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江门市翔磊新能源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BTHHNB9M,法定代表人:黄凡(身份证号码:42062119**********),经营场所:鹤山市共和镇玉堂路11号之一(自编创新中心1号楼六楼631))。
经查,你公司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依法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第(五)项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鹤市监处罚〔2024〕288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鹤市监处罚〔2024〕288号)
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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