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当事人 | 法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备注 |
法定代表人 | |||||||||
1 | 鹤山市沙坪松鹤新城每天生鲜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鹤山市沙坪松鹤新城每天生鲜超市 | 王旭源 | 鹤市监处〔2024〕4号 | 经查证,你超市购进6包统一?老坛泡椒牛肉面(规格:面饼+配料104克×5,面饼:82.5克×5,生产日期:2023年1月9日,保质期:6个月),并摆放到货架上进行销售。你超市于2023年8月26日销售了1包已超过保质期的统一?老坛泡椒牛肉面,销售单价12元/包,扣除进货单价10.83元/包,获违法所得1.17元。在案发日,你超市经营场所还剩余5包已超过保质期的统一?老坛泡椒牛肉面在售,涉案的6包统一?老坛泡椒牛肉面货值共计72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 0.5 | 0.000117 | |
2 | 鹤山市沙坪正哥餐厅发布虚假广告案 | 鹤山市沙坪正哥餐厅 | 李振源 | 鹤市监处〔2024〕5号 | 当事人于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0月4日晚上在其经营场所发布广告“剁椒鱼头 够辣才过瘾 水库吊水大头 38元/半只”,该广告未标示活动期限。上述广告对应当事人菜单的菜品为“水库鱼头”。当事人于2023年10月4日14时以48元/份的价格销售了一份水库鱼头。当事人已于2023年10月4日晚上将涉案广告自行下架。当事人推销的商品的价格与实际情况不符,已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情形。 又查明,涉案广告牌是由江门某公司制作,涉案广告牌制作费用43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0.0129 | 0 | |
3 | 鹤山市沙坪万屋商店销售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案 | 鹤山市沙坪万屋商店 | 李艳贞 | 鹤市监处〔2024〕6号 | 经查证,被处罚人购进标签没有使用规范中文的“HIPP MILK LOTION”(规格:350ml)化妆品4瓶、“mustela? MOISTURIZING BODY LOTION”(规格:300ml)化妆品4瓶。被处罚人具体经营情况如下:1、“HIPP MILK LOTION”化妆品购进4瓶,进货单价37元/瓶,售价:78元/瓶,会员价:75元/瓶,已售2瓶(均以会员价销售),剩余2瓶,销售金额共计150元,货值306元;2、“mustela? MOISTURIZING BODY LOTION”化妆品购进4瓶,进货单价50元/瓶,售价:99元/瓶,会员价:97元/瓶,未销售出去,货值396元。截至案发当日,被处罚人涉案的化妆品获违法所得共计150元,货值共计702元。 | 被处罚人涉案的化妆品没有使用规范中文,不符合GB 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9.2的要求,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鉴于被处罚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本案货值金额较小,暂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且被处罚人已主动排查经营的其他化妆品,对不符合要求的化妆品自行下架,参照《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处罚人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 0.3 | 0.015 | |
4 | 广东省澳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的洗衣液产品案 | 广东省澳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彭铭洲 | 鹤市监处〔2024〕7号 | 经查证,当事人2022年06月28日生产“总活性物”项目不符合QB/T 1224-2012《衣料用液体洗涤剂》要求(规定要求≥15%,监督抽查检验报告实测值为9.1%)的抑菌倍护洗衣液产品(生产批号:C06018),而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工作单》(抽样单号为:440023310300091C)抽查产品信息记录、检验报告(编号为:4400233103000911)样品标识照片,涉案产品包装标示的执行标准为QB/T 1224(生产期间该标准版本为QB/T 1224-2012),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洗衣液产品不符合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为不合格的产品。当事人共生产涉案洗衣液产品100瓶,出厂销售价为15.00元/瓶,成本为13.70元/瓶,利润为1.30元/瓶,2022年7月至2022年8月期间,分2次销售给经销商河源市某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共售出数量为100瓶,销售金额合计为1500.00元,利润为130元。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编号为:4400233103000911)后,对上述不合格的涉案洗衣液产品进行召回,但上述不合格的洗衣液已全部销售完毕,召回数量为0,目前未收到消费者对该产品质量的投诉。因此,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的洗衣液产品货值金额为1500.00元,违法所得为130.00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产品包装标示标准要求的洗衣液产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生产不合格的洗衣液产品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条的规定。 | 0.2 | 0.013 | |
