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各部门(站、所):
经镇政府同意,现将《双合镇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山市双合镇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7日
双合镇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接待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镇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广东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广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镇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其他农村事务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本镇工作人员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五条 公务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公务接待凭派出单位的公函作为接待依据,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应邀来访、出席公务活动的、其他农村工作事务的,经部门提出申请、分管领导和分管财政领导加具意见、报镇委书记或镇长审批后可列入接待范围。
公务活动结束后,如实填写接待清单,报书记或镇长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六条 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要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七条 接待住宿的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安排在定点的旅馆或者镇政府招待所,执行协议价格。由接待对象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的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实行对口部门接待,一般安排在镇政府饭堂安排自助餐或者围餐,接待标准按级别以60—80元/人.餐的标准执行。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饭堂以外的工作餐,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只可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九条 根据《鹤山市乡镇国库集支付制度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做好公务接待费的年度管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条 接待费报销按照《双合镇公务接待报账流程》执行,包括派出单位公函或《双合镇公务接待报批表》发票和接待清单。
接待费资金支付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结算,未具备国库集中支付的,可现金支付。
第十一条 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接待场所,不得对镇政府饭堂和招待场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镇政府饭堂和招待场所由党政办统一管理和使用,实行资源共享。
第十二条 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等。
第十三条 财政所对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定期向镇主要领导汇报。
第十四条 将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单位及相责任人的问责追责。
第十五条 因招商引资和其他专项项目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规定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检查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十六条 本镇其他事业单位、所站依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由党政办、财政所、纪检办等有关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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