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杨某嫦
身份证号码: 440725XXXXXXXX1263
住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楼冲村民委员会向前村XXX号
当事人杨某嫦在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鹤山市沙坪街道楼冲村民委员会向前村XXX号门前进行建设3条混凝土柱一案,我街道已于2023年4月11日对当事人发出《鹤山市沙坪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鹤沙处[2023]违建3号),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且经催告后仍未履行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义务。
为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公告如下:
1.当事人因逾期仍不拆除违法建筑物,我街道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4年9月27日起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2.限当事人在强制拆除之日前,自行清理存放在违法建筑物旁的财物或物品,逾期未搬离的,我街道将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3.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后产生的建筑废料,以及附着于违法建筑物外的建筑辅助材料,限当事人在公告之日起3天内向我街道提出取回的书面申请,并于强制拆除期间到现场做好交收及清运工作,否则,我街道将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4.对于强制拆除行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否则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鹤山市沙坪街道办事处
202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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