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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沙坪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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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杨晓帆

  身份证号码:220104********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我街道于2025年3月19日对你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建筑物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鹤山市沙坪街道十里方圆观澜二街13号加建建构筑物,与报建图纸相比较,十里方圆观澜二街13号房屋主要存在17处差异,其中16处差异属于违法建设行为,1处差异属于拆除行为,首层拆除面积为19.04平方米,二层、三层、四层合计违建面积为225.3平方米。分别如下:1.首层拆除空间面积为:19.04平方米;2.二层卧室阳台加建墙体、玻璃窗及卫生间、餐厅阳台加建墙体及玻璃窗、家庭厅周围加建墙体、玻璃窗及屋面层混合结构,违建面积合计为:71.56平方米;3.三层卧室阳台加建墙体、玻璃窗及卫生间、次主卧露台加建墙体及玻璃窗、家庭厅周围加建墙体、玻璃窗及屋面层混合结构,违建面积合计为:70.90平方米;4.四层卧室露台加建墙体、玻璃窗、钢结构及卫生间、书房露台加建墙体及玻璃窗、主卧室周围加建墙体、玻璃窗及屋面层混合结构,露台加建钢结构棚顶,违建面积合计为:82.84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勘验笔录》《询问笔录》、鹤山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关于规划许可专业性意见的复函》、广东普蓝地理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鹤山市沙坪街道违法建设行政执法第三方测绘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我街道于2025年8月3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要求听证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经沙坪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你的违法行为适用一般裁量档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街道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自收到《鹤山市沙坪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鹤山市沙坪街道十里方圆观澜二街13号违法加建的16处共225.3平方米的建构筑物(其中二层违建面积为71.56平方米、三层违建面积为70.90平方米、四层违建面积为82.84平方米),自行恢复违法拆除的首层空间(面积为19.04平方米)。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鹤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街道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或人民政府强制执行。


鹤山市沙坪街道办事处

202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