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何佩仪(女,汉族,居民身份证:4401021964********,住址:广州市天河区六运六街*号***房)
经查,你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鹤山市沙坪街道十里方圆月岛十一街8号违法加建建构筑物,我街道依法对你做出行政处罚。
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鹤沙处[2023]违建23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鹤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街道将依法报请鹤山市人民政府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黄先生、邝先生
联系电话:0750-8930570
联系地址:鹤山市沙坪街道镇南工业城31号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鹤沙处[2023]违建23号)
鹤山市沙坪街道办事处
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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