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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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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鹤山市某志车业有限公司销售认证证书未变更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7月29日,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鹤山市某志车业有限公司销售认证证书未变更的电动自行车案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查证,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三台在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货时的控制器已被更换,与合格证登记的控制器不一致,且当事人进货时没有查验涉案电动自行车的控制器。涉案电动自行车为3C认证产品目录内的产品,经3C认证机构认证合格。涉案电动自行车更换控制器后,未申请认证证书变更。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已构成销售认证证书未变更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二、鹤山市沙坪某禾电动自行车行销售未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案案

  2024年8月19日,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鹤山市沙坪某禾电动自行车行销售未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案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查证,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有四台在售的电动自行车存在自行加装了外设电池托架的违法行为,并放在其经营场所销售。涉案电动自行车为3C认证产品目录内的产品,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认定涉案电动自行车在脚踏板位置有外设电池托架的情况与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备案的蓄电池安装位置不一致,不能视为同一认证单元,应独立申请认证,但涉案电动自行车加装外设电池托架后未申请认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销售未经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三、鹤山市沙坪某力摩托车修理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7月15日,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鹤山市沙坪某力摩托车修理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查证,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销售的9台电动自行车经检测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