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现向社会公布鹤山市统计局202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本报告由鹤山市统计局办公室编制和发布,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六部分。报告内容涵盖鹤山市统计局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本报告电子版可在鹤山市人民政府网站(/)的“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鹤山市统计局”专栏均可查阅和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联系鹤山市统计局办公室(地址: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东路10-2号3楼,电话:0750-8953525,电子邮箱:hstjj@jiangmen.gov.cn,邮编:529700)。
一、总体情况
2024年,鹤山市统计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文件精神,围绕中国福彩网中心工作,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创新工作思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结合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要求,立足统计工作实际,及时准确做好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断提高统计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树立政府良好形象。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
市统计局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其列为统计管理的重要议程,持续强化组织领导和团队建设,完善相关制度。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市统计局进一步优化和完善了领导机制,成立了政务信息公开和网上信息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人事变动及时调整成员。该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分管政务公开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相关股室负责人作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形成了逐级负责、层层落实的领导机制和工作体系,确保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合理、合法、合规,推动信息公开工作质量、效率双提升。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协调全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日常事务及鹤山市统计局网页的日常更新与管理。按照“谁主管、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将信息公开的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股室,明确各自的职责分工和各栏目的更新责任及频率,进一步规范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依法有序进行。
(二)完善公开制度,促进规范管理
结合统计网络信息化管理工作实际,持续强化统计信息和统计数据审核管理,建立和完善信息内部审查、协调发布及申请受理等机制,优化信息发布审批流程,并按照市委保密局的相关要求,严格执行信息发布审核程序。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单位网站,在发布信息时,必须使用专门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审批表格,严格落实“三审三校”制度,对拟公开内容进行严格把关,由股室负责人、业务分管领导和信息公开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并经局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再进行网上公开,加大统计数据安全保护力度,大力促进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化,确保不发生失泄密问题,做到“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
(三)落实相关措施,保证工作有序开展
一是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人员的指导和政策理论学习,要求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上级部门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局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认真组织学习,准确把握政策精神,进一步适应新常态、新思路,在不断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整体水平的同时增强专业素养。
二是规范主动公开工作。严格执行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主动公开范围和事项,进一步拓展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努力提高信息公开的质量。确保政务公开工作要点落实,紧扣上级工作部署,进一步提高统计工作涉及领域的信息主动公开,抓好规范性政策文件公开,不断加强政策解读工作。2024年,鹤山市统计局在门户网站公开发布信息共92条,其中,政府信息公开指南1条、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2条、领导分工信息1条,组织机构信息2条,部门文件2条、行政执法类信息6条、工作动态类信息49条、部门预决算4条、统计数据信息25条。
三是坚持为民办实事解民忧。认真做好企业、市民电话和网络咨询回复工作,按程序规范做好受理,按时完成转办及答复工作,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2024年,鹤山市统计局按期办结政府信息公开申请4件。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0 | 0 | 0 |
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许可 | 0 |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 0 | ||
行政强制 | 0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4 | 0 | 0 | 0 | 0 | 0 | 4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 本 年 度 办 理 结 果 | (一)予以公开 | 2 | 0 | 0 | 0 | 0 | 0 | 2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 不予 公开 | 1. 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 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 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 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 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 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 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 无法 提供 | 1. 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1 | 0 | 0 | 0 | 0 | 0 | 1 | |
2. 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 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 不予 处理 | 1. 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 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 需要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 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 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六) 其他 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其他 | 1 | 0 | 0 | 0 | 0 | 0 | 1 | ||
(七)总计 | 4 | 0 | 0 | 0 | 0 | 0 | 4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 政 复 议 | 行 政 诉 讼 | |||||||||||||
结果 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 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结果 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信息呈现形式较为单一,内容深度不足,需要进一步拓展;二是信息公开业务能力有待提升,部分公开信息的格式、行文规范性欠缺。
(二)改进措施
一是强化信息更新管理。全面梳理统计信息类别,明晰不同类型的信息发布周期,确保信息发布有条不紊;优化审核流程,明确各环节审核职能,压缩审核时间,确保信息能够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审核并公开;建立信息发布预警机制,提前提醒相关责任人做好准备工作。
二是加强学习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周期性地举办政务信息公开专项培训活动,内容聚焦于主动公开的策略技巧、依申请公开的流程要点等关键节点,切实增强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在业务实操层面的能力,全面提升其综合素养,确保能够精准、高效地完成信息公开任务。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2024年,未发生针对鹤山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没有政府信息公开事务费用支出;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费用支出;未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和咨询的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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