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合镇侨山村农用地租赁合同
甲 方:鹤山市侨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住所地: 鹤山市双合镇府前路侨茶区办公楼首层之二
法定代表人: 任忠均
乙 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根据我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自愿、平等协商,现就乙方承租甲方土地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制定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标的物
(一)甲方将坐落在鹤山市双合镇侨山村农用地(面积为: 460亩 ,具体见附图)出租给乙方,用作 生产经营,但必须符合土地(农用地)规定用途,且不能种植桉树或育桉树苗。乙方在租赁期内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合法经营活动。
(二)甲方承诺其有权出租标的物,乙方承租标的物已经有关部门或机构批准同意。
(三)标的物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本合同租赁范围内。
第二条 租赁期限
(一)标的物租赁期限为 20 年 , 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租赁期届满乙方需要续租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90日内向甲方提出续租的书面意见,经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公开招租事宜后,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若乙方成功续租的,双方再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三)租赁期限届满后,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有权立即回收标的物,双方另行约定除外。
第三条 履约保证金
(一)签署本合同时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133400元,在本合同期限届满,乙方结清全部租金、违约金、赔偿款以及将标的物按本合同的约定全部移交给甲方后,甲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如数无息退回给乙方。甲方无故拖延保证金退还时间的,每逾期一日,根据租赁保证金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将履约保证金抵作相应的租金、违约金或赔偿款项,并在作出冲抵之后通知乙方限期补足履约保证金。
1.乙方无故拖欠租金金额超过人民币 133400元(含本数)的;
2.乙方无故逾期支付租金超过30天(含本数)的;
3.乙方违约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人民币 133400元(含本数)的;
4.乙方造成标的物损坏价值超过人民币 133400 元(含本数)的
第四条 租金及交付
(一)甲、乙双方约定:
自 年 月起按 元/年收租, 租金每5年为一个递增期,即在上一个5年的基础上递增5%,即 年租金中标价*1.05(取整), 年租金中标价*1.05*1.05(取整),如此类推)。
每五年后的 月 日前收 下一期 租金(先交租后使用)。租金划至以下账户:
账户名称: 鹤山市侨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 80020000011418369
开户行: 鹤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合分社
(二)乙方在租赁标的物期间的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电话费、租赁所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所有税费均由承租方承担,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在租赁期间,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标的物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四)租赁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必须对租金进行调整的,双方应当另行协商有关调整租金事宜,协商不成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标的物的使用
(一)乙方承诺租赁标的物使用要符合土地(农用地)规定用途,且不能种植桉树或育桉树苗。
(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从事以下任何行为:
1.以转租、转让、出借、赠与、抵押、作价出资等方式处置标的物,
2.以非乙方自身名义承租经营。与他人合作或分割使用标的物或以名为乙方租赁实为他人使用的方式使用标的物.成立其他公司进行承租经营或变更乙方的名称。
3.在标的物上增设临时构筑物、不动产、增设大型固定设备或设施、开凿渠道或铺设管道。
4.拆除、改造、移动土地上的不动产、固定设施或设备、管道、线路以及市政设施。
5.拆除、改变、移动土地下的管道、渠道、线路以及市政设施。
(三)乙方不得使用标的物从事任何违法行为、犯罪行为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四)租赁标的物按现状出租,租赁范围内的水、电和消防设施由乙方按国家和江门市有关法律法规及乙方的用途进行安装设置,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给予配合。如在租赁期间甲方或市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租赁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提出整改的,乙方应无条件配合及负责相关费用。合同期满后乙方不得拆除消防设施,全部归甲方所有,且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补偿。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依照本合国的约定向乙方收取本合同项目下的租金。
(二)在合同生效前涉及标的物的债权债务均与乙方无关。
(三)在乙方使用标的物时需要提供有关涉及标的物的图纸或其他资料的,甲方有协助义务。
(四)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终止本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并可以追究乙方的违的责任,甲方在行使本条约定的解除权时,只需书面通知乙方即可生效,且解除或终止通知自甲方送达本合同中乙方的地址之日起生效: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
