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执行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7775—2003)和国家旅游局《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1.申请。景区在对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的基础上,按属地原则向县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和市景评委逐级递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评定申请书,申报范围图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申请评定报告书》及其相对应评分细则得分依据等说明材料,联合申报景区需提交捆绑说明材料,并附电子文档(A4版面、PDF格式)。说明材料应包括景区创建工作汇报、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具体达标说明和图片、景区资源价值和市场价值具体达标说明和图片等。
正式开业一年以上,并且符合安全、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景区方可申请评定国家A级旅游景区。
申请评定国家4A级以上的景区应当是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康乐健身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区。景区申报名称应能明确景区所在地、市、州,能够体现当地文明、文化。
功能单一型的购物街区、温泉旅游景区(点)、游乐场和商业购物设施暂不纳入申报国家4A级旅游景区的评定范围内。
2.初审。市景评委收到景区申请材料后,应严格按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要求,于一个月内对申报景区进行等级评定工作初审,重点对景区在规划、环保、用地、安全等方面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帮助其改善不足之处。对符合申报要求的景区,以市景评委名义向省景评办提交推荐报告。
3.审查和公示。省景评办在接到市景评委推荐报告和景区申请材料后,及时向省景评监管办报备,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申请资格、核实申请报告等工作。并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景区,在广东省旅游局、省旅游协会等官方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景区,省景评办应下发正式文件通知市景评委。
4.游客满意度调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景区,省景评办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游客满意度调查,并形成专业调查报告,作为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参考意见。
5.实地检查。公示期满未收到有效投诉或举报的,省景评办应在公示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通知书》,根据景区所属地域、类型,按公开、公正、透明、随机原则,在省景评监管办工作人员见证下从广东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专家库中抽取2-3名景区质量等级检查员组成评定小组,以明查或暗访的形式对提交申请的旅游景区进行评定检查。评定检查工作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定小组以明查形式对景区进行实地检查时,须在景区公共场所显要位置张贴评定检查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6.审核。评定小组检查结束后必须及时将检查材料报景评办,省景评办在收到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应根据检查结果对申请4A级的旅游景区进行审核,同时,将检查结果通报省景评监管办。检查未予通过的景区,应根据省景评办反馈的有关意见进行整改,并且须一年后方可再次提交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申请。
7.暗访抽查。省景评监管办视情对申请4A级的景区进行随机暗访抽查,对景评工作进行监督。如发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中存在违规现象或评定结果不客观的,应当及时纠正。省景评监管办须在收到省景评办检查结果的10个工作日内反馈有关意见。
8.第二次公示。现场检查达标并通过审核及抽查环节的景区,省景评办在2个工作日内在广东省旅游局、省旅游协会等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景区整改意见、评定得分等情况,公示期为7天,公示反馈情况将作为评定重要参考内容
9.评审会。第二次公示结束后,省景评委组织或委托省景评办组织召开由评定专家、省景评监管办、地市景评办及省旅游局机关相关处室有关人员参加的评审会,听取各方意见,研究讨论是否通过景区的评定。召开会议前,省景评办应准备好相关景区的材料(包括景区概况,实地检查分数,游客满意度等)供参会人员参考。
10.批复与公告。对于申请4A级的景区,经评审会讨论予以通过的,省景评办以省景评委名义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授予4A级旅游景区的批复,并颁发4A级证书和标志牌。批复结果在广东省旅游局、省旅游协会等官方网站上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景区名称、省景评办受理时间、评定检查时间、执行评定检查任务的评定检查员姓名、批复时间。
11.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4A级旅游景区的评定。
① 省景评办审核认定不合格。
② 省景评监管办暗访抽查不达标。
③ 评审会不通过。
未通过4A级评定的景区应根据省景评办的反馈意见进行整改。该景区须一年后且完成整改方可再次提交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申请。
12.申诉。申请4A级的景区对A级评定过程及其结果如有异议,可直接向省景评委申诉。省景评委根据调查结果予以答复,并保留最终裁定权。
13.1A到3A级旅游景区的评定程序。各级景评委应严格按照相应职责和权限,参照4A级景区评定程序完善对1A到3A级旅游景区的评定程序,省景评委保留对1A到3A级旅游景区评定结果的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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