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沙坪街道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某村一处农村自建房存在偷建抢建行为。执法人员立即采取行动,现场责令施工方停止施工,同时对屋主和施工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整改。
经了解,当事人未按报建图纸进行施工,存在超高建设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下一步我街道将依法对该违法行为严肃立案调查,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遏制农村违法建房行为。
为严厉打击违规建房、未经批准擅自建房等违法建设行为,形成“有违必治、有违必拆”的高压态势,沙坪街道将持续加强农村违法建房执法力度,以零容忍的态度和铁腕般的手段重拳打击农村违法建房问题,对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保障乡村整体规划和人居环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
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未经验线,建设工程不得开工。
乡村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就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对农村村民自建住宅进行规划验线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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