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暑假,鹤山市址山镇不幸发生了一起未成年意外坠楼悲剧事件。事件发生后,址山司法所迅速介入,经过连日来的努力,妥善处理了这起涉及未成年人生命权的纠纷。
第一步:了解事情真相,定性事故性质
址山司法所受理调解申请后,对事故发生经过进行详细了解,并仔细察看了事故当天的监控视频。据了解,8月11日,杨某与王某某、肖某、杨某某四人(均为未成年人)在鹤山市某公司员工宿舍玩捉迷藏游戏。因房间大门被另外三名未成年人拦住,杨某几次试图通过阳台爬进另一个房间。在第三次爬阳台的过程中,杨某不慎从宿舍楼3楼跌落,经抢救无效去世。经址山派出所勘查,认定此次事故为意外事件。
第二步:以事实为依据,划分事故责任
定性为意外事件以后,责任该由谁承担?杨某的父母、另外三名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公司均持不同意见。
三名未成年的父母都认为:“杨某是自己掉下去的,不是我们的小孩把他推下去,杨某的死跟我们没有关系。而且是杨某来找我们家小孩玩耍,他必须自己承担后果。”
公司认为:“现在处于暑假,公司为了员工便于照顾家庭才允许员工家人居住在公司宿舍,且公司与员工签订了安全协议。如果在公司宿舍居住发生意外,由员工自身承担责任。因此,公司在这件事情上无责,更不用提赔偿了。”
而杨某的父母则认为:“如果不是三个小孩不让我们家小孩从大门出去,我们家小孩就不会爬阳台,更不会跌落致死,你们必须赔偿我们的全部损失,不赔偿我就不办理小孩的后事!”然后提出了106万元的损害赔偿金额。
址山司法所所长王秋对此次纠纷确定了三个焦点问题。一是与杨某一起玩耍的三名未成年人,是否需要对杨某的死亡承担责任?如果需要承担,承担什么责任,他们的父母是否需要对此进行赔偿?二是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免责协议是否有效?三是杨某的父母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带着这三个焦点问题,王秋所长组织三方进行了多次的沟通协调,在向三方阐明本次事故的法律关系后,提出了初步的调解方案。一是杨某的死亡与三名未成年人的阻拦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三名未成年人的家长作为监护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是事故发生在公司员工宿舍,虽然公司与员工签订免责协议,不能免除公司的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公司没有做好安保措施,应承担相应责任。三是杨某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监管和保护的义务。杨某的父母疏于对杨某的监管和保护,未尽到监护责任,应当也对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
第三步:以法律为准绳,计算赔偿金额
在确定了事故责任与初步的调解方案以后,各方情绪得到了缓和。但是,对于赔偿的金额,三方依然争执不下。在协商过程中,三名未成年人的家长认为杨某是外省人,不应适用《广东省2020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来计算死亡赔偿金。对此,王秋所长又进行了耐心解释:“杨某已在本地生活超过1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适用广东省的标准。”并向在场各方解释了人身损害赔偿的条件及相关赔偿标准的法律规定。
最后,三方终于达成一致协议:三名未成年人的家长向杨某的父母支付赔偿金共18万元,公司向杨某的父母支付补助金11万5千元。
(王秋所长正在计算赔偿金额)
调解员温馨提示: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暑期是未成年安全事故高发期,父母安全监护请勿缺位!监护人应当履行好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义务,否则未成年人对他人或者自己造成损害结果的,监护人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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