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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邱兆毅等6个单位(个人)申请医疗机构设置的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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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邱兆毅等6个单位(个人)申请医疗机构设置的审批决定

 

根据《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通知》(鹤卫〔2018〕126号)精神,经鹤山市医疗机构审批集体审议领导小组审议,同意邱兆毅、鹤山市宅梧镇靖村村民委员会、殷红卫、黄伟星、陆煦亮、梁小云等6个单位(个人)设置医疗机构(详见附件)。

 

附件: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鹤医批字〔2018〕第10号)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鹤医批字〔2018〕第11号)

3.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鹤医批字〔2018〕第12号)

4.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鹤医批字〔2018〕第13号)

5.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鹤医批字〔2018〕第14号)

6.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鹤医批字〔2018〕第15号)

 

 

鹤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