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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5年双合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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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部门及各村(居)委会、侨茶管理区:

《2015年双合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山市双合镇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2日

 

 

 

 

双合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加强和规范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管理,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镇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鹤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和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重特大刑事案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相互交叉和关联,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村(居、侨茶)委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1.6  应急预案体系

全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双合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是全镇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镇人民政府应对本镇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和行动指南,是镇直单位制订应急预案的参考文本,由镇人民政府制订并公布实施,报鹤山市人民政府备案。《双合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见附件2。 

(2)镇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镇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为应对某种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涉及数个单位职责的计划、方案和措施,由镇有关单位牵头,相关单位协助制订,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镇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镇直部门应急预案是镇有关单位根据《镇总体应急预案》、镇专项应急预案和单位职责,为应对单一种类且以单位处置为主、相关单位配合的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计划、方案和措施,由镇有关单位制订发布,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各类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订单位及时修订并报上级审定、备案。各类应急预案构成种类应不断补充、完善。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镇人民政府是本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镇长的领导下,通过镇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本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和组织指挥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镇党委、政府其他领导按照工作分工在镇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2.2  办事机构

镇党政办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设镇应急管理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收和报送紧急重要事项;组织召开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有关决定事项和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指导全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组织编制、修订《镇总体应急预案》,审核镇专项应急预案和镇部门应急预案,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2.3  工作机构

镇有关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职责,承担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镇专项应急预案和镇部门应急预案的制订与实施,贯彻落实镇人民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协助镇人民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镇有关单位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见附件1。 

 

3 运行机制

镇人民政府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镇人民政府不断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建设,整合各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分类分级处置的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镇人民政府不断加强城区应急中心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充分发挥城区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加强农村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建设。 

 3.1  预测与预警 

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镇直部门、单位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  预测预警系统 

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镇直单位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镇党政办会同镇有关单位,整合监测信息资源,依托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3.1.2  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镇人民政府及镇直各单位要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管理权限、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涉及到跨区域的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1.3  预警预防行动

进入预警期后,各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严格的防范控制措施,防止事态的发生、发展,并根据预警级别的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

(2)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应急和防止、减轻危害的常识;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

(4)要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5)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 

(6)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和通报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镇有关单位、事发地村(居)委会、侨茶管理区要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规定的分级标准,在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迅速报告。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必须在接报后20分钟内向镇应急管理办公室(镇党政办)口头报告,在30分钟内书面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镇人民政府在30分钟内向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口头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单位。镇有关部门报送市政府主管部门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应同时或先行向镇应急管理办公室(镇党政办)报告。特殊情况下,事发地村(居)委会、侨茶管理区及有关单位值班人员可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镇人民政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镇应急管理办公室(镇党政办)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镇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作出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村(居)委会、侨茶管理区和单位,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镇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存在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有可能转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也应及时报送。

各相关部门要与毗邻区域加强协作,建立突发公共事件等信息通报、协调渠道,一旦出现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者影响到本镇行政区域外的,由镇人民政府及时与所涉及或者影响的乡(镇)人民政府取得联系,通报有关情况。

3.2.2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村(居)委会、侨茶管理区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事发地村(居)委会、侨茶管理区和镇有关部门在报告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处置,控制事态,并采取相应措施,密切注意和防止次生、衍生、耦合事件的发生。

镇人民政府建立并加强与驻市部队、武警、市直单位协同应急联动机制和网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实际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协调有关单位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先期处置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单位和所在村(居)委会、侨茶管理区负有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要组织群众展开自救、互救。相关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进行应急处置。

发生涉外突发公共事件的,镇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按程序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突发公共事件跨镇行政区域的,由镇人民政府与有关联的乡镇人民政府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3.2.3  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超出镇直部门处置能力、需要镇人民政府协调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镇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提出处置建议,经镇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准后启动镇相关应急预案。 

3.2.4  指挥与协调

需要镇人民政府处置的,由镇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或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组织协调有关单位负责人、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耦合事件;

(3)协调有关单位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在镇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发挥其参谋作用,确保指挥决策的科学性。

3.2.5  现场应急基本措施

应急预案启动后,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立即组织、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2)迅速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加强巡逻、维持社会治安;

(3)针对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损害扩大的活动;

(4)对现场加强监测,防止疫病、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耦合事件的发生;

(5)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提供生活必需品、临时避难场所;

(6)决定启用本级人民政府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或者组织有关企业生产应急物资,组织运输企业运输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