5 | 鹤山市华山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鹤山市华山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 胡国建 | 鹤市监处〔2024〕8号 | 被处罚人委托阳春市某公司生产包装饮用水(饮用天然泉水)(生产日期:2023年8月9日,规格型号:18.9L/桶,商标:華山泉,)共100桶,每桶支付加工费1.71元,至2023年9月18日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单价为6元/桶,被处罚人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为600元,共获违法所得429元。 被处罚人委托鹤山市某公司生产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日期:2023年10月30日,规格型号:18.9L/桶,商标:華山泉+图案)共126桶,每桶支付加工费1.8元,至2023年12月5日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单价为6元/桶,其中有6桶水因为漏水要作废没有收取费用,被处罚人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为720元,共获违法所得504元。 综上,被处罚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货值金额共1320元,共获违法所得933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 0.0933 | 8 | |
6 | 鹤山市桃源镇喜惠购商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鹤山市桃源镇喜惠购商行 | 全神兴 | 鹤市监处〔2024〕9号 | 经查证:被处罚人于2022年10月3日购进3包凡小妹猫耳朵(食品名称:凡小妹猫耳朵,净含量128克,生产日期:2022/08/20,保质期:8个月)和4包酥脆小麻花(食品名称:酥脆小麻花,净含量:138克,生产日期:2022/08/26,保质期:10个月),其中凡小妹猫耳朵进货单价为3.7元/包,酥脆小麻花进货单价为4.5元/包;于2022年10月21日购进4包百草味鸭脖(食品名称:鸭脖(甜辣味),净含量:110克,生产日期:2022/09/04,保质期:9个月),百草味鸭脖进货单价为6.74元/包。2023年8月3日,被处罚人以6元/包的价格,销售了上述批次超过保质期的凡小妹耳朵1包。在案发日,在被处罚人经营场所货架上还有上述批次凡小妹猫耳朵2包、酥脆小麻花2包和百草味鸭脖2包待售,其中凡小妹耳朵标价为6元/包,酥脆小麻花标价为6.5元/包,百草味鸭脖标价为11元/包。上述涉案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因此,被处罚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53元,获违法所得2.3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 0.5 | 0.00023 | |
7 | 鹤山市发到家百货有限公司经营标注虚假保质期的食品案 | 鹤山市发到家百货有限公司 | 梁绮婷 | 鹤市监处〔2024〕10号 | 经查证,被处罚人于2023年7月11日从佛山市南海区某河粉店以3元/千克单价购进三河粉4千克,购进米粉2.5千克,2种产品均为湿粉条(淀粉制品),生产日期为2023年7月11日。购进后,被处罚人将湿粉条拆包分装重新打印标签,摆放在其经营场所食品冷藏专柜上进行散装称重销售,新标签显示包装日期为2023年7月12日,保质期至2023年7月19日,但实际上涉案湿粉条的保质期只有24小时,被处罚人重新标注的保质期与实际不相符。截至2023年7月12日,已销售三河粉0.8千克,销售单价为6元/千克,销售金额为4.8元,利润为2.4元,货值金额合共24元,销售米粉0.8千克,销售单价为6元/千克,销售金额为4.8元,利润为2.4元,货值金额合共15元,上述粉条利润合共4.8元,货值金额合共39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0.5 | 0.00048 | |
8 | 鹤山市良景山塾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 鹤山市良景山塾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叶钦山 | 鹤市监处〔2024〕11号 |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3年4月9日以50元/包的价格购进5包洋葱黑椒汁(规格:3斤/包,生产日期:2023年3月17日,保质期:90天,保质期至2023年6月15日),当事人于2023年6月16日至2023年8月3日期间,共使用了2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洋葱黑椒汁加工了2份成品烤安格斯西冷牛扒并销售给顾客,成品烤安格斯西冷牛扒售价为78元/份,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共计156元,涉案成品烤安格斯西冷牛扒货值共计156元,涉案食品原料洋葱黑椒汁剩余2包,货值共计100元,以上食品及食品原料货值共计256元。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已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本案货值金额较小,暂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处罚。 | 0.8 | 0.0156 | |
9 | 鹤山市鹤城镇福生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鹤山市鹤城镇福生超市 | 孙福生 | 鹤市监处罚〔2024〕12号 | 被处罚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四季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0.5 | 0.00745 | |
