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部门预算公开表四 | |
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财政拨款情况统计表 | |
单位名称:鹤山市水务局 | 单位:万元 |
项目 | 本年预算数 |
合计 | 29.40 |
1、因公出国(境)费用 | 0.00 |
2、公务接待费 | 21.20 |
3、公务用车费 | 8.20 |
其中:(1)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 8.20 |
(2)公务用车购置 | 0.00 |
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
第二部分,部门预算公开表四 | |
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财政拨款情况统计表 | |
单位名称:鹤山市水政监察大队 | 单位:万元 |
项目 | 本年预算数 |
合计 | 6.41 |
1、因公出国(境)费用 | 0.00 |
2、公务接待费 | 3.67 |
3、公务用车费 | 2.74 |
其中:(1)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 2.74 |
(2)公务用车购置 | 0.00 |
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
第二部分,部门预算公开表四 | |
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财政拨款情况统计表 | |
单位名称:鹤山市机电排灌管理站 | 单位:万元 |
项目 | 本年预算数 |
合计 | 2.00 |
1、因公出国(境)费用 | 0.00 |
2、公务接待费 | 2.00 |
3、公务用车费 | 0.00 |
其中:(1)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 0.00 |
(2)公务用车购置 | 0.00 |
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
第二部分,部门预算公开表四 | |
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财政拨款情况统计表 | |
单位名称:鹤山市水利工程项目管理所 | 单位:万元 |
项目 | 本年预算数 |
合计 | |
1、因公出国(境)费用 | |
2、公务接待费 | 0.19 |
3、公务用车费 | |
其中:(1)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 |
(2)公务用车购置 | |
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
第二部分,部门预算公开表四 | |
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财政拨款情况统计表 | |
单位名称:鹤山市西江大堤管理所 | 单位:万元 |
项目 | 本年预算数 |
合计 | 2.43 |
1、因公出国(境)费用 | |
2、公务接待费 | 2.43 |
3、公务用车费 | |
其中:(1)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 |
(2)公务用车购置 | |
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
第二部分,部门预算公开表四 | |
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财政拨款情况统计表 | |
单位名称:鹤山市沙坪河水利枢纽管理中心 | 单位:万元 |
项目 | 本年预算数 |
合计 | |
1、因公出国(境)费用 | |
2、公务接待费 | 4.15 |
3、公务用车费 | 3.50 |
其中:(1)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 3.50 |
(2)公务用车购置 | |
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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