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备案凭证》撤销公告 | |||
来源单位:鹤山市卫生健康局 时间: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以下诊所予以撤销《诊所备案凭证》,特此公告如下: 如有异议,请在10个工作日内与鹤山市卫生健康局医政医管股联系,地址:鹤山市人民南路18号,联系电话:0750-8938872。 | |||
撤销《诊所备案凭证》名单 | |||
序号 | 医疗机构名称 | 医疗机构地址 | 医疗机构登记号 |
1 | 鹤山共和韵皓口腔诊所 | 鹤山市共和镇德和路333号之一、之三十六首层 | 440784PDY03673317D2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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