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坪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本机关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沙坪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适时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中国?鹤山”政府门户网()上查阅本《指南》。
一、公开的原则和分类
本《指南》所述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除属国家秘密、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以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国家和公共利益的信息外,本机关将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
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有两种类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主动公开是指本机关主动将《条例》等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指符合《条例》等规定,但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程序向本机关申请公开。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机关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编制了《沙坪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中国?鹤山”政府门户网()上查阅该《目录》。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1、公开形式
沙坪街道办事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网上信息公开网址为“中国?鹤山”政府门户网()和单位频道——鹤山市沙坪街道(网址为/gzjg/zjbm/hssp/)。本单位还在鹤山市现行文件查询中心(鹤山市档案局,地址:鹤山市沙坪前进路18号)设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该查阅点查阅本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
2、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1、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受理机构:沙坪街道党政办
受理方式:当面申请、信函和传真
联系电话:0750-8930822
传真号码:0750-8930823
电子邮箱:shaping@heshan.gov.cn
联系地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新环路833号
邮政编码:5297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2.提出申请。
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鹤山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中国鹤山”政府门户网()下载,复制有效。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①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②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③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必要时,提交说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
④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方式提出申请:
①书面申请,申请人除当面提交《申请表》外,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提交《申请表》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②网上申请,申请人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鹤山市沙坪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电子邮箱。
3.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视情况需要出具回执的将出具回执)。
(1)经初审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形式要件不完整,包括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或说明自身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而未提供,不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予以补充。
(2)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4.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1)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或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3)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条例》第二十三条之应当公开条款规定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4)属于非本单位制作或保存的,告知申请人;如能确定掌握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由该机关(单位)提供相关信息。
(5)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属于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7)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
(8)同一申请人向受理机构就同一申请事项重复提出申请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答复。
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5.收费标准。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9〕203号)制订的收费标准,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级政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级政府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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