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本部门的相关信息,特编制《鹤山市司法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主要是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何获取本部门主动公开的相关信息、如何依申请获取政府没有公开或不予公开的信息,并为政府依法公开信息提供保障措施。
一、信息分类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政务公开
主要包括:鹤山市司法局机构及简称、职能及内设机构信息;直属行政机构、派出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二)办事指南
主要包括:职能相关业务的办事流程、所需资料、办理时限、收费项目及其依据等指引。
(三)政策法规
主要包括:包括本局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
(四)工作动态
包括本局重要会议、经济社会发展、惠民实事项目等最新动态;突发公开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政务公告、公示;综合性和阶段性统计数据。
(五)人事信息
包括干部任免公告。
(六)行政执法
包括本局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行政执法及行政复议等情况。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本单位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部门编制的《鹤山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局办公室咨询。
1、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信息,本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主要办公场所公开两种形式。本局网上公开的信息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
2、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1、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受理机构:鹤山市司法局办公室
联系地址:鹤山市沙坪新华路117号
联系电话:0750-8883286,传真号码:0750-8883286
邮政编码:529711
2、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鹤山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中国?鹤山”政府门户网()下载,复制有效。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①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②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③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必要时,提交说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
④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①书面申请。申请人除当面提交《申请表》外,通过邮寄、电报、传真等方式提交《申请表》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②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鹤山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电子邮箱(sifaju@heshan.gov.cn)。
③电话咨询。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方式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3、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视情需出具回执的将出具回执)。
(1)经初审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形式要件不完整,包括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或说明自身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而未提供,不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予以补充。
(2)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4、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1)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或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3)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条例》第二十三条之应当公开条款规定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4)属于非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告知申请人;如能确定掌握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由该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5)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属于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7)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
(8)同一申请人向受理机构就同一申请事项重复提出申请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答复。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三、监督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做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鹤山市人司法局及属下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33条、第35条规定,向可以向市监察局投诉(电话:8883915,邮编:529711,地址:鹤山市沙坪前进路18号)。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反映和投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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