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鹤山市司法局部门预算公开
目录
第一部分 鹤山市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科目)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七、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八、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及“三公”经费预算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十、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十一、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及其他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鹤山市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司法行政规定的起草、修改、清理、汇编等工作,拟订中国福彩网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参与依法治理和司法协助工作;管理、监督、指导律师和公证工作及其业务活动,并承担相应责任;管理、监督、指导基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安置帮教工作;管理、监督、指导中国福彩网法律援助工作;负责中国福彩网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和人事管理工作;承办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一)本部门预算为汇总预算,包括:局本级预算,以及纳入编制范围的下属单位预算。下属单位具体包括:鹤山市公证处。
(二)本部门内设机构、人员构成情况:内设机构情况:鹤山市司法局设6个内设机构,包括政工办、办公室、法制宣传教育股、公证律师管理股、基层工作管理股、社区矫正工作股。下属事业单位鹤山市公证处不设置内设机构。
人员构成情况:鹤山市司法局机关核定政法专项编制20名,实有在编人员18人,退休人员14人。派出机构核定政法专项编制23名,实有在编人员21人。下属事业单位(鹤山市公证处)核定事业编制8名,实有在编人员7人,聘用人员13人,退休人员1人。
第二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表
表1
收支总体情况表
单位名称:鹤山市司法局 单位:万元
收 入 | 支 出 | ||
项 目 | 2016年预算 | 项 目 | 2016年预算 |
一、财政拨款 | 851.59 | 一、基本支出 | 527.51 |
二、财政专户拨款 | - | 二、项目支出 | 393.08 |
三、其他资金 | - | 三、事业单位经营支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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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收入合计 | 851.59 | 本年支出合计 | 920.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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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级补助收入 | - |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 - |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 - | 五、上缴上级支出 | - |
六、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总额 | - | 六、结转下年 | - |
七、上年结转 | 6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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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总计 | 920.59 | 支出总计 | 920.59 |
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支情况。
表2
收入总体情况表
单位名称:鹤山市司法局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16年预算 |
一、预算拨款 | 851.59 |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 | 851.59 |
基金预算拨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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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政专户拨款 | - |
教育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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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财政收入拨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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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资金 | - |
事业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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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经营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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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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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收入合计 | 851.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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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级补助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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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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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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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上年结转 | 6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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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入 总 计 | 920.59 |
表3
支出总体情况表
单位名称:鹤山市司法局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16年预算 |
一、基本支出 | 527.51 |
工资福利支出 | 328.19 |
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 | 82.82 |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 116.50 |
其他资本性支出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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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支出 | 393.08 |
日常运转类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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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服务类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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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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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研发类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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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类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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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企事业类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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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运维类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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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业务类项目 | 393.08 |
因公出国(境)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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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建设类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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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业单位经营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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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支出合计 | 920.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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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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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上缴上级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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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结转下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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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 出 总 计 | 920.59 |
表4
财政拨款总体情况表
单位名称:鹤山市司法局 单位:万元
收 入 | 支 出 | ||
项 目 | 2016年预算 | 项 目 | 2016年预算 |
一、一般公共预算 | 851.59 | 一、一般公共预算 | 920.59 |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 |
|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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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
|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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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收入合计 | 851.59 | 本年支出合计 | 920.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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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年结转 | 69.00 | 四、结转下年 | - |
收入总计 | 920.59 | 支出总计 | 920.59 |
表5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科目)
单位名称:鹤山市司法局 单位:万元
功能科目名称 |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 ||
小计 | 其中:基本支出 | 项目支出 | |
合计 | 920.59 | 527.51 | 393.08 |
[204]公共安全 | 790.89 | 397.81 | 393.08 |
[20406]司法 | 790.89 | 397.81 | 393.08 |
[2040601]行政运行 | 373.99 | 373.99 | 0.00 |
[204060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 23.82 | 23.82 | 0.00 |
[2040604]基层司法业务 | 8.00 | 0.00 | 8.00 |
[2040605]普法宣传 | 10.00 | 0.00 | 10.00 |
[2040606]律师公证管理 | 178.00 | 0.00 | 178.00 |
[2040607]法律援助 | 185.08 | 0.00 | 185.08 |
[2040609]仲裁 | 6.00 | 0.00 | 6.00 |
[2040610]社区矫正 | 6.00 | 0.00 | 6.00 |
[20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 76.00 | 76.00 | 0.00 |
[20805]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 | 76.00 | 76.00 | 0.00 |
[2080501]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 | 76.00 | 76.00 | 0.00 |
[210]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 | 17.70 | 17.70 | 0.00 |
[21005]医疗保障 | 13.20 | 13.20 | 0.00 |
[2100501]行政单位医疗 | 13.20 | 13.20 | 0.00 |
[21007]计划生育事务 | 4.50 | 4.50 | 0.00 |
[2100701]计生生育事务 | 4.50 | 4.50 | 0.00 |
