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江门市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未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卫生用品案
案件性质:行政处罚类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8日,鹤山市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对位于鹤山市共和镇的江门市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卫生用品:卫生巾。经调查,该公司持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卫生用品;生产场所内设有生产区、包装区、成品区,生产区内有卫生用品生产流水线3条,其中2条生产线正在投产,包装区内有5名工作人员正在从事外包装标识为“a**s”牌卫生巾的包装工作,成品区内存放有外包装标识为“舒**”、“a**s”两种品牌的卫生巾。现场检查时,该公司现场未能出示有效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该公司涉嫌未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的卫生用品,鹤山市卫生健康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人民币4000元的罚款。
【法律视点】
一、该公司未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卫生用品的行为违反的法律条款:
《消毒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第三十二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 (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 (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二、该案处罚依据:
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该案涉及消毒产品判定范围:
根据《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生产类别分类目录要求,涉案产品属于第三类“卫生用品:(一) 卫生巾、卫生护垫。 (二) 卫生栓(内置棉条)。 (三) 尿裤。(四) 尿布(垫、纸)。 (五) 隔尿垫。 (六) 湿巾、卫生湿巾。(七) 抗(抑)菌制剂(栓剂、皂剂除外)(注明具体剂型)。(八) 隐形眼镜护理液。(九) 隐形眼镜保存液。(十) 隐形眼镜清洁剂。(十一)纸巾(纸)。(十二)卫生棉(棒、签、球)。(十三)化妆棉(纸、巾)。(十四)手(指)套。(十五)纸质餐饮具。”
【案例启示】
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需守法经营。消毒产品关系公共健康和生命安全,各生产企业需遵守《消毒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国内从事消毒产品生产、分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申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个生产场所一证,一个集团或公司拥有多个生产场所的,应分别申请卫生许可证。”,依法申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2、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卫生许可证载明单位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生产方式、生产项目、生产类别、有效期限等要求进行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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