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 2019鹤水行第2号 | ||||
项目名称: | 鹤山市鹤城圣教石电站变更法定代表人和延续取水许可的申请 | ||||
审批类别: | 普通 | ||||
许可内容: | 一、同意鹤山市鹤城圣教石电站变更法定代表人和延续取水许可的申请;同意在鹤山市鹤城镇圣教石水库取地表水,年最大取水量517万立方米,用于水力发电。项目取用水不得超出国家及我省用水定额指标要求。 二、落实水资源节约和保护措施,按规定做好取水计划工作,建立完善取用水水量和档案管理。 三、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五年。(自 2019 年1 月 21 日至 2024年 1月 20 日) 四、积极配合取水许可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鹤山市鹤城圣教石电站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91440784G18604060L | 440725********1835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黄景明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19/01/21 | ||||
许可截止期: | 2024/01/20 | ||||
许可机关: | 鹤山市水务局 | ||||
当前状态: | 正常 | ||||
地方编码: | 440784 | ||||
备注: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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