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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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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鹤山市址山镇某达电动车行销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4月17日,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鹤山市址山镇某达电动车行销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查证,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两台在售的电动自行车存在预留扩展车载蓄电池的接口、外设蓄电池托架的问题,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中6.3.4.3规定的要求,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二、鹤山市沙坪某骑电动自行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4月26日,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鹤山市沙坪某骑电动自行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查证,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有两台在售的电动自行车经检测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和衣架宽度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三、鹤山市双合镇某记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3月7日,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鹤山市双合镇某记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查证,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销售的1台电动自行车经检测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和衣架宽度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