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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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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相关规定,现制订鹤山市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开:

一、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备注

公证员执业、变更初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第二十一条。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十一、十五条。

列入法制审核范围

二、行政处罚

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权限

实施依据

备注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

列入法制审核范围

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责令退还违法所得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八条。

列入法制审核范围

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七条。

列入法制审核范围

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责令退还;没收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责令追回侵占、私分、挪用的法律援助经费。

《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六条。

列入法制审核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