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杨桥生(男,汉族,居民身份证:4407251944********,住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
经查,你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鹤山市沙坪街道名雅苑2号203侧露台走廊处违法加建建(构)筑物,我街道于2023年12月11日向你送达《鹤山市沙坪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鹤沙处[2023]违建12号),你逾期未履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五十四条的规定,我街道对你作出《鹤山市沙坪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鹤沙处[2023]违建12号)。
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鹤山市沙坪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鹤沙处[2023]违建12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鹤沙处[2023]违建12号)
鹤山市沙坪街道办事处
2024年6月26日
附件:《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鹤沙处[2023]违建1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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