10 | 鹤山市沙坪古玲海味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鹤山市沙坪古玲海味店 | 侯福玲 | 鹤市监处罚〔2024〕13号 | 2023年9月20日,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抽查,现场对当事人经营的辣椒干(购进日期:2023年9月20日)进行抽样,抽样数量1.3kg(含备样数量0.65kg),购样单价70元/kg。 2023年10月26日,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出具编号为23J0323054《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样本辣椒干(购进日期2023年9月20日)二氧化硫残留量(g/kg)的实测值为3.54,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和《江门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现场未发现涉案批次辣椒干,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现场能提供涉案辣椒干的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进货凭证,但未能提供涉案辣椒干的检验合格证明、产地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0月30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3年9月20日从供货商鹤山市某海味店购进涉案辣椒干1.3kg,进货价为50元/kg,进货金额65元。当事人购进涉案辣椒干后,放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涉案辣椒干共售出1.3kg,售价70元/kg,获利26元,货值共91元。 当事人购进涉案辣椒干时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进货单据,但未查验涉案辣椒干的检验合格证明、产地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检验报告、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检照片、检验抽样单影印件、当事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进货单据复印件、供货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当事人提供的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已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0.5 | 0.0026 | |
11 | 鹤山市沙坪娟姐商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鹤山市沙坪娟姐商店 | 钟武 | 鹤市监处罚〔2024〕14号 | 2023年9月20日,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抽查,现场对当事人经营的辣椒干(购进日期:2023年9月10日)进行抽样,抽样数量2.02kg(含备样数量1kg),购样单价70元/kg。 2023年10月26日,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出具编号为23J0323052《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样本辣椒干(购进日期2023年9月10日)二氧化硫残留量(g/kg)的实测值为1.25,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和《江门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现场未发现涉案批次辣椒干,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现场能提供涉案辣椒干的进货凭证,但未能提供涉案辣椒干的合格证明、产地证明和供货者营业执照、许可证等主体资格证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0月30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证,2023年9月9日,当事人从供货商广州市某商行购进涉案辣椒干,由供货商送货到当事人开设的另一家鹤山市沙坪某商店后,再由当事人员工取回其经营场所开始销售。当事人采购涉案辣椒干,进货数量4kg,进货价32元/kg,进货金额128元。当事人共售出涉案辣椒干4kg,售价70元/kg,获利152元,货值共280元。 当事人购进涉案辣椒干时向供货商索取了进货单据,但未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主体资格证明和涉案辣椒干的合格证明、产地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检验报告、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检照片、检验抽样单影印件、当事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进货单据复印件、供货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当事人提供的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为证。 当事人经营涉案辣椒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已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0.5 | 0.0152 | |
12 | 鹤山市古劳镇陈明林单车维修店销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案 | 鹤山市古劳镇陈明林单车维修店 | 陈明林 | 鹤市监处罚〔2024〕16号 | 经查证,被处罚人于2023年7月15日从无锡某公司采购上述电动自行车产品(型号:TDT725Z)2台,随后自行增加了支架,更换了鞍座(上述2台电动自行车产品使用同样的支架和鞍座更换原装支架和鞍座),致使上述产品实物与产品合格证简图不一致,产品鞍座尺寸均超过350mm。2023年8月30日,我局委托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对上述电动自行车产品的“尺寸限值”项目进行执法抽样检验,抽样数量为1台(样品完成检验后返回我局),经检验,该产品“尺寸限值”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尺寸限值”项目包含整车高度、车体宽度、前后轮中心距、鞍座高度、鞍座长度、衣架宽度等内容,其中,指标要求鞍座长度≤350mm、衣架宽度≤175mm,实测鞍座长度为518mm、衣架宽度为210mm,本次执法抽查不合格,上述电动自行车产品为不合格的产品。被处罚人采购上述2台电动自行车产品的进货价为550元/台,销售价为600元/台,以上价格不包含电池,上述产品未售出,因此,被处罚人销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产品货值金额为1200元,无违法所得。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执法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 被处罚人销售尺寸限值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 0.12 | 0 | |
