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方:鹤山市侨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住所地:鹤山市双合镇府前路侨茶区办公楼首层之二
法定代表人:任忠均
乙 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根据我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自愿、平等协商,现就乙方承租甲方土地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制定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标的物
(一)甲方将坐落在鹤山市双合镇凤山怀(花溪谷)土地(面积为:444.2亩,其中山地65.2亩、水田318.01亩及其他附属设施用地60.99亩,具体见附图)出租给乙方,用作农业种植,但不得种植桉树。乙方在租赁期内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合法经营活动。
(二)甲方承诺其有权出租标的物,乙方承租标的物已经有关部门或机构批准同意。
(三)标的物地下资源、埋藏物均不属于本合同租赁范围内。
第二条 租赁期限
(一)标的物租赁期限为7.8年,从2020年11月18日起至
2028年8月27日止。
(二)租赁期限届满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三条 履约保证金
(一)签署本合同时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20,000.00元,在本合同期限届满,乙方结清全部租金、违约金、赔偿款以及将标的物按本合同的约定全部移交给甲方后,甲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如数无息退回给乙方。甲方无故拖延保证金退还时间的,每逾期一日,根据租赁保证金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四条 租金及交付
(一)甲、乙双方约定:
单价 元/亩/年,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收取租赁期内全部租金,租金划至以下账户:
账户名称: 鹤山市侨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 80020000011418369
开 户 行: 鹤山市农商行
(二)在租赁期间,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标的物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三)租赁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必须对租金进行调整的,双方应当另行协商有关调整租金事宜,协商不成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标的物的使用
(一)乙方承诺租赁的318.01亩水田,租期内必须每年至少种植一造水稻或茨菇、荸荠、莲藕等水生农作物,并可轮作马铃薯、蔬菜等农作物,严禁种植乔木、灌木、果树、茶树等树木。62.5亩山地可用作农用地种植,但不得种植桉树。
(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从事以下任何行为:
1.以转租、转让、出借、赠与、抵押、作价出资等方式处置标的物。
2.以非乙方自身名义承租经营。与他人合作或分割使用标的物或以名为乙方租赁实为他人使用的方式使用标的物,成立其他公司进行承租经营或变更乙方的名称。
3.在标的物上增设临时构筑物、不动产。
(三)乙方不得使用标的物从事任何违法行为、犯罪行为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依照本合国的约定向乙方收取本合同项目下的租金。
(二)对乙方种植管护日常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三)负责对乙方的种植管护工作进行指导;
(四)有权对乙方在种植管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出现的错误提出批评或责令纠正;
(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防止项目区附属设施因水土流失和自然灾害而损毁,若发生损毁,督促并协助乙方做好维修工作。
(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终止本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并可以追究乙方的违的责任,甲方在行使本条约定的解除权时,只需书面通知乙方即可生效,且解除或终止通知自甲方送达本合同中乙方的地址之日起生效: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
2.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30日(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30日)的;
3.乙方未按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被有关执法部门认定为违规(或不合法),且不进行纠正或无法纠正的。
4.乙方租赁期间标的物以及租赁标的物上搭建的临时构筑物,因违返土地规定用途,被有关部门责令拆除整改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损失,与甲方无关。
(七)甲方不得在合同履行期内重复出租,在租赁期限内,如出现第三方权属纠纷的,由甲方负责解决。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应当享有的权利或应尽的义务。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权依法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合法利用和经营承租的凤山怀(花溪谷)444.2亩土地。
(二)有权使用项目区的附属设施辅助耕作;
(三)负责对所承包范围内的耕地及附属设施(沟、渠、路等)进行种植和管护;
(四)不能在耕地上实施种树、发展畜牧养殖业、挖塘等改变耕地用途和破坏耕地的行为;
(五)发现和制止他人破坏项目区范围耕地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反映给甲方;
(六)采取措施防止项目区附属设施因水土流失和自然灾害而损毁,若发生损毁,应及时做好维修工作。
(七)乙方因经营使用需要对承租的凤山怀(花溪谷)65.2亩山地进行建设或改造的,须提前向甲方提交相关改造方案,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建设或改造过程中形成的如水电设施管网、房屋等不动产资产,在本合同到期后归甲方所有;建设或改造过程中形成的如设施设备、办公用品、生活用品等动产资产,在本合同到期后由乙方自行处置,与甲方无关。
(八)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并有权拒绝向甲方交纳除租金以外的任何其他非国家规定的费用。
(九)乙方在租赁期内必须按我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如因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引起劳资纠纷而给甲方造成影响或导致甲方被起诉(或有关部门要求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 提前终止合同
(一)如因标的物涉及国家建设需要、江门市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或甲方主管部门要求(含城管执法、企业改制、企业资产整体或部分含本标的物处置和政府“三旧”改造规划等);乙方出现破产、解散、资不抵债等情形的;乙方对甲方实施诋毁、侵权等行为的,甲方提前60日书面通知乙方即可提前终止本合同,且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给予补偿或赔偿(特别约定除外)。本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约定除外。
(二)国家征用标的物给予甲方的补偿归甲方所有,甲方不向乙方作任何的赔付。经甲方同意乙方在标的物上新增的不动产,如有关部门给予一定补偿的,该部分补偿可以归乙方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任何方需要提前终止本合同的,需提前60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在合同履行期内,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以上之约定,即视为违约。
(二)因甲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甲方须向乙方支付本合同2年租金的作为违约金;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甲方已收取款项不予退回,且乙方须向甲方赔偿本合同2年租金作为违约金。因双方当事人过错导致合同解除,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 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直接向鹤山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它事项
(一)乙方以承租标的物地址办理营业执照的,在本合同终止或提前解除时,乙方在60天内须办理迁移或注销以该标的物地址为注册地的营业执照。
(二)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单方面变更或解除。
(三)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确定,在对合同条款出现不一致理解时,应当以履行合同的目的作出合理解释
(四)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签盖):鹤山市侨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签盖):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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