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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鹤山市水政监察大队部门决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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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鹤山市水政监察大队概况

一、 部门主要职能

二、 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简要说明部门本部和列入部门决算编制的下属单位情况

第二部分 鹤山市水政监察大队2015年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鹤山市水政监察大队2015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鹤山市水政监察大队概况

  1. 部门职责

鹤山市水政监察大队主要职能:是依法对水事活动进行监察检查,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作出裁决、行政处罚决定或采取其它行政处置措施。受主管部门委托,办理取水、河道占用、河道采砂等行政许可证和征收相关的行政事业性规费。

二、 机构设置

(一)本部门无下属单位,部门预算为本级预算。

(二)本部门内设机构、人员构成情况

鹤山市水政监察大队共有参公管理事业编制10人,实有人数10人,退休人数1人。

第二部分  鹤山市水政监察大队2015年部门决算表

第三部分  鹤山市水政监察大队2015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支出决算161.52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支出161.52万元。

2015年财政拨款支出按用途划分,基本支出161.52万元,占100%,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06.32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9.44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29.43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等支出6.33万元;水资源费安排的支出23.25万元。

一、2015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一)年度收入总体情况

鹤山市水政监察大队2015年收入决算数为161.5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财政拨款收入161.52万元,比2014年决算增加25.9万元,增长16.04%。主要原因:是住房公积金、住房改革性补贴等原因导致人员工资增加、退休人员工资增加导致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增加等。

2.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

3.事业收入0万元;

4.经营收入0万元;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

6.其他收入0万元。

(二)年度支出总体情况

鹤山市水政监察大队2015年支出决算数为:161.5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94万元,主要支出项目是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 ,比2014年决算数增加0.27万元,增长6.85%,主要原因是退休人员费用增加。

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6.21万元,主要支出项目是医疗保险及计划生育奖励支出,比2014年决算数增加0.71万元,增长11.43%,主要原因是计划生育奖励标准提高。

3.农林水支出138.45万元,主要支出项目是行政运行、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水资源安排的支出,比2014年决算数增加22.86万元,增长16.51%,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住房改革性补贴等增加。

4.住房保障支出12.92万元,主要支出项目是住房保障支出,比2014年决算数增加2.06万元,增长15.94%,主要原因住房保障计算比例调整。

二、2015年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鹤山市水政监察大队2015年收入决算数为161.5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财政拨款收入161.52万元,比2014年决算增加25.9万元,增长16.04%。主要原因:是住房公积金、住房改革性补贴等原因导致人员工资增加、退休人员工资增加导致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增加等。

2.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

3.事业收入0万元;

4.经营收入0万元;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

6.其他收入0万元。

三、2015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鹤山市水政监察大队2015年度支出决算合计:161.52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支出161.52万元;包括:

基本支出161.52万元,占100%。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06.32万元,占65.82%;商品和服务支出29.43万元,占18.22%;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9.44万元,占12.04%;其他资本性支出6.33万元,占3.92%

四、2015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一)2015年度财政拨款收入说明

鹤山市水政监察大队2015年收入决算数为161.52万元,其中:

1.财政拨款收入161.52万元,比2014年决算增加25.9万元,增长16.04%。主要原因:是住房公积金、住房改革性补贴等原因导致人员工资增加、退休人员工资增加导致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增加等。

2.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0万元。

(二)2015年度财政拨款支出说明

鹤山市水政监察大队2015年支出决算数为:161.52万元,其中:

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94万元,主要支出项目是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 ,比2014年决算数增加0.27万元,增长6.85%,主要原因是退休人员费用增加。

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6.21万元,主要支出项目是医疗保险及计划生育奖励支出,比2014年决算数增加0.71万元,增长11.43%,主要原因是计划生育奖励标准提高。

3.农林水支出138.45万元,主要支出项目是行政运行、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水资源安排的支出,比2014年决算数增加22.86万元,增长16.51%,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住房改革性补贴等增加。

4.住房保障支出12.92万元,主要支出项目是住房保障支出,比2014年决算数增加2.06万元,增长15.94%,主要原因住房保障计算比例调整。

五、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鹤山市水政监察大队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61.52万元,比2014年决算增加25.9万元,增长16.04%。其中:

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94万元,主要支出项目是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 ,比2014年决算数增加0.27万元,增长6.85%,主要原因是退休人员费用增加。

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6.21万元,主要支出项目是医疗保险及计划生育奖励支出,比2014年决算数增加0.71万元,增长11.43%,主要原因是计划生育奖励标准提高。

3.农林水支出138.45万元,主要支出项目是行政运行、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水资源安排的支出,比2014年决算数增加22.86万元,增长16.51%,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住房改革性补贴等增加。

4.住房保障支出12.92万元,主要支出项目是住房保障支出,比2014年决算数增加2.06万元,增长15.94%,主要原因住房保障计算比例调整。

六、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鹤山市水政监察大队2015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161.52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132.09万元,占基本支出的81.78%。主要包括:工资福利支出106.32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9.44万元;

公用经费22.14万元,占基本支出的13.71%。主要包括:办公费3.37万元、手续费0.01万元、邮电费2.23万元、物业管理费0.21万元、维修(护)费1.35万元、培训费0.01万元、公务接待费3.57万元、专用材料费0.04万元、劳务费0.20万元、委托业务费8.1万元、工会经费1.52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75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5.72万元。

七、2015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鹤山市水政监察大队2015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共6.41万元,完成预算10.68万元的60.02%。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与上年决算数持平,原因:厉行节约,减少开支。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74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2015年公务用车购置数0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74万元,比上年减少0.9万元,主要是用于一般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路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减少的原因:严格执行车辆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减少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

3.公务接待费支出3.67万元,比上年减少3.37万元,2015年发生国内接待79次,接待人数共734人,主要用于公务接待。减少原因: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大规定”,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标准,做好厉行节约,减少公务接待费支出。

八、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5年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决算35.76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3.37万元、手续费0.01万元、邮电费2.23万元、物业管理费0.21万元、维修(护)费1.35万元、培训费0.01万元、公务接待费3.57万元、专用材料费0.04万元、劳务费0.20万元、委托业务费8.1万元、工会经费1.52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75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5.72万元。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5年本单位政府采购决算0万元,其中:货物类采购预算0万元,工程类采购预算0万元,服务类采购预算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712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2015年,本单位没有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评价。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收入:指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

2.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指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政府性基金资金。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入:指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4.专款专用资金收入:填写行政事业性单位当年按规定收取或提取的、纳入专户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5.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当年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批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6.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当年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7.其他收入:指本年收入中,除上述“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房屋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等。

8.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累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9.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10.上年结转结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11.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面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2.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以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3.事业单位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4.“三公”经费:是指财政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5.机关运行经费: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项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