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信息公开表 | ||||||
序号 | 行政裁决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被请求人 | 主要事实 | 行政裁决的依据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裁决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粤江鹤市监知保裁字〔2024〕1号 | “一种应用于乳胶丝生产的高效成型装置”(专利号:ZL201520348619.1)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 | 广东狮特龙实业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91194787U,法定代表人:张伟光) | 被请求人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被控侵权产品“乳胶丝挤出装置”的行为,构成对请求人所拥有的涉案专利权的侵犯。 被请求人不存在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请求人要求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主张不成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和《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一、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使用侵犯涉案专利(专利号:ZL201520348619.1)的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二、驳回请求人的其他请求。 | 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8月19日 |
2 | 粤江鹤市监知保裁字〔2024〕2号 | “一种可多向调整的乳胶丝成型支撑架”(专利号:ZL201520348628.0)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 | 广东狮特龙实业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91194787U,法定代表人:张伟光) | 被请求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被控侵权产品“玻璃管调节装置”的行为,构成对请求人所拥有的涉案专利权的侵犯。 被请求人不存在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请求人要求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主张不成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和《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一、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使用侵犯涉案专利(专利号:ZL201520348628.0)的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二、驳回请求人的其他请求。 | 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8月19日 |
3 | 粤江鹤市监知保裁字〔2024〕3号 | “一种应用于醋酸槽的乳胶丝分隔器”(专利号:ZL201520344664.X)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 | 广东狮特龙实业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91194787U,法定代表人:张伟光) | 被请求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被控侵权产品“分隔板装置”的行为,构成对请求人所拥有的涉案专利权的侵犯。 被请求人不存在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请求人要求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主张不成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和《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一、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使用侵犯涉案专利(专利号:ZL201520344664.X)的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二、驳回请求人的其他请求。 | 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8月19日 |
4 | 粤江鹤市监知保裁字〔2024〕4号 | “一种乳胶丝拼带机”(专利号:ZL201621019974.5)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 | 广东狮特龙实业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91194787U,法定代表人:张伟光) | 被请求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被控侵权产品“拼带机装置”的行为,构成对请求人所拥有的涉案专利权的侵犯。 被请求人不存在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请求人要求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主张不成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和《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一、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使用侵犯涉案专利(专利号:ZL201621019974.5)的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二、驳回请求人的其他请求。 | 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8月19日 |
5 | 粤江鹤市监知保裁字〔2024〕5号 | “一种乳胶带装箱机”(专利号:ZL201110068319.4)发明专利侵权纠纷 | 广东狮特龙实业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91194787U,法定代表人:张伟光) | 被请求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被控侵权产品“下箱机装置”的行为,构成对请求人所拥有的涉案专利权的侵犯。 被请求人不存在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请求人要求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主张不成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和《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一、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使用侵犯涉案专利(专利号:ZL201110068319.4)的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二、驳回请求人的其他请求。 | 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8月19日 |
6 | 粤江鹤市监知保裁字〔2024〕6号 | “乳胶带生产工艺”(专利号:ZL201110068362.0)发明专利侵权纠纷 | 广东狮特龙实业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91194787U,法定代表人:张伟光) | 被请求人使用被控侵权工艺经过请求人许可(默示许可),被请求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被控侵权工艺“乳胶带生产工艺”的行为,不构成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行为。请求人要求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使用被控侵权工艺的主张不成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和《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驳回请求人的全部请求。 | 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8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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