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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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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江门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实施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的公告》(江卫函〔2019〕53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我市实行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自公告之日起,对于新申办的我局审批权限内医疗机构(除急救站外),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申请人可直接向我局申请执业登记。

为及时更新完善相关事项服务指南和办事流程,我局制定了《医疗机构(“两证合一”)执业登记服务指南》(详见附件1)。请申请人在申请执业登记前,根据服务指南合理筹备医疗机构的选址布局、功能定位、服务方式、诊疗科目、人员设备、床位数量、设备设施等事项,筹备完成后,按照程序申请执业登记,医疗机构(“两证合一”)执业登记需提交资料目录(详见附件2)。

公告之日前已申请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或执业登记的,仍执行原程序及指南;急救站设置仍按原《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卫规〔2017〕6号)程序及指南执行;中医药主管部门对中医、中西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附件1鹤山市医疗机构(两证合一)执业登记服务指南.docx

2、附件2鹤山市医疗机构(“两证合一”)执业登记需提交资料目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