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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文化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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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违法行为

不予行政处罚条件

法定依据

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在其营业场所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按规定悬挂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2

娱乐场所未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按规定悬挂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3

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

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按规定悬挂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4

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

首次被发现,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5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未按规定备案

首次被发现,且能及时补办备案手续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6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未在其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按规定张挂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五)项

7

利用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未在其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

首次被发现,能够及时在其网页醒目位置公开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五)项

8

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未按规定备案

首次被发现,且能及时补办备案手续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十一)项

9

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未按规定备案

首次被发现,且能及时补办备案手续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十一)项

10

音像制品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未按规定备案

首次被发现,且能及时补办备案手续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11

音像出版单位未按规定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送交样本

首次被发现,且能及时补交样本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12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

首次被发现,留存的物品未被非法使用,能够立即销毁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13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

首次被发现,保留的样本、样张未被非法使用,能够立即加盖“样本”“样张”戳记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14

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

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并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15

旅行社及其分社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

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按规定悬挂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16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

首次被发现,且能立即佩戴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17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未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

首次被发现,且能立即改正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