2.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30日(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30日)的;
3.在甲方通知乙方不足履约保证金后15日内乙方仍未补足;
4.乙方租赁期间标的物以及租赁标的物上的不动产、固定设施或设条、管道、线路以及市政设施存在或可能存在安全、消防隐患,经甲方或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而不作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能消除安全、消防隐患的;
5.因乙方原因导致未能按国土、工商、安监、技监、城管、消防、供水供电等有关部门规定对标的物整改的;
6.乙方未达到安全生产或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经营条件,且经甲方通知后仍未纠正的;
7.乙方未按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被有关执法部门认定为违规(或不合法),且不进行纠正或无法纠正的。
8. 乙方租赁期间标的物以及租赁标的物上搭建的临时构筑物,因违返土地规定用途,被有关部门责令拆除整改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损失,与甲方无关。
(五)甲方有权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提出新的租赁标准,选择确定新的承租方。
(六)甲方不得在租用期间内以任何理由干涉乙方企业合法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包括在该地上的所有收入、支出和对已有建筑物、植被设施的使用等。
(七)甲方不得在合同履行期内重复出租, 在租赁期限内,如出现第三方权属纠纷的,由甲方负责解决。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应当享有的权利或应尽的义务。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依法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合法利用和经营承租的侨山村460亩土地的物业。
2、合同期内,乙方对承租的侨山村460亩土地范围内的物业和土地有独立自主经营使用权和收益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独自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关。
3、如甲方重复出租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4、乙方因经营使用需要对承租的侨山村460亩土地进行建设或改造的,须提前向甲方提交相关改造方案,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建设或改造过程中形成的如水电设施管网、房屋等不动产资产,在本合同到期后归甲方所有;建设或改造过程中形成的如设施设备、办公用品、生活用品等动产资产,在本合同到期后由乙方自行处置,与甲方无关。
5、乙方不得实施损害承租的侨山村460亩土地资源的行为,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6、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并有权拒绝向甲方交纳除租金以外的任何其他非国家规定的费用。
7、乙方应保护自然资源,合理利用租赁物。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污染租赁所在地的水源,不得产生影响附近村(居)民生活的其他污染。
8、乙方在租赁期内必须按我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如因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引起劳资纠纷而给甲方造成影响或导致甲方被起诉(或有关部门要求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 提前终止合同
(一)如因标的物涉及国家建设需要、江门市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或甲方主管部门要求(含城管执法、企业改制、企业资产整体或部分含本标的物处置和政府“三旧改造”规划等);乙方出现破产、解散、资不抵债等情形的;乙方对甲方实施诋毁、侵权等行为的,甲方提前60日书面通知乙方即可提前终止本合同,且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给予补偿或赔偿(特别约定除外)。本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约定除外。
(二)国家征用标的物给予甲方的补偿归甲方所有,甲方不向乙方作任何的赔付。经甲方同意乙方在标的物上新增的不动产,如有关部门给予一定补偿的,该部分补偿可以归乙方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任何方需要提前终止本合同的,需提前60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在合同履行期内,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以上之约定,即视为违约。
(二)因甲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甲方须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项下10年总租金的20%作为违约金;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甲方已收取款项不予退回,且乙方须向甲方赔偿本合同 10 年总租金的20%作为违约金。因双方当事人过错导致合同解除,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 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直接向鹤山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它事项
(一)乙方以承租标的物地址办理营业执照的,在本合同终止或提前解除时,乙方在60天内须办理迁移或注销以该标的物地址为注册地的营业执照。
(二)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单方面变更或解除。
(三)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确定,在对合同条款出现不一致理解时,应当以履行合同的目的作出合理解释
(四)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签盖):鹤山市侨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签盖):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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