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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费用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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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沙坪街道办事处

缴纳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费用决定书

鹤沙处[2023]违建3号

杨某嫦:

  我街道对你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在鹤山市沙坪街道楼冲村民委员会向前村***号门前违法建设一案,已于2023年4月15日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鹤沙处[2023]违建3号),要求你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设,但你逾期未自行拆除。对此,我街道于2024年9月20日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了《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鹤沙处[2023]违建3号),并于2024年9月30日组织实施强制拆除上述位置的违法建设。

  经第三方公司对该违法建设拆除项目工程进行结算审核,强制拆除费用结算金额为?7526.41元(大写:人民币柒仟伍佰贰拾陆元肆角壹分),扣除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后产生的建筑废料折合残值?271.8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柒拾壹元捌角),实际费用为?7254.61元(大写:柒仟贰佰伍拾肆元陆角壹分)。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二款中“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的规定以及《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鹤沙处[2023]违建3号)内容,我街道决定对你追缴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费用?7254.61元(大写:柒仟贰佰伍拾肆元陆角壹分)。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 内向鹤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 定的,我街道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邝华沃(19130696074)、黄锦相(19130696084)

  联系电话:0750-8930570

  单位地址:鹤山市沙坪街道镇南工业城31号之二

鹤山市沙坪街道办事处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

鹤山市沙坪街道办事处缴纳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费用决定书(鹤沙处[2023]违建3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