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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双合镇有机溶剂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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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各企业、有关部门,各村(居)委会及侨茶管理区:

根据鹤山市安委办《转发关于进一步强化我省有机溶剂职业病危害治理的通知》(鹤安办〔2015〕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我镇研究制定了《双合镇有机溶剂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方案》。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并认真贯彻执行。

 

 

鹤山市双合镇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0日

 

双合镇有机溶剂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方案

 

根据鹤山市安委办《转发关于进一步强化我省有机溶剂职业病危害治理的通知》(鹤安办[2015]23号文)的要求,双合镇安监局将联合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开展全镇有机溶剂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严防职业中毒事故发生,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从10月底开始至12月底,以有机溶剂生产经营企业单位,以及家具制造、木制品加工业、印刷等有机溶剂使用量较大的劳动密集型行业企业为重点,在全镇持续深入开展有机溶剂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从责任体系、规章制度、管理机构、前期预防、工作场所管理、防护设施、个体防护、教育培训、健康监护、应急管理等10个方面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并通过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达到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达标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工人职业健康体检率、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率、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与现状评价率、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及告知率、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率和职业卫生档案建档率均达到100%目标,工作场所环境得到明显改善,职业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对于工作场所通风排毒设施缺乏或者不完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超标,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

二、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近年来,我镇虽然没有出现过因使用有机溶剂而导致的职业中毒事件,但是考虑到由有机溶剂造成的职业中毒事件,涉及人数较多,持续时间较长,影响较严重,应当引起重视。我镇有机溶剂职业中毒病例在今后一段时间有可能出现:一是具体主要是有一定数量的家具制造企业;二是违法生产、经营、使用高毒化学品或者不合格有机溶剂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三是多数小微型企业职业卫生基础薄弱,生产工艺落后,工作场所通风排毒设施缺乏或者不完善,没有为劳动者配备有效劳动防护用品,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没有得到落实;四是一线员工以外来务工人员为主,普遍缺乏岗前培训,自我防范意识差。

(二)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强化职业病防治措施。镇安监要督促企业重点做好以下9个方面工作:

(1)及时、如实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2)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依法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已建成投产但未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的,有机溶剂生产、木制家具制造、印刷等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的以及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企业应当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完善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4)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要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

(5)必须了解所用有机溶剂的化学品成分及其职业病危害特性,禁止使用“三无”(无标签、无中文使用说明、无生产厂家标识,下同)或不合格原辅材料;所使用的有机溶剂要向供应商索取化学品安全技术中文说明书(MSDS);

(6)要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按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并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7)工作场所应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抽风排毒设备应保持正常运转;有毒有害工种要与无毒无害工种隔离;按规范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定期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确保有毒有害物质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8)要为劳动者配备防护手套、防毒口罩等有效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其正确佩戴使用;

(9)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

(三)加强执法查处,规范技术服务,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镇安监、各职能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对于生产、经营或使用有机溶剂的无牌无证企业,要做到发现一家,取缔一家;对于非法生产经营“三无”有机溶剂的企业,要依法严厉查处;对于企业单位使用的“三无”有机溶剂要坚决予以查封并追查生产、销售源头及流向;对于企业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购买工伤保险的,要依法进行查处;对于没有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工作场所通风排毒设施缺乏或不完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超标的企业要责令其进行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关闭。要督促指导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开展职业卫生检测评价、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发现疑似或确诊的职业中毒病人,要督促企业及时转送至具备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治疗、诊断,依法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诊断、治疗费用。对于依法交纳工伤保险且完成工伤认定的职业病病人,要及时保障其治疗、生活等费用。

(四)明确职责,密切配合。镇安监、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和工会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依照部门职责加强监管,形成合力。其中,市场监管部门对于生产、存储、销售有机溶剂的无牌无证企业单位,要依法予以取缔;对于销售“三无”(无标签、无中文使用说明、无生产厂家标识)有机溶剂的企业单位,要依法进行查处;对于生产不合格有机溶剂的企业单位,要依法进行查处;镇安监部门要积极开展摸底调查,掌握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数量、行业分布、有机溶剂的种类和用量等基本情况,并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整治,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镇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组织对疑似职业病或职业病病人的诊断和救治工作;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依法做好相关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依法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工会部门要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与用人单位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四、工作方法和步骤

(一)宣传发动和调查摸底阶段(2015年10月下旬)

镇安监要在全面摸清现状底数的基础上,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必须细化工作任务指标,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强调工作相关要求。

(二)集中治理阶段(2015年11月上旬至12月中旬)

一是自查自纠。有机溶剂生产经营企业单位,以及家具制造、木制品加工业、印刷等有机溶剂使用量较大的劳动密集型行业企业要根据专项治理要求迅速开展自查自纠,认真查找存在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方案,积极落实整改措施,改善工作场所环境,达到专项治理要求;二是检查指导。镇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对有机溶剂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力度,强化对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等基础性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按要求完成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任务;三是树立正反典型。在专项治理过程中,要树立一批先进典型,特别是中小微型企业先进典型,利用典型引路,以点带面,全面推动有机溶剂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的开展。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于存在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要树立反面典型,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三)工作总结阶段(2015年12月下旬)

镇安监局以及各成员单位在积极开展有机溶剂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的同时,要注重工作总结分析,对治理工作开展以来的总体情况、采取的主要治理措施、涌现的先进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步的工作建议等有关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及时向上级部门进行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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