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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合镇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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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企业、村(居)委会:

根据公安部、省公安厅统一部署,在市消防大队的指导下,结合我镇的工作实际,决定从2014年1月至2月,在全镇范围内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其行动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2]114号)和江门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江消安字[2015]1号)的要求,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我镇将对全镇范围内的商铺、宾馆、学校、企业等密集人员场所的消防安全进行全面排查,大力整治火灾隐患,严厉查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高社会火灾防控能力,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全力配合我市消防大队的消防工作,尽心保护我镇人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工作开展时间:2014年1月至2月。

三、工作开展地点:双合镇及各村委会。

四、工作开展主要单位:双合镇消防安全委员会。

五、工作开展形式:分组排查,专人整治。

六、工作开展内容:

第一阶段:1月15日前

(一)排查前期准备会议(1月9日)。

邀请各企业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管理人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整治会议,要求各企业单位全力配合我镇消防工作。

(二)分组执行,全面排查(1月9日至15日)。

我镇有宾馆、饭店、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建设工程施工工地,“三合一”、“多合一”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为了能够更快更好地完成排查工作,将作出以下排查工作分组:

第一组:蒲塘工业区一带企业、三小场所。

检查人员安排:供电所、交警、卫生院、村建办、林业站、邮政;

第二组:旧合成片。

检查人员安排:安监办、劳动所、电信局、工商所、派出所;

第三组:各大商场、烟花爆竹店、招待所、旅店、饭店、“三小”场所、娱乐场所、三中、双合中心小学、中心幼儿园等。

检查人员安排:小教、社会事务办、供销社、粮所、工商所;

第四组:河南开发区所有企业。

检查人员安排:经发办、交管所、水利会、广播站、派出所。

各组检查人员务必严格按照《消防法》规定职责和工作要求对所负责范围认真排查,仔细登记,并要求各单位就其存在的安全问题进行整改。

第二阶段:1月16至2月28日

跟踪落实,全面整治。

根据前期分组排查收集到的情况,对于存在安全问题的,需要整治的单位,我镇将组织相应检查人员按照整治的标准措施专项督促整治。而对不落实整改的经营单位(场所)将根据相关规定要求予以查封、取缔处理,并做好登记。

整治结束后,我镇消防委员会应及时进行总结,为以后的消防工作积累经验。

七、整治标准措施。

(一)建设工程未经依法消防设计审核、审核不合格的,或者经消防设计备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建设工程未经依法消防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或者经验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营业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

(二)对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或者未按规定定期组织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器材不能保持完好有效的,一律依序依法责令改正,从重处罚;对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无证上岗、擅自脱岗,或者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市消防大队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一律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三)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一律依法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四)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五)要联合住建等部门对人员密集场所和建设工程施工工地违章搭建彩钢板临时建筑进行整治,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依法督促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拆除。

(六)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统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七)对违反规定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情节严重的,一律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依法拘;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拘留。

(八)对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储存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以及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劳动密集型企业,未设立专职消防队愤然,要督促单位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

对在排查整治中发现的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派出所要依法书面报告我镇人民政府解决。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派出所报请我镇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本镇人民政府组织派出所及相关部门实施。

 

 

鹤山市双合镇人民政府

201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