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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信息(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和当事人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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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类别

行政执法

环节

告知事项

行政处罚

现场检查笔录

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并有如实反映情况的义务及陈述、申辩和申请回避的权利。

调查询问笔录

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行政相对人事由依据及如调查询问的执法人员少于两人或与执法证件不符,有权拒绝接受调查询问;在调查询问前,如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或者本案有利害关系,有权申请回避;在调查询问中,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同时,有如实回答并协助调查的义务。如作伪证、提供虚假证据或隐匿相关证据,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依据及拟处罚决定内容,并告知其如不服拟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告知书后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机关将在三日后作出行政处罚。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告知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并告知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行政处罚决定书

告知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依据及处罚决定内容,并告知其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广东发展银行鹤山支行银行交纳罚款。逾期不交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鹤山市人民政府江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