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局编制了《鹤山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本《指南》将适时更新。
本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类型
鹤山市司法局主动公开《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一)组织机构
主要包括:鹤山市司法局领导班子成员及分工;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二)办事指南
主要包括:与职能相关业务的办事流程、所需资料、办理时限、收费项目及其依据等指引。
(三)部门文件
主要包括:本局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干部任免公告等。
(四)工作动态
主要包括:本局重要会议、司法行政工作、惠民实事项目等最新动态;政务公告、公示;综合性和阶段性统计数据。
(五)行政执法
主要包括:本局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行政执法及行政复议等情况。
(六)部门预决算
主要包括:鹤山市司法局财政预算、决算情况。
二、主动公开信息的方式
本局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鹤山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局办公室咨询。
对主动公开信息,本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主要办公场所公开两种形式。网上信息公开网址为“鹤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本局网上公开的信息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
1.栏目导航:本机关将公开的政府信息划分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组织机构” “部门文件” “工作动态” “财政预决算” “行政执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共7部分,点击列表中的条目名称,可显示该信息的详细内容。
2.信息搜索:设有全部、正文、名称、文号等多种查询条件,可选择其中一个进行查询。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具体流程详见鹤山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附件1)。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受理机构:鹤山市司法局办公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地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新华路117号
联系电话:0750-8883286,传真号码:0750-8883286
邮政编码:529700
(二)提出申请
向本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鹤山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网站下载,复制有效。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
①当面提交
地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新华路117号,办公时间:8:30-12:00,14: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联系电话:0750-8883286。
②信函提交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以“邮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鹤山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电子邮箱(sifaju@heshan.gov.cn)。
(3)电话咨询
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方式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本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三)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视情需出具回执的,将出具回执)。
1.经初审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形式要件不完整,包括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或说明自身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而未提供,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我局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我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四)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五)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登记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 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或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 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 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 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 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 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 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9.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但经征得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我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六)收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关系,维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秩序,更好保障公众知情权,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信息处理费将按件或按量计收,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本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1.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本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①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②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③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2.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再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①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②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③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④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本机关将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详见附件4),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如申请人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决定有异议的,不能单独就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在缴费期满后,就本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自2021年8月1日起正式执行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收取的信息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将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另外信息处理费收取情况,将按照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统计汇总,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局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局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鹤山市司法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反映和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鹤山市司法局办公室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投诉举报,电话:12345。
附件1: 鹤山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法人组织】.doc
附件3: 鹤山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doc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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