13 | 鹤山市沙坪宏亮美容美发用品商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鹤山市沙坪宏亮美容美发用品商行 | 温庆华 | 鹤市监处罚〔2024〕17号 | 2023年8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鹤山市沙坪义学路93号、95号进行检查,在被处罚人现场的货架上发现已超过使用期限的亚澜○R奇幻美肤香水沐浴露(邂逅香型)(净含量800ml、生产批号及使用期限:LT200097 20230323)2瓶和亚澜○R奇幻美肤香水沐浴露(蔚蓝香型)(净含量800ml、生产批号及使用期限:LT190059 20221010)2瓶,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对被处罚人的涉案化妆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为由对被处罚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被处罚人于2020年4月11日从广州市某公司购进上述批次亚澜○R奇幻美肤香水沐浴露(蔚蓝香型)24瓶,进货价23元/瓶,进货金额552元。2021年6月6日从广州市某公司购进上述批次亚澜○R奇幻美肤香水沐浴露(邂逅香型)24瓶,进货价23元/瓶,进货金额552元。被处罚人能够提供上述批次亚澜○R奇幻美肤香水沐浴露(邂逅香型)和亚澜○R奇幻美肤香水沐浴露(蔚蓝香型)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单据。化妆品购进后摆放在被处罚人经营场所进行销售,截至案发日,货架上仍摆放超过使用期限的亚澜○R奇幻美肤香水沐浴露(邂逅香型)(净含量800ml、生产批号及使用期限:LT200097 20230323)2瓶和亚澜○R奇幻美肤香水沐浴露(蔚蓝香型)(净含量800ml、生产批号及使用期限:LT190059 20221010)2瓶待售,售价25元/瓶。由于无证据证明被处罚人销售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因此无违法所得。被处罚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100元。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 0.3 | 0 | |
14 | 鹤山市共和镇德润惠客多生活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案 | 鹤山市共和镇德润惠客多生活超市 | 陈春良 | 鹤市监处罚〔2024〕18号 | 当事人于2023年8月9日在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摆放销售2种共45支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合计350元,具体情况如下:(1)金麦小麦王哈尔滨啤酒共25支,保质期9个月,生产日期2022.10.22,零售价6元/支;(2)雪堡白啤珠江啤酒共20支,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2.07.14,零售价10元/支。因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记录,且投诉人未提供购物凭证,因此无证据证明当事人有违法所得。本案认定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总货值金额为35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0.5 | 0 | |
15 | 鹤山市址山镇生鑫副食商店未经许可销售卷烟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案 | 鹤山市址山镇生鑫副食商店 | 周年兰 | 鹤市监处罚〔2024〕19号 | 经查证,当事人购进卷烟若干,至2023年7月26日广东省鹤山市烟草专卖局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时,当事人在售的卷烟数量、品种和销售单价如下:售价为190元/条的黄鹤楼(软蓝)2.1条,售价为140元/条的利群(新版)1.3条,售价为110元/条的双喜(软经典)1.7条,售价为100元/条的红塔山(硬经典100)1.2条,售价为170元/条的双喜(硬经典1906)1.7条,售价为85元/条的红塔山(硬经典)1.7条,售价为130元/条的牡丹(软)1.1条,售价为150元/条的双喜(硬经典)1.0条,售价为110元/条的白沙(精品二代)1.0条,售价为160元/条的南京(炫赫门)0.2条,售价为450元/条的中华(硬)0.7条,售价为160元/条的利群(硬蓝天)0.2条,售价为130元/条的双喜(硬金五叶神)0.6条,售价为230元/条的玉溪(软)0.7条,售价为320元/条的钻石(荷花)0.2条,售价为160元/条的黄鹤楼(天下名楼)0.3条,售价为110元/条的云烟(紫)0.8条,售价为250元/条的芙蓉王(硬)0.5条。2023年8月9日广东省鹤山市烟草专卖局将上述18个品种卷烟的检样送至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于2023年8月9日出具《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YBGZW202312098),检验结论为上述18个品种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鉴定过程损耗8.4条卷烟,剩余共计8.6条卷烟,具体数量为黄鹤楼(软蓝)1.7条、利群(新版)0.9条、双喜(软经典)1.3条、红塔山(硬经典100)0.8条、双喜(硬经典1906)1.3条、红塔山(硬经典)1.3条、牡丹(软)0.7条、双喜(硬经典)0.6条。