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提高统计行政执法效率,加大统计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促进统计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提高统计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结合我局统计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内容
事前环节: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规定的信息内容予以公开,具体包括七类,即主体信息、职责信息、依据信息、程序信息、清单信息、监督信息和其他信息,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事中环节:具体包括四类,即行政执法人员身份、执法窗口岗位、当事人权利义务和其他信息。
事后环节:具体包括三类,即行政执法结果、上年度作出的行政执法数据和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数据和其他信息。
二、公开方式
统计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方式以日常的网络媒体公示为主,以集中编印宣传材料等其他方式为补充,确保统计执法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社会公众能及时查询有关信息。
(一)网络媒体公示。通过鹤山市统计信息网或市统计局政务微博、微信等官方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
(二)宣传公示。通过印制统计法制宣传资料的形式对统计执法信息进行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于申请获取行政执法信息的公开申请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予以答复。
(四)其他易于知晓的对外公开方式。
三、组织实施
根据“谁履职、谁公开”的原则,按照本制度予以公开的信息,为鹤山市统计局实施的统计执法工作所产生的相关信息,对信息的生成、审核、公示等工作,依据职能分开,由相关股室具体实施。
(一)信息生成。按照本制度要求需要公开的各类执法信息,由综合法规股负责起草、整理、汇编,并根据工作实际及时更新有关内容。
(二)信息审核。办公室负责对拟公开的执法信息进行保密审查,重点审查信息是否符合保密工作有关要求,法规负责对拟公开的执法信息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信息合法、规范。
(三)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协助做好执法信息的挂网公开工作。
四、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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