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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双合镇集中整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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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委会、侨茶管理区及各有关单位:

现将《双合镇集中整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鹤山市双合镇人民政府

 2015年4月9日

 

 

 

(此页无正文。)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鹤山市双合镇人民政府党政办                      2015年4月9印发  

(共印36份) 

双合镇集中整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

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关于印发鹤山市集中整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鹤计生领[2009]12号)的要求,我镇决定于今年5月至7月,在全镇范围内开展一次集中领导、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整治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专项整治行动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人口计生工作会议精神,严厉打击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平衡人口出生性别比例,提高人口质量。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达到以下目标:

(一)广泛深入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依法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的案件,达到查处一例,震动一方,教育一片的效果;

(三)加强孕情跟踪管理和服务、加强超声诊断仪管理、妊娠14周以上引产管理以及终止妊娠药品管理。

(四)进一步完善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机制,标本兼治,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升高趋势,明确各部门职责,使整治、打击“两非”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三、工作重点

(一)查处的重点对象

1、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2、个体诊所、非法行医机构和个人鉴定胎儿性别、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和使用药物为孕妇终止妊娠的;

3、组织、介绍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4、非法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及染色体检测等设备拒不备案的;

5、符合法定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擅自实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

(二)检查的重点单位。包括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诊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药品批发零售企业、药店等。

(三)整治的重点辖区。基础较差、问题突出、举报线索多的辖区。

四、工作安排

(一)组织发动、调查摸底阶段(2015年5月初)

1、成立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组。镇成立以行政领导为组长,由纪检监察、人口计生、卫生、公安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工作机构,抽调有关人员设立专门的办公室(设在镇卫计局),具体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2、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广泛发动群众监督检举,建立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对于群众举报的事项,指派专人负责,做好个案登记,施行跟踪回访。

3、调查摸底,掌握案件线索。

(1)调查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诊所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等设备的使用情况,查是否有醒目标志,是否规范填写医疗文书;孕妇检查是否有两个医务人员在场。

(2)检查终止妊娠药品销售市场,重点检查终止妊娠药品进、销、存的登记管理情况,看是否有违规经营的情况。

(3)排查领取二胎《服务证》后有生育的,或怀孕后外出的,孕情消失的以及有人流、引产史的育龄妇女情况。

(二)立案调查,依法依纪处理阶段(2015年5月至6月)

1、根据调查摸底、群众举报取得的线索,进行有关调查取证,并及时向镇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组反映,对有嫌疑的,按有关程序进行立案。

2、有关当事人是党员、监察对象(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纪检监察部门要按规定进行立案调查。有关当事人涉嫌遗弃、溺杀女婴的,交由公安等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3、经调查取证属实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责任。是党员干部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该开除公职的要坚决开除,该吊销执业证书的要坚决吊销执业证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专项整治行动开展前已掌握的案件线索,要及时上报镇整治行动工作组,并迅速组织调查;已经调查清楚,证据确凿的,要尽快结案,依法依纪处理到位。

(三)规范管理、宣传教育阶段(2015年7月)

1、建章立制,规范管理。镇将针对专项整治行动中暴露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加强防范。包括制定和完善孕妇超声诊断仪检查管理制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有奖举报制度,案件查处制度等。要针对薄弱环节,重点加强孕情、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强化督促检查,确保有关制度的落实。

2、宣传教育,巩固成果。镇整治行动工作组将利用广播、宣传专栏、人口学校和宣传印制品等形式,结合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查处的案例,在全社会大力宣传国家、省、市各级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有针对性地对计生服务所人员、医疗保健单位的超声诊断仪工作人员、妇产科医生、个体诊所业主、药品批发及零售企业、药店负责人等学习宣传有关禁止“两非”的规定;印刷有关禁止“两非”的宣传资料进村入户;召开一次以持证未育对象为重点的有关禁止“两非”的规定的人口学校培训班。通过宣传教育,让广大公民了解依法整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形成强大的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氛围。

五、组织领导

这次专项整治行动是依法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的重要举措,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领导,要认真履行职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形成合力。要严格依法办事,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案,文明执法。要严肃纪律,对有案不查,查清了案件不处理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附:各部门在专项整治行动中的职责分工。

 

 

 

 

 

 

 

 

 

 

 

 

 

 

 

 

 

 

 

附件:

各部门在专项整治行动中的职责分工

 

纪检监察部门:

积极支持配合专项整治行动,对专项检查中发现是党员、监察对象的有关案件的查处进行协调,必要时,直接参与党员、监察对象的重大案件的查处,依法依纪处理有关责任人。

 

公安部门:

1、积极支持、配合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有关治安刑事案件;

2、依法打击虐待、遗弃、溺杀、贩卖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

3、及时依法查处妨碍人口与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卫计部门:

1、具体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协调组织宣传教育活动;制定专项整治行动具体方案;

2、调查清理近两年来领取《服务证》后的生育情况;

3、对卫计部门的B超机数量、型号、是否能做胎儿性别鉴定,操作人员等情况进行清查、登记;调查清理计生技术服务机构近两年来对孕妇进行B超检查和施行人流、引产的情况,会同卫生部门调查清理近两年来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诊所对孕妇进行B超检查和施行人工终止妊娠的情况;

4、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

5、依法对有关案件线索进行调查,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6、会同卫生部门制定B超管理,终止妊娠药物管理,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并负责在本部门内实施;建立孕情检查和访视制度,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生育实施全程管理和服务;

7、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进行抽查、总结、评估。

 

卫生部门:

1、负责本部门“两非”案件的查处;

2、在本部门广泛宣传禁止“两非”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卫生单位从事B超操作,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严格管理,并加强监督检查;

3、对医疗保健机构和个体诊所的B超机数量、型号,是否能作胎儿性别鉴定,操作人员进行清理、登记;对医疗保健机构和个体诊所近两年来对孕妇进行B超检查,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药物终止妊娠的情况进行调查清理、登记;

4、整顿医疗市场,坚决取缔无证非法行医;对个体诊所非法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药物终止妊娠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5、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未经许可,任何医疗机构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医疗保健机构在施行人工终止非医学需要的14 周以上妊娠手术前,须查验镇(街)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凭计生部门证明施术(未达到法定婚龄者除外);

6、与计划生育部门加强信息沟通,严格执行出生婴儿的统计、婴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和实施终止妊娠手术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