广东省鹤山市烟草专卖局于2023年9月21日将相关涉案材料移送本局。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经营场所销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因无证据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卷烟的情况和销售情况,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购进卷烟的货值金额,涉案在售17条卷烟货值金额共2667.5元。 | 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销售卷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经营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55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的行为属于《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第(十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行为,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经营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处以罚款人民币4000元,上缴国库;二、没收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黄鹤楼(软蓝)1.7条、利群(新版)0.9条、双喜(软经典)1.3条、红塔山(硬经典100)0.8条、双喜(硬经典1906)1.3条、红塔山(硬经典)1.3条、牡丹(软)0.7条、双喜(硬经典)0.6条。 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4550元。 | 0.455 | 0 | |
16 | 鹤山市乐米零食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鹤山市乐米零食店 | 朱佳乐 | 鹤市监处罚〔2024〕20号 | 当事人经营的巧酸话李(生产日期:2023年9月2日)经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实测值为0.444g/kg,标准指标≤0.35g/kg,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已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经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复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证,当事人购进涉案批次的巧酸话李5kg,进货单价为17元/kg,进货金额共计85元。截至案发当日,当事人涉案批次的巧酸话李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单价为33元/kg,共销售了5kg(包含抽检机构买样1.662kg),销售金额共计165元,扣除进货金额85元,共获利80元。涉案批次的巧酸话李货值共计165元。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已构成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巧酸话李)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规模较小,系初次违法,且本案货值金额较小,暂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0.5 | 0.008 | |
17 | 鹤山市沙坪多福益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鹤山市沙坪多福益超市 | 胡桂彬 | 鹤市监处罚〔2024〕21号 | 当事人从鹤山市沙坪某批发部以1.9元/包的单价购进涉案拾光悠味小双胞(净含量:92g,生产日期:2023/03/18,保质期:120天)3包,将其放置于货架上进行标价销售。截止至案发日,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还摆放着拾光悠味小双胞(净含量:92g,生产日期:2023/03/18,保质期:120天)2包,标示销售价格为5元/包。上述拾光悠味小双胞的保质期均为120天,在案发日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于2023年8月3日以5元的价格销售了1包拾光悠味小双胞(净含量:92g,生产日期:2023/03/18,保质期:120天)。无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了其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因此,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5元,违法所得3.1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 0.5 | 0.00031 | |
