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工作部署,根据广东省法律援助局关于落实《广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鹤山市法律援助处全面推行公民申请法律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不断提高办事效率、提高服务质量,积极主动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法律援助服务。现结合工作实际,将鹤山市法律援助处贯彻实行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告知承诺制清单予以公告如下:
一、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范围:
(一)享受特困供养待遇人员申请法律援助需提供享受特困供养待遇证明。
(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人员申请法律援助需提供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证明。
(三)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申请法律援助需提供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明。
(四)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人员申请法律援助需提供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证明。
(五)政府出资供养或者慈善机构出资供养人员申请法律援助需提供政府出资供养或者慈善机构出资供养证明。
(六)困难残疾人家庭、重度残疾且无固定生活来源或者一户多残人员申请法律援助需提供困难残疾人家庭、重度残疾且无固定生活来源或者一户多残证明。
(七)因民事诉讼获得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人员申请法律援助需提供申请人因民事诉讼获得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证明。
(八)一年内因经济困难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的人员申请法律援助需提供一年内因经济困难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的证明。
(九)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未就业、生活无着人员申请法律援助需提供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未就业、生活无着的证明。
(十)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申请法律援助需提供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证明。
(十一)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申请法律援助需提供属于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证明。
(十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申请法律援助需提供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证明。
(十三)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申请法律援助需提供属于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的证明。
(十四)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申请法律援助需提供离退休人员由军队管理的证明。
(十五)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申请法律援助需提供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军事任务的证明。
(十六)因公致残的警察申请法律援助需提供警察因公致残证明。
(十七)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警察家属申请法律援助需提供属于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警察的家属证明。
(十八)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申请法律援助的需提供见义勇为证明。
二、以下情形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一)列入法律援助失信人名单的申请人,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
(二)列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虚假承诺黑名单的;
(三)因申请其他事项被其他部门列入虚假承诺黑名单的。
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人,其法律援助申请事项按照《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鹤山市法律援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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