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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年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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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以来,我局严格按照国家药监局工作要求,扎实开展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严厉打击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了一批行政处罚案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现将药品领域违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鹤山市沙坪某康保健食品店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案

  2024年5月10日,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鹤山市沙坪某康保健食品店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药品、罚款、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

  经查证,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购进药品并在其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违法行为。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鹤山市桃源镇海某诊所使用劣药案

  2024年7月29日,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鹤山市桃源镇海某诊所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药品、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21日,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

  鹤山市桃源镇海某诊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药房内存放有超过有效期药品维生素B2片。经查证,当事人摆放在药房内的维生素B2片已于2023年5月超过有效期,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违法行为。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鹤山市沙坪丽某护肤品店经营不符合化妆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案

  2024年8月8日,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鹤山市沙坪丽某护肤品店经营不符合化妆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化妆品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经检验,未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示的防晒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化妆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鹤山市桃源镇均某综合商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4年8月8日,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鹤山市桃源镇均某综合商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化妆品以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查证,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已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舒肤佳 金银花/菊花自然爽洁沐浴露、舒肤佳 芦荟水润呵护沐浴露、珍妮诗 去头屑营养二合一洗发露和珍妮诗 清爽止痒二合一洗发露。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