18 | 鹤山市共和镇家家和厨具电器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热水器案 | 鹤山市共和镇家家和厨具电器店 | 蔡洪滔 | 鹤市监处罚〔2024〕22号 | 2022年10月至11月期间,有几个自称是中山市家用燃气灶具业务员的人自行来到鹤山市共和镇家家和厨具电器店,以让当事人帮其代卖的方式,免费让当事人上架其提供的家用燃气灶具共13台【家用燃气灶(标称商标:胜连皇冠),规格型号:JZY-H1,1台;家用燃气炉具(标称商标:红宝电器),规格型号:JZY,1台;家用燃气灶具(标称商标:美得宝风火轮),规格型号:美得宝风火轮,1台;家用燃气炉具(标称商标:华松好太太),规格型号:九枪,1台;家用燃气灶(标称商标:ZJ珠江),规格型号:JZY-YD102,1台;家用燃气炉具(标称商标:华松好太太),规格型号:145车光铜,1台;家用燃气炉具(标称商标:华松好太太),规格型号:九枪液化气钢面,3台;家用燃气灶具(标称商标:美多宝),规格型号:JZY-YD102,1台;家用燃气灶具(标称商标:多宝皇冠),规格型号:JZY-2017#(不带磁),1台;家用燃气灶具(标称商标:胜连皇冠),规格型号:JZY-H1,1台;家用燃气灶具(标称商标:美得宝风火轮),规格型号:无,1台】和1台燃气快速热水器(标称商标:Pancratic?),规格型号JSD12-A1,标称生产企业为中山市某公司,生产日期2016年9月29日。并约定销售后按30元/台价格返还业务员。 至2023年5月23日,当事人已销售2台家用燃气灶具(标称商标:华松好太太?),规格型号:九枪液化气钢面,销售价格人民币60元/台,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20元,获利人民币60元,余11台家用燃气灶具被我局扣押,涉案家用燃气灶具货值人民币780元。 在售1台直排式燃气热水器(标称商标:Pancratic?),规格型号JSD12-A1,标称生产企业为中山市某公司,生产日期2016年9月29日,销售价格人民币60元/台,货值人民币60元,因未售出未获违法所得。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0.159 | 0.006 | |
19 | 鹤山市古劳镇豫见美丽面包店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鹤山市古劳镇豫见美丽面包店 | 牛美丽 | 鹤市监处罚〔2024〕23号 | 当事人于2023年09月18日从鹤山市沙坪某商行采购上述杨枝甘露千层蛋糕预包装食品2盒,产品名称为“星奇异8寸杨枝甘露千层(圆切)”,生产日期皆为2023年02月03日,保存期为-18℃冷冻保存180天。经计算,上述蛋糕食品保存期限至2023年08月01日,当事人采购上述蛋糕食品时,该批蛋糕已超过保质期,但当事人进货查验时疏于检查并未发现。当事人将该款超过保质期的蛋糕食品1盒开封拆零(每盒内含8件生产厂家已预先切好的蛋糕),附上自制标签后摆放在售卖区冷藏柜销售,其标签所标示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09月18日,实为当事人分装上架销售日期。2023年09月19日案发当日,当事人经营场所售卖区冷藏柜摆放的5件蛋糕和食品处理区冰柜摆放的1盒蛋糕已超过保质期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上述涉案蛋糕进货价为80.00元/盒,每盒8件,2盒共16件,每件进货价为10.00元,销售价为12.80元/件。因无证据证明当事人有销售收入,因此,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蛋糕食品货值为204.80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已构成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 0.8 | 0 | |
20 | 鹤山市古劳镇每日新鲜超市经营未经备案的国产普通化妆品和假冒伪劣商品案 | 鹤山市古劳镇每日新鲜超市 | 吴新超 | 鹤市监处罚〔2024〕24号 | 当事人所经营涉案国产普通化妆品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未能检索到备案信息,且当事人限期内未能补充提供相关备案资料,我局就当事人涉嫌经营未经备案的国产普通化妆品一事发函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请协助调查,协助调查事项包括:上述化妆品所标示生产企业是否为合法生产企业、上述化妆品是否由标示的生产企业生产、是否取得备案且在备案其内生产,其中,经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确认广州市某公司为该辖区合法生产企业,但该企业称从未生产销售“莎采?水嫩呵护儿童萌系修护润唇膏”产品(香橙味和草莓味2款);经汕头市潮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确认汕头市某公司、汕头市某公司为该辖区合法生产企业,汕头市某公司确认生产销售过未取得备案的冰依恋?樱花水嫩亮采润唇膏产品(牛奶味和香橙味2款,生产批号:YM922),而汕头市某公司称从未生产销售过“怡口恋?洋甘菊精华洋甘菊滋养修护润唇膏”产品(香橙味和苹果味2款)。 当事人经营的国产普通化妆品“莎采?水嫩呵护儿童萌系修护润唇膏”(香橙味和草莓味2款)和“怡口恋?洋甘菊精华洋甘菊滋养修护润唇膏”(香橙味和苹果味2款)未经备案,且冒用合法生产企业的厂名,具有《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第(十)项冒用厂名的情形,为假冒伪劣的未备案化妆品;当事人经营的国产普通化妆品“冰依恋?樱花水嫩亮采润唇膏产品”(牛奶味和香橙味2款,生产批号:YM922)为合法企业生产,但未按规定备案并上市销售,为未备案的化妆品。 当事人所经营的上述涉案润唇膏于2022年11月25日采购自“新会区某商行”并上架销售,其中,(1)莎采?水嫩呵护儿童萌系修护润唇膏(送货单标示品名:4.5g莎采儿童润唇膏)草莓味和香橙味各6支,进货单价3.80元/支,以8.50元/支的销售单价售出8支(其中草莓味5支,香橙味3支);(2)冰依恋?樱花水嫩亮采润唇膏(送货单标示品名:3.8g冰依恋变色润唇膏)牛奶味和香橙味各6支,进货单价2.80元/支,以8.50元/支的销售单价售出9支(其中牛奶味4支,香橙味5支);(3)怡口恋?洋甘菊精华洋甘菊滋养修护润唇膏(送货单标示品名:3.8g怡口恋润唇膏)苹果味和香橙味各6支,进货单价3.50元/支,以6.50元/支的销售单价售出8支(其中苹果味4支,香橙味4支)。案发后,当事人对上述售出的化妆品采取召回措施,但召回数量为0。 因此,当事人经营涉案化妆品的货值为282.00元,其中,假冒伪劣的未备案化妆品货值为180元,合法企业生产但未备案的化妆品货值为102元;违法所得为196.5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经营未经备案的国产普通化妆品和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 1 | 0.01965 | |
