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鹤山富俪宫足浴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4MAC07NLN1K,经营者:池姣(身份证号码:42220119****),经营场所:鹤山市沙坪新城路57号之二、83号)。
经查,你店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经整顿仍不改正,违反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七条的规定,我局依法对你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第(五)项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店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鹤市监处罚〔2024〕349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鹤市监处罚〔2024〕349号)
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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