(7)采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措施,包括依法限制公民某些权利和增加公民某些义务等。

3.2.6  紧张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镇或部分地区进入紧张状态的,依法由镇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政府按照《鹤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作出决定后实施。

3.2.7  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紧张状态的解除,由负责决定、发布或执行机构依据法定程序宣布。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镇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怃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及时向市有关单位申请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3.2  调查与评估

镇有关部门(单位)要会同事发地村(居)委会、侨茶管理区,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镇人民政府作出报告。 

镇党政办组织镇有关部门(单位)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镇人民政府汇报。

3.3.3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事发地村(居)委会、侨茶管理区负责。

镇人民政府和镇有关部门(单位)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要认真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迅速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明确救助程序,规范捐赠管理,组织恢复、重建。

需要镇援助的,由事发地村(居)委会、侨茶管理区提出请求,镇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4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实事求是、及时准确。镇人民政府要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按照省、江门市、鹤山市有关规定执行。

 

4 应急保障

镇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  人力资源

按照平战结合、专兼结合、社会参与、规模适度、协调配合、指挥灵便、反应快速、应急有效的原则,构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镇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要加强以村(居)委会、侨茶管理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建立各类群众性的应急救援队伍,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镇人民政府充分发挥武警、派出所、交警以及民兵在参与应急处置和支援抢险救灾工作中的骨干和突击队作用。

4.2  财力保障

镇财政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

4.3  物资保障

村(居)委会、侨茶管理区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

镇相关部门和村(居)委会、侨茶管理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予以补充;对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4.4  基本生活保障

镇民政办等有关部门要会同事发地村(居)委会、侨茶管理区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衣食住行及疾病的及时医治。

4.5  治安维护

公安、民兵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村(居)委会、侨茶管理区应当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4.6  人员防护

村(居)委会、侨茶管理区要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不同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现状及其发展趋势等实际情况,指定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必要时,可以依法征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各类场所等作为临时避险场所。 

各村(居)委会、侨茶管理区要制定人员紧急疏散预案,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的转移或疏散。

4.7  通信保障

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镇各有关部门、应急保障专业队伍以及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至少确保1台专用固定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并明确带班领导。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镇应急管理办公室(镇党政办)应当协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镇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综合性应急处置演练。 

村(居)委会、侨茶管理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基层应急管理单位应当积极组织本单位综合性应急处置演练和专项演练。

应急演练要从实战出发,深入发动和依靠公众,普及减灾知识和技能,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应急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价。

5.2  宣教和培训

镇应急管理办公室(镇党政办)要会同镇有关部门组织加强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加强民众防护和应急管理工作宣传。

村(居)委会、侨茶管理区要针对本地区特点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镇有关部门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5.3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镇人民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镇人民政府制订,由镇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镇有关部门和村(居)委会、侨茶管理区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双合镇有关部门(单位)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2.双合镇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  通知                       

  抄送:市应急办                                                 

  鹤山市双合镇人民政府党政办                2015年9月12日印发  

(共印36份)  

附件1:

 

双合镇有关部门(单位)在应急管理

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党政办:负责全镇应急管理日常工作。

农业和农村工作办:1.负责防汛抗旱、堤防、水库大坝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储备防汛物资。2.负责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工作,做好灾区农业生产自救指导工作。3.负责森林火灾、林业生物灾害应急工作。4.负责动物疫病应急工作。

经济促进局:负责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维稳及综治办、双合派出所、宅梧交警中队:负责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恐怖事件、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事故、群众性治安事件等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治安保障、交通管制和抢险救援工作。

卫生院: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疾病预防控制、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受伤群众及抢险救援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城镇建设管理与环保局:负责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做好居住保障工作。

国土资源所:负责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社会事务办: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协调自然灾害救灾工作;核定、报告、发布自然灾害灾情;储备、管理、分配救灾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财政所:负责应急工作中的经费保障工作。

 

 

 

 

 

 

 

 

 

 

 

 

 

 

 

 

 

 

 

附件2:

双合镇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序号

名     称

编制牵头单位

1

双合镇防汛应急预案

三防指挥中心

2

双合镇抗旱应急预案

农业和农村工作办

3

双合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经济促进局

4

双合镇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经济促进局

5

双合镇森林防火应急预案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6

双合镇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应急预案

畜牧兽医站

7

双合镇重大群体事件应急预案

维稳及综治办

8

双合镇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派出所

9

双合镇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派出所

10

双合镇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卫计局

11

双合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城镇建设管理与环保局

12

双合镇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国土资源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