21 | 鹤山市凯迪眼镜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案 | 鹤山市凯迪眼镜经营部 | 罗早育 | 鹤市监处罚〔2024〕26号 | 2023年10月25日,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抽查,现场对当事人销售的康迪老花镜(商标:康迪老花,规格:+1.00 OCD=64,型号:KD2242)进行抽样,抽样基数5副,抽样数量为2副(其中备样数量1副),备样封存在承检机构,购样单价138元/副。2023年12月15日,广东省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出具编号为A202310273422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康迪老花镜(商标:康迪老花,规格:+1.00 OCD=64,型号:KD2242),经抽样检验,样本的检验项目光学中心水平距离偏差(mm),检验结果为60.3,标准要求64±2.0;样本的检验项目标志的检验结果为产品明示2种不同的光学中心水平距离,标准要求为老视成镜每副应标明型号、顶焦度、光学中心水平距离等。样本光学中心水平距离偏差、标志不符合GB 13511.1-2011的要求,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2024年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和《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抽检批次康迪老花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3年9月2日从广州市越秀区某商行购进涉案康迪老花镜共5副,进货价120元/副,进货金额共600元。当事人购进涉案康迪老花镜后,放在鹤山市沙坪镇银行路60号之一、之二销售,共售出4副,售价138元/副,获利72元,涉案康迪老花镜的货值共690元。 当事人进货时只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和进货单据影印件。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 0.1108 | 0.0072 | |
22 | 鹤山市沙坪丽的眼镜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案 | 鹤山市沙坪丽的眼镜店 | 李大兴 | 鹤市监处罚〔2024〕27号 | 2023年10月25日,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抽查,现场对当事人销售的高级折叠光学老视镜(商标:明瞳,规格:+200 OCD=65,型号:3875,生产批号:20230508)进行抽样,抽样基数3副,抽样数量为2副(其中备样数量1副),备样封存在承检机构,购样单价35元/副。2023年12月15日,广东省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出具编号为A202310273421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高级折叠光学老视镜(商标:明瞳,规格:+200 OCD=65,型号:3875,生产批号:20230508),经抽样检验,样本的检验项目光学中心水平距离偏差(mm),检验结果为71.4,标准要求65±2.0,光学中心水平距离偏差不符合GB 13511.1-2011的要求,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2024年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和《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抽检批次高级折叠光学老视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0日从广州市越秀区某商行购进高级折叠光学老视镜共4副,进货价20元/副,进货金额共80元。当事人购进涉案高级折叠光学老视镜后,放在鹤山市沙坪中山路99号之一销售,共售出3副,售价35元/副,获利45元,涉案高级折叠光学老视镜的货值共140元。 当事人进货时只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和进货单据影印件。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 0.0225 | 0.0045 | |
23 | 鹤山市盈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鹤山市盈康食品有限公司 | 李艳珍 | 鹤市监处罚〔2024〕28号 |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3年09月15日采购金梅姜(蜜饯)原料后,于2023年10月02日分装生产涉案批次金梅姜食品75瓶,此外,另有同批次的留样1瓶。上述批次食品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监督抽检中,经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SP2307050),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标准指标为≤0.8mg/kg;实测值为1.12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有异议,并申请复检,经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复检(报告编号:JD10103230200885JD1),抽检备样的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要求(标准指标为≤0.8mg/kg;实测值为1.23mg/kg),监督抽检复检结论为不合格。因此,涉案金梅姜食品的铅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当事人对复检结论无异议。当事人生产的涉案金梅姜食品75瓶已全部销售给经销商,成本为5.00元/瓶,销售价为6.20元/瓶,销售金额合计465.00元。当事人收到我局送达的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以及检验报告后,对上述不合格的金梅姜食品进行召回,共召回45瓶,并向经销商退款279.00元,所召回产品已由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0日自行销毁完毕,当事人实际售出金梅姜食品30瓶,销售金额为186.00元,成本为150.00元,获利36.00元。因此,当事人生产涉案批次金梅姜食品货值金额为465.00元,违法所得为36.00元。当事人采购金梅姜食品原料共30斤,全部用于涉案批次产品生产,执法人员送达初检检验报告当日在当事人现场未发现上述原料库存。