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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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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鹤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局机关各股室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现将《鹤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鹤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11月10日

 

 

 

 

 

 

 

 

 

鹤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的实施,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江门市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三个办法(试行)的工作方案》(江府依法办函〔2018〕97号)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局机关各科室和下属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局机关认定的重大执法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执法决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局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局机关相关法制股室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事项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列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

(一)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适用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四)社会关注度高的;

(五)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六)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七条 根据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局机关可扩大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作出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较大数额处罚,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案件调查人员认为其他案情复杂、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九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是指: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第十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二)案件情况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十一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是指:

(一)对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或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采取控制措施;

(二)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消毒、涉水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执法人员资格

(二)认定的事实、证据;

(三)法律依据及行政裁量权的行使;

(四)执法程序;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局机关相关法制股室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情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局机关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后,提出下列审核意见:

(一)认为权限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审核通过的意见。

(二)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具体审核建议,退回承办部门:

1、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的;

2、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3、法律依据错误的;

4、违反法定程序的;

5、执法决定明显不当的;

6、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7、法律文书不规范的。

承办部门应当对具体审核建议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过程中,如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必须回避,审核内容严格保密。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