的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25元,无法计算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0.30
38鹤山市沙坪嘉唯灯具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案鹤山市沙坪嘉唯灯具店黄婉珍鹤市监处〔2023〕366号2023年7月4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抽查,现场对当事人销售的嵌入式灯具(LED平板灯)(商标:PHIKE非克,规格型号:300X300mm   28W 6500K AC220V/50Hz   PBD-3030,生产日期:2023年)进行抽样,抽样数量为3个(其中检样2个、备样1个),检样以45元/个的单价购走,备样带走封存在承检机构。2023年9月21日,广东省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出具编号为4400231401500141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嵌入式灯具(LED平板灯),经抽样检验,样本的所检标记,结构(含光生物危害)项目不符合GB   7000.1-2015 《灯具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GB   7000.202-2008《灯具第2-2部分:特殊要求嵌入式灯具》、骚扰电压(电源端子)项目不符合 GB/T   17743-2021《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   2023年9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现场发现有抽检批次的嵌入式灯具(LED平板灯)共2个,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其进行扣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3年6月21日从江门市某公司购进涉案嵌入式灯具(LED平板灯)共10个,进货单价36元/个,进货金额共360元。当事人购进涉案嵌入式灯具(LED平板灯)后,放在鹤山市沙坪新城路362、364、366号其经营的场所销售,共售出7个,销售单价45元/个,获利63元,涉案嵌入式灯具(LED平板灯)的货值共45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0.080.0063
39张志达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叉车)案张志达张志达鹤市监处〔2023〕370号被处罚人仓库区内2辆在用的叉车(产品编号:020308H1936和产品编号:020308G8466)从2023年6月6日开始投入使用,截至案发日止,上述2辆叉车仍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合格,被处罚人一直使用上述2辆叉车进行木材搬运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