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以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决策部署,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着力建立包容审慎监管机制,全力推行柔性执法,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广东鹤山某水务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案
2025年5月14日,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广东鹤山某水务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2年9月至2024年8月期间,对鹤山市从事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以及桑拿行业的商户按照特种用水标准收费,对鹤山市洗车行业商户按照经营服务用水标准收费。当事人作为特种水费经营单位,在收取特种水费过程中未执行政府定价文件,未及时调整特种用水收费范围,未执行新的用水分类收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另2022年6月6日到12月31日期间当事人共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收取950.72元滞纳金,当事人不执行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免收欠费滞纳金政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且案发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按文件要求调整水价,特种用水多收价款207188.52元已全部退还用户;收取的滞纳金950.72元,数额较少,违法行为轻微,并且已全部退还用户,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且在2022年7月14日调整特种用水收费范围后,当事人对应纳入特种用水的行业未按照特种用水价格标准收费的行为表明当事人不存在主观故意,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通过本案的查处,落实价格及优惠政策,降低了相关经营主体的经营成本。同时,宽严相济的执法方式,既有效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减轻了企业负担,又提升了市场主体的价格政策法规意识,实现了执法“力度”与“温度”并行。
二、广东省鹤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内报送、公示年度报告案
2025年4月16日,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广东省鹤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内报送、公示年度报告案的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经查,当事人从开业至案发日止一直正常经营,因其员工疏忽,在法定的期限内未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22年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和报送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已于2023年8月15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补报了2022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改正了违法行为,且没有发现危害后果,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情况,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鹤山市沙坪某丽美容院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5年8月5日,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鹤山市沙坪某丽美容院发布虚假广告案的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经查,当事人在抖音平台上发布“面部清洁、深层清洁黑头、化妆残留物”的服务广告,上述服务广告商品概览的“肤质”显示“所有肤质”。当事人无法提供资料证明当事人商品或服务的适用范围符合上述所宣称的“所有肤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当事人现场已联系工作人员下架发布上述含有“所有肤质”内容的广告),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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