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
2 .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相关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的。
3.违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4 .经营者不配合或拒绝、阻挠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5 .对凡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予以撤销技术等级称号,终身停止裁判工作: (一)行贿受贿,执法不公; (二)在重要比赛中,出现明显错判、漏判,造成恶劣影响; (三)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
6 .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运动员等级称号。
7.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及违反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8 .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开展健身气功活动的或擅自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
9.在健身气功站点或健身气功功法名称使或以个人名字命名有愚昧迷信或神化个人的宣传、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10.任何组织和个人违反《广东省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规定,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
11.任何组织和个人违反《广东省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规定,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用途,或经批准同意后未按原设施面积和标准建设偿还的。
12.任何组织和个人违反《广东省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规定,未经体育行政部门同意拆迁公共体育设施,或经同意拆迁后不按本条例规定新建偿还的。
13.公共体育设施未经体育行政部门参与竣工验收而投入使用的。
14.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二)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三)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四)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五)未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15.对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期满后不按《广东省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规定恢复原有功能或不交纳补偿费的。
16.对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和个人不按《广东省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规定办理体育设施备案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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