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事权来源 | 权属划分 |
市级和县级共有事项 | |||||
1 |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鹤山市审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修正)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修正)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2 | 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 鹤山市审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修正)第十七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3 | 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 鹤山市审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修正)第十八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4 | 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鹤山市审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修正)第十九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5 | 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 鹤山市审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修正)第二十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6 | 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 鹤山市审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修正)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修正)第十九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7 | 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 鹤山市审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修正)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修正)第二十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8 | 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鹤山市审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修正)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修正)第二十一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9 | 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鹤山市审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修正)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修正)第二十二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10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鹤山市审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修正)第二十五条。 2.《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11 | 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 鹤山市审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修正)第二十六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12 | 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 鹤山市审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修正)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修正)第二十三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13 | 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单位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 鹤山市审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修正)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修正)第二十七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14 | 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 鹤山市审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15 | 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 鹤山市审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修正)第三十二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16 | 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 鹤山市审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修正)第三十三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17 | 审计结束后,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 鹤山市审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修正)第四十一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18 | 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税务以及其他部门(含直属单位)报送下列资料:1、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和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批复的预算,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年度收入计划,以及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向所属各单位批复的预算;2、本级预算收支执行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年报,以及决算情况;3、综合性财政税务工作统计年报、情况简报,财政、预算、税务、财务和会计等规章制度;4、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 | 鹤山市审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修正)第二十九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19 | 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 鹤山市审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修正)第三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行政处罚
序号 | 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 处罚种类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事权来源 | 权属划分 |
市级和县级共有事项 | ||||||
1 | 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警告。 | 鹤山市审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修正)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修正)第四十七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2 | 存在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行为,经责令改正又拒不改正的。 | 罚款 | 鹤山市审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修正)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修正)第四十七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3 |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 | 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 鹤山市审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修正)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修正)第四十八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4 |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 | 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通报批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鹤山市审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修正)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修正)第四十九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行政强制
序号 | 行政强制对象 | 行政强制措施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事权来源 | 权属划分 |
市级和县级共有事项 | ||||||
1 | 对转移、隐藏、篡改、毁弃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资料和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资产的行为。 | 予以制止,必要时,封存有关资料、资产 | 鹤山市审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修正)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修正)第三十二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2 | 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 | 予以制止。 | 鹤山市审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修正)第三十四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3 | 收集证据时,对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 | 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 鹤山市审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第三十七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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