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0日分装生产涉案批次多彩花生食品45瓶,此外,另有同批次的用于出厂检验的样品5瓶。上述批次食品在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监督抽检中,经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JQT23FC29576),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标准指标≤0.50g/100g,实测值为0.97g/100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以及被抽样品的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无异议,放弃申请复检。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多彩花生食品45瓶,成本为5.00元/瓶,销售价为6.00元/瓶,利润为1.00元/瓶,其中,15瓶提供给抽样检验机构,收取样品费90.00元,利润为15.00元;15瓶当事人自用;余下15瓶未售出,被我局扣押,无证据证明当事人上市销售涉案批次多彩花生食品。因此,当事人生产涉案批次多彩花生食品货值金额为270.00元,违法所得为15.00元。 当事人生产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金梅姜、多彩花生)货值合计735.00元,违法所得合计51.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十三)项的规定,已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 | 7 | 0.0051 | |
24 | 鹤山市信兴贸易有限公司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鹤山市信兴贸易有限公司 | 叶景文 | 鹤市监处罚〔2024〕29号 | 2023年11月1日,我局委托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抽查,现场对当事人在售的同享九制陈皮(生产日期2023年9月9日)进行抽样,抽样数量60包(其中备样数量18包),购样单价1.5元/包。2023年11月24日,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FGZ20231134605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样本同享九制陈皮检验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g/kg],实测值为8.70,标准指标≤8.0,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1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和《鹤山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现场未发现抽检批次同享九制陈皮,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1月27日以当事人涉嫌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为由,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日从江门市蓬江区某公司购进涉案同享九制陈皮135包,进货价1.12元/包,进货金额共151.2元。当事人购进涉案同享九制陈皮后,放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共售出135包(其中60包售给抽检机构),售价为1.5元/包。当事人销售涉案同享九制陈皮,获利51.3元,涉案同享九制陈皮货值共202.5元。 当事人购进涉案同享九制陈皮时只索取了进货单据,无索取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未查验涉案同享九制陈皮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0.5 | 0.00513 | |
25 | 鹤山市茶叶果树科学研究所假冒专利生产加工桔普茶案 | 鹤山市茶叶果树科学研究所 | 李北灵 | 鹤市监处罚〔2024〕31号 | 2023年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当事人的仓库和展厅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标签上标示有“醇香 新会大红柑、产品名称:桔普茶,产品标准号:Q/GH0001S,上市日期:2021/12/10,生产厂家:鹤山市茶叶果树科学研究所,本产品已获国家专利、伪造必究,专利号:ZL20052006508.7”等内容的桔普茶。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专利号有效的专利证书接受检查。为查明事实,我局于当天现场对291扎“醇香 新会大红柑桔普茶”、80扎“金针 新会柑普茶”、23罐“桔普王”予以查封,并在当日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证,当事人产品标注的专利号(ZL20052006508.7)真实存在。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信息:申请日2005.6.22;申请号20052006508.7;专利权人姜某;地址529700广东省鹤山市桃园镇马山茶叶科学研究所;设计人姜某。姜某是当事人的员工,由她申请这个专利证书后授权当事人使用该专利号,而该专利号已于2015年6月22日期满终止。当事人在专利权终止后继续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当事人在2021年12月10日至2023年5月15日期间,销售上述桔普茶的销售收入合共7535元,获违法所得7535元。 当事人在专利权终止后继续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假冒专利的行为。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 1 | 0.7535 |
附件: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