[221]住房保障支出 | 36.00 | 36.00 | 0.00 |
[22102]住房改革支出 | 36.00 | 36.00 | 0.00 |
[2210201]住房公积金 | 36.00 | 36.00 | 0.00 |
表6
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单位名称:鹤山市司法局 单位:万元
部门预算支出经济科目 | 2016年预算 |
合计 | 527.51 |
[301]工资福利支出 | 328.19 |
[30101]基本工资 | 192.11 |
[30102]津贴补贴 | 31.73 |
[30103]奖金 | 25.15 |
[30104]社会保险缴费 | 79.20 |
[302]商品和服务支出 | 82.82 |
[30207]邮电费 | 9.00 |
[30215]会议费 | 0.50 |
[30217]公务接待费 | 15.90 |
[30231]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 12.60 |
[30239]其他交通费用 | 14.82 |
[30299]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 30.00 |
[30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 116.50 |
[30302]退休费 | 76.00 |
[30309]奖励金 | 4.50 |
[30311]住房公积金 | 36.00 |
表7
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单位名称:鹤山市司法局 单位:万元
部门预算支出经济科目 | 2016年预算 |
合计 | 393.08 |
[302]商品和服务支出 | 363.74 |
[30215]会议费 | 0.50 |
[30217]公务接待费 | 2.30 |
[30226]劳务费 | 15.00 |
[30227]委托业务费 | 69.00 |
[30231]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 3.09 |
[30299]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 273.85 |
[310]资本性支出 | 29.34 |
[31002]办公设备购置 | 29.34 |
表8
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及“三公”经费预算表
单位名称:鹤山市司法局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16年预算 |
行政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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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经费 | 33.89 |
其中:(一)因公出国(境)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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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支出 | 15.69 |
1.公务用车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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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 15.69 |
(三)公务接待费支出 | 1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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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行政经费包括:(1)基本支出。一是包括工资、津贴及奖金、医疗费、住房补贴等(不包括离退休支出,包括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的在职人员支出)基本支出;二是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 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设费、福利费、物业管理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费、一般购置费等公用经费支出。(非行政单位不纳入统计范围) (2)一般行政管理项目支出。具体包括出国费、招待费、会设费、办公用房维修租赁、购置费(包括设备、计算机、车辆等)、干部培训费、执法部门办案费、 信息网络运行维护费等。
2、“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指市直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 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指市直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租用费 、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市直行政单位、事让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外宾接待)费用。
表9
2016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单位名称:鹤山市司法局 单位:万元
功能科目名称 |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 | ||
小计 | 其中:基本支出 | 项目支出 |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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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如该部门无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则本表为空。
表10
2016年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单位名称:鹤山市司法局 单位:万元
支出项目类别(资金使用单位) | 总计 | 财政拨款 | 财政专户拨款 | 其他资金 | |||
合计 | 一般公共预算 | 政府性基金预算 |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 ||||
| 1 | 2 | 3 | 4 | 5 | 6 | 7 |
合计 | 527.51 | 527.51 | 527.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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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和福利支出 | 328.19 | 328.19 | 32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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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和服务支出 | 82.82 | 82.82 | 82.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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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 116.50 | 116.50 | 11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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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本性支出等 | 0.00 | 0.00 |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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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
2016年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及其他支出预算表
单位名称:鹤山市司法局 单位:万元
支出项目类别(资金使用单位) | 总计 | 财政拨款 | 财政专户拨款 | 其他资金 | 绩效目标 | |||
合计 | 一般公共预算 | 政府性基金预算 |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合计 | 393.08 | 393.08 | 39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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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帮教经费 | 8.00 | 8.00 | 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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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规划经费 | 10.00 | 10.00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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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稳律师分团经费 | 8.00 | 8.00 | 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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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费 | 170 | 170 | 1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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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经费 | 23.00 | 23.00 | 2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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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经费 | 10.84 | 10.84 | 10.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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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补助资金 | 69.00 | 69.00 | 6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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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经费 | 82.24 | 82.24 | 8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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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经费 | 6.00 | 6.00 | 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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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经费 | 6.00 | 6.00 | 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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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2016年本部门收入预算920.59万元,比上年增加101.4万元, 增长12.38%;支出预算920.59万元,比上年增加101.4万元,增长12.38%,主要原因新增加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经费、人员增加、社会保障缴费调整。
二、“三公”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16年本部门“三公”经费预算安排33.89万元,比上年减少4.61万元,11.97%。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与上年保持不变;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5.69万元,比上年增加减少0.01万元,下降0.06%,主要原因是贯彻落实厉行节约要求,规范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合理安排车辆出行;公务接待费18.2万元,比上年减少4.6万元,下降20.18%,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的要求,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开支。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6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安排59万元,比上年增加4.85万元,增长8.96%,主要原因是日常办公支出增加,以及新增加了市公务用车平台支出费用。其中:会议费0.5万元,公务接待费15.9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2.6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30万元。
四、政府采购情况
2016年本部门政府采购安排29.33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9.335万元。
五、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2月28日,本部门及下属1个单位共有车辆4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执法执勤用车3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
六、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情况
2016年,本部门暂未有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专款专用资金收入等。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动所取得的收入。
3.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存款利息收入、房屋租金收入等。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交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8.结转下年: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面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这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事业单位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12.“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3.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项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表:部门预算公开表格说明(鹤山市司法局2016年).XLS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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