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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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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鹤水务〔2018〕91号
处罚名称: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罚类别1:罚款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2018年4月13日起擅自在雅瑶镇泥河水玉岗堤围玉岗桥处堤防上施工,原堤顶平均宽2.0米,堤身高2.5米,施工将堤身挖低了1米,长度29.3米。堤身边坡被钢板桩进占,钢板桩围蔽长度共28米,导致原堤顶线至水边最窄只有0.9米。由于钢板桩构建了施工平台,原堤顶边线至钢板桩边缘最宽为3.3米,河道水面最窄处,只有4.5米,上游河道水面平均宽8.0米。总破坏堤身投影面积196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及《江门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第三条第四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居民身份证号码
91440101783757391X


372827********6958
法定代表人姓名:陈宗国
处罚结果:1.按《责令改正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鹤水务〔2018〕90号 2.处予叁万元整罚款(?30000.00元) (2018年6月4日,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缴清了叁万元整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18/05/22
处罚机关:鹤山市水务局
当前状态:正常